探析高校管理權與大學生權利保護的衝突及解決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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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長期以來,高校作爲高度自治組織,一直處於“超然”的地位,擁有相對獨立的處理學生學業事務的教育管理權。但隨着近幾年來高校與大學生之間法律劉紛的增多,也對高校教育管理權的權限產生了質疑。如何協調高校教育管理權與大學生權利保護的關係是解決高校與大學生利益衝突的關健問題。文章從分析高校與大學生關係的轉變入手,探討高校教育管理權與大學生權利保護衝突的原因,進而提出解決問題的思路。

探析高校管理權與大學生權利保護的衝突及解決方措

關健詞:高校管理權 大學生權利 權利保護 衝突

  一、問題的提出
高校教育管理是維護學校秩序、保障學校生活良性運行,培養高素質人才的重要條件。從法律地位的角度來看,高校是公法人,是依公法所設立、享有公法所規定的行政權力,履行行政義務,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受傳統公法人理論的影響,高校與大學生之間構建起一種隸屬關係。即大學生處於被管理者的地位,高校則是處於管理者的強勢地位進行教育管理。隨着教育體制的改革和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提高,高校管理權的絕對權威與超然的地位已經不再被認同,高校的管理權面臨新的挑戰。
高校管理權即高校對學生的管理的權利,這是基於高校與大學生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而言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這種關係是不對等的,高校擁有對學生進行管理的權利,大學生對高校的管理與決定必須遵守和服從,且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高校對其校內事務管理有自由裁量的權利,而法律法規對高校的自由裁量權沒有明確的界定,這將導致高校對學生權利的忽視,進而侵害大學生的權利。因此,對高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權要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如果不對高校自由裁量權予以必要的法律規制,則高校在管理過程中很容易逾越權限,造成對大學生權利的侵害。
現今更多學者及家長和學生將高校與大學生的關係視爲一種合同關係,然而囿於傳統觀念的慣性,大部分高校很少從法律角度認真思考兩者關係。自1998年“田永案”以來,大學生與高校“對簿公堂”的事件屢屢發生,這一現象充分反映了高校在管理學生的觀念、體制和實踐方面存在問題與弊端。司法審查介人高校管理,也明確了高校管理屬於行政管理範圍,應當受司法監督,更要求高校與大學生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高校與大學生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才能保障高校教育教學秩序和高校的良性發展。因此,解決高校教育管理權與大學生權利保護之間的衝突問題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高校管理權與大學生權利保護的'衝突的原因分析
在現實中大學生“狀告母校”事件的接連發生,說明高校管理機制存在問題,高校在對大學生的管理中忽視對學生權利的保護,這樣的管理已經不能得到大學生的認同。同時高校又缺乏有效的自我調節機制,因此發生大學生與高校之間的糾紛往往在內部無法解決或者不能有效解決,只能訴之司法途徑。另外,在我國高校一般實行單中心管理機構,學生處於被管理的地位,權力意志層層傳遞的方式自上而下的直達每個學生個體,後者缺乏強有力的自治組織和利益代表機制參與學校管理,不利於大學生的意志表達,這種管理模式也不利於學生權利的保護。因而,高校管理權與大學生權利保護的衝突也就不可避免的。
1.高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識淡薄
受傳統觀念影響,高校管理一直處於絕對權威的地位,高校管理者對學生學業事務無所不管,而大學生的權利長期處於被忽視的狀態,甚至是被抹殺的。一些高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識模糊,囿於傳統的教育理念,對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理解存在誤區,理解不夠深刻,對法律不夠重視,並且認爲法律在教育管理中可用可不用,這必然會導致對大學生權利的侵害,從而導致兩者之間利益的衝突。
2.高校管理秩序的失範
在1998年“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一案中,北京科技大學敗訴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學校對原告做出的退學處理決定並未得到實際執行。原告被學校認定考試作弊並依據學校規定按退學處理後,除了學校編印和簽發的“期末考試工作簡報”,“學生學籍變動通知單”外並未給其辦理實際退學手續,在此之後的兩年中原告仍以一名正常學生的身份繼續參加學校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學校的各種設施,學校依然爲其正常註冊、發放津貼、安排培養環節直至最後修滿學分,完成畢業設計並通過論文答辯等事實,均表明退學處理的決定在法律上從來未發生過應有的效力。然而臨近畢業時,學校有關部門通知原告所在系,因對原告已做退學處理,故不能頒發畢業證,學位證,不能辦理正常的畢業派遣手續。這些事實,反映了高校內部管理秩序一定程度的棍亂狀態,反映出高校在管理秩序上的失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