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國際法上權利衝突問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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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體系中羣裏衝突問題爲權利不和諧發展的外在表現方式,怎樣解決國際法上權利衝突問題?

談國際法上權利衝突問題解決

1 權利衝突內涵

無論是在國際事務中還是在國際法領域範圍內,衝突一詞的出現及使用頻率都很高,相對而言,“權利衝突”在國際法領域中則相對少見,筆者從國際法視角通過對比方式就這一詞彙的內涵進行簡要分析,爲後文權利衝突的產生原因及解決對策研究奠定基礎。

首先,國際私法領域中的法律衝突同國際法領域中的權利衝突二者之間存在較大差別:前者處理的是針對同一涉外民商事爭議不同國家法律規定下產生的不同結果;對比來說,後者並非法律適用衝突、規則衝突,而是具體的權利的衝突,並非因各個國家國內法的差別而產生,也不被侷限於民商事範圍內。其次,在這一現象中,沖突中心——“權利”必須在國際法承認保護範圍內,權利衝突主體可以在國際法確定的主體範圍之外,但其必須分屬不同方,權利衝突客體需表現出因重疊使不同國際法權利不能同時達成並引發不和諧的矛盾狀態。此外,需要明確的是,邏輯上看國際法領域中發生的規則、制度衝突導致了權利衝突的產生,而權利實踐過程中發生的衝突則是一種現實的表現方式。

2 權利衝突成因分析

2.1 權利本身

通過對衆多現實案例的分析不難發現,對權利的模糊界定往往直接導致了權利衝突現象的產生。明確、清晰的權利界定能夠使其在範圍內有序實施,預防了侵擾發生。如若權利主體發生逾越行爲,則屬於權利侵害行爲,不再受權利保護且不存在權利衝突,但受衆多因素影響,權利界定模糊現象普遍存在,上述有序狀態難以得到完全實現。

人類的認識是以實踐爲基礎產生的,受實踐限制而具有侷限性,對權利的認識同樣如此,儘管國際法的主要作用在於對不同國家之間關係的調整,然而從本質上看,國家組成的基本單位爲人,國際法領域中對權利的界定也必然受認識侷限性的影響有所模糊,且在可預知未來中難以得到根本解決。

語言是人類相互之間交流溝通的基本途徑之一,也是關聯社會形成的必要條件,法律領域中的語言是其重要載體、價值判斷傳遞方式及文化傳承發展工具。語言本質上可以被視爲人對客觀事物的抽象概括,不具備嚴謹的精確性,難以全面具體的反映現實生活中事物的各方面細節;國際法中的權利被不同國家的不同民族語言翻譯、表達和理解,在此過程中必然產生認識差異,兩方面因素疊加勢必導致國際法中權利界定的模糊。

在國際法權利界定模糊的情況下,權利主體根據自身理解提出相關主張建議使權利重疊、交叉現象時有發生,權利衝突也就無可避免。

2.2 資源的有限性

社會資源的有限性決定其無法滿足所有利益主體,對資源的分配與競爭無可避免,矛盾及衝突也由此產生。

受生產力、社會條件等因素限制,一定時期下的資源總量有限,國際社會不具備國家之上的權力及相應統籌分配能力,爲謀求自身利益發展與權利實現,涉及有限資源的相關事物各國際法主體難免發生衝突,如“美國汽油標準案”、“中國原材料案”、“海龜、海蝦案”等自然資源稀缺導致的權利衝突頻頻發生,客觀現實表明,資源總量的有限是國際法領域中權利衝突問題產生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

由限定範圍內有限資源及資源的有限性而導致的權利衝突現象在國際法領域中相對上述狀況而言發生頻率更高。民族自決與領土完整權之間的衝突從本質上看是由特定土地資源的有限性引起的,健康權同知識產權之間的衝突從本質上看是由醫藥用品的有限性引起的。可見,法律賦予主體權利,不同主體從法律依據出發針對相同範圍內的稀缺資源主張自身權利,則衝突無可避免。

在現有社會發展條件下,有限是資源分配過程中無法避免的客觀現實,且將長期存在於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在國際法領域中不斷引發權利衝突。

2.3 國際法體系

有學者指出,國際法作爲法律體系而言呈現出“碎片化”的特點,不同制度、規則之間並不協調統一,未能構建和展現出和諧的體系狀態,並通過權力衝突的方式表現出來,因此,國際法碎片化特點的成因即爲引發權力衝突的深層原因。

國際社會由平等主權國家組成,不存在更高一層的統一權力,換而言之不存在國際法中央立法機構,國際法建立在在國家協商基礎上,以條約及習慣爲主要形式,這種制定方式導致了規則的模糊性;國際社會不具有能夠實施集中裁決、強制執行的中央司法機構,各個裁判機構的相關法律工作普遍性、強制性不足,對國際法規則理解也各有偏差,大大加強了衝突的可能性。隨着人類社會的發展進步,國際法開始由“共存”轉向“合作”,尚不成熟的合作模式爲各體系內製度之間的衝突產生機率增加,轉型過程中新規則往往給舊規則帶來限制,進而導致不同權利之間的相互衝突。

國際法體系的特殊狀態及發展趨勢使其缺乏國內法的協調和層次性,加之其在客觀環境作用下的迅速調整變化,極易引起權利衝突問題。

3 權利衝突解決對策

3.1 對策研究的可能性

從本質上看,國際法體系中羣裏衝突問題爲權利不和諧發展的外在表現方式,可能在現實實踐當中引發諸如法律訴訟、國際性貿易爭端乃至暴力衝突等諸多問題。各國之間聯繫的加強導致摩擦難以避免,權利衝突問題由此更爲凸顯,其存在嚴重威脅到了人類社會整體的健康和諧發展,而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並研究解決對策是國際法發展過程中必須正視的重要課題。

儘管如此,我們也應明確注意,一方面權利的涉他、排他及自因屬性無法被改變,另一方面人類社會可利用資源的總體在預期時間範圍內將會保持稀缺狀態,加之個體所屬國家、民族的多樣化、權利主體需求的各不相同等種種因素,綜合來看,從根本上永久解決權利衝突問題理論上不存在可行性。此外,權利誕生於人類社會當中因此必然具有不可磨滅的社會屬性,會隨着社會的發展而不斷產生變化,在政治經濟、科技文化、法律社會等各種條件的不斷影響下,即使存在某種應對權利衝突的舉措也不可能達成一勞永逸的成效,由此可見,在可預見的時間範圍內,即使能夠通過諸如立法等方式在理論層面成功解決了權利衝突問題,也必然是暫時的。總而言之,權利衝突的必然存在性這種認識在法律領域範圍內被普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