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的衝突與協調 ――商標權平行進口的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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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的衝突與協調 ――商標權平行進口的競
「內容提要」平行進口因其自身的特點易被平行進口商採取搭便車、低價銷售以及其它不正當競爭行爲,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商標權人(供應商)與經銷商爲了防止平行進口的發生,又往往會採取一些反競爭的行爲。本文從協調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衝突的目的出發,在主張允許平行進口的前提下,以競爭法的視角對平行進口中作了分析。
  
「關鍵詞」平行進口;貿易自由化;競爭法;公平競爭;自由競爭 
 
引言:問題的提出  1986年中外合資企業上海利華有限公司(以下稱“上海利華”)成立,外方爲荷蘭聯合利華有限公司(荷蘭利華)。1997年9月,荷蘭利華與上海利華簽訂《聯合利華商標許可合同》,許可後者在中國大陸使用其已經在中國進行註冊的“LUX”和“LUX力士”兩商標。1998年10月雙方對合同進行修訂,將商標許可方式改爲獨佔許可使用,並訂明:如果發現任何侵犯本協議授予的權利的行爲,被許可方有權對任何侵犯這種權利的侵權人採取法律措施或者其他被許可人認爲適當的行動。根據該合同,上海利華是“LUX”(力士)商標產品在中國大陸唯一的生產、銷售和進口權人。上海利華將該合同在國家商標局和海關總署進行了備案。1999年5月28日,中國廣州海關下屬的佛山海關發現並扣留了一批由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商業進出口貿易公司進口的泰國產“LUX力士”香皂。上海利華有限公司隨即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商業進出口公司侵犯了其對“LUX”(力士)商標獨佔許可使用權,2000年初,廣州中院對該案做出判決,認定被告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商業進出口貿易公司侵犯了原告對“LUX”以及“LUX力士”商標的獨佔使用權,並要求被告停止進口、公開道歉以及賠償損失。本案被告辯稱,他所進口的“LUX”牌香皂是經“LUX”商標權人許可在泰國合法製造的正牌產品,其進口行爲合法。但廣州最終法院以被告無法證明其進口的“LUX”香皂來源於上述註冊商標人(即荷蘭利華)爲由,將這些產品視爲冒牌貨,判決被告敗訴。  問題是,如果被告有充分證據證明其進口的“LUX”香皂是經“LUX”商標權人許可在泰國合法製造的正牌產品,這種進口是否仍然侵犯荷蘭利華在中國的商標權呢?如果允許被告進口這種商品,則被告可能利用該產品在大陸已有的優勢,是否構成對中國大陸製造商的不公平競爭,損害公平競爭秩序?如果不允許被告的這種進口,那麼是否限制了市場的自由競爭?  這是近年來發生在我國的一起典型的商標權平行進口案。隨着我國加入WTO,涉及平行進口的案件會越來越多,不僅包括進口到我國被認定爲平行進口的商品,也包括從我國出口的外國的商品進口國認定爲平行進口商品。如何處理平行進口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但是直到目前,國際上對於平行進口尚無統一的法律規定。在我國,除了《專利法》中“進口權”的規定排除了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包括《著作權法》和《商標法》在內的有關法律都沒有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在理論上對待平行進口問題也存在不同觀點。知識產權的平行進口是指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未經知識產權人或被許可人的同意將其在國際市場上合法流通的附有知識產權的商品進口的到該國並進行銷售的現象。平行進口涉及到國際貿易政策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一方面平行進口只能發生在國與國之間的貿易中,另一方面,隨着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加強,一個知識產權可以同時在不同的國家得到保護,這樣在一個國家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商品平行進口到另一個國家時,是否會構成侵犯該國知識產權?這由於各國對待知識產權權利用盡原則的態度差異甚大而倍受關注。TRIPs協議亦未能就此問題做出統一規定,只是簡單規定“在依照本協議而進行的爭端解決中,不得借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去涉及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問題。” 
 
一、平行進口問題產生的宏觀分析――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衝突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