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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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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管理,促進新聞出版業技術創新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新聞出版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全面落實國家標準化戰略,以推動新聞出版技術進步,促進新聞出版業健康、有序發展爲宗旨,貫徹協調統一、廣泛參與、鼓勵創新、國際接軌、支撐發展的標準化工作方針,堅持依法辦事、科學公正、公開透明和協調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在全行業開展標準的制定、修訂、宣傳、實施,運用標準化手段促進新聞出版行業的技術進步,提升新聞出版行業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 標準化是新聞出版行業科學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各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和管理,並納入新聞出版行業各級發展規劃、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六條 新聞出版行業各單位不得無標準生產,應依法執行強制性標準,積極採用推薦性標準;鼓勵研究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結合我國國情和產業發展的需要,積極採用,制定相關標準。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分工

第七條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管理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頒佈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相關規定,負責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宏觀管理;

(二)審批發布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規劃和工作計劃;

(三)負責新聞出版領域國家標準的申報;

(四)負責新聞出版領域行業標準的批准發佈,並報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五)受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委託,管理新聞出版領域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六)批准成立新聞出版領域的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七)批准成立新聞出版領域標準註冊管理機構;

(八)審議、決定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管理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標準化工作在新聞出版行業的貫徹實施,組織起草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相關規定,起草、實施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規劃和工作計劃,建立和完善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體系;

(二)負責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日常管理與監督,負責與其他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協調;

(三)組織起草新聞出版領域國家標準;

(四)審覈和批准行業標準立項;

(五)負責組織新聞出版領域相關標準的制定、修訂、複審工作;

(六)負責行業標準發佈前的審覈;

(七)開展行業標準的'動態維護和標準符合性測試與評估工作;

(八)負責新聞出版領域的標準宣傳、培訓、實施,對標準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組建和管理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並指導其開展相關標準化工作;

(十)組建和管理新聞出版領域標準註冊管理機構;

(十一)組織協調參加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有關活動並承擔有關工作;

(十二)負責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有關業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在本部門業務範圍內負責提出制定、修訂標準的立項建議;

(三)在本部門業務範圍內負責標準的貫徹實施及監督檢查;

(四)協助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開展標準化宣傳、培訓工作。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提出制定、修訂標準的立項建議;

(三)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標準的貫徹實施及監督檢查;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各新聞出版單位及相關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的標準化工作進行指導;

(五)在本行政區域內協助開展新聞出版標準化宣傳、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包括新聞出版領域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歸口管理的在本專業領域內從事全國性標準化工作的組織機構,按技術歸口管理原則劃分工作範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研究起草本專業標準化工作規劃,建立健全標準體系;

(三)分析本專業領域的標準化工作需求,廣泛徵集標準立項建議,提出本專業領域的標準制定、修訂計劃項目;

(四)按照各級標準化主管部門批准的標準制定、修訂計劃,組織本專業領域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

(五)負責對組織起草的標準的專業內容和文本質量進行審查;

(六)組織對本專業領域的標準進行復審;

(七)組織開展標準宣傳、培訓、對外交流工作,協助開展對標準貫徹實施情況的檢查工作,提供相關技術服務;

(八)承辦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標準的制定、修訂與發佈

第十二條 新聞出版領域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與發佈應本着公開透明、科學合理、技術先進、協調配套、切實可行和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原則進行。

新聞出版領域國家標準的制定、修訂與發佈應遵循《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技術歸口的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標準立項建議,所提立項建議沒有技術歸口管理的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