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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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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 則

國土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國土資源標準化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標準化是國土資源調查、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重要科學技術基礎,是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土資源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國家有關標準化法律法規,組織制定國土資源標準化工作的規劃、計劃,建立和完善國土資源技術標準體系,組織制定、修訂、宣傳、貫徹和監督實施國土資源標準。國土資源標準化工作應納入相關規劃和計劃。

第三條 國土資源標準是指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地質、海洋、測繪等領域的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自然資源、地質等領域的標準化工作適用於本辦法。海洋、測繪技術標準由國家海洋局與國家測繪局分別制定。

國土資源標準分爲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國土資源部組織擬訂國土資源國家標準;組織制定審批發布國土資源行業標準;對國土資源領域的地方標準實行備案管理。

第四條 國土資源標準化工作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歸口管理、分工負責、共同推進;

(二)支撐國土資源管理和依法行政;促進科技進步與成果轉化;

(三)採用國際標準及國外先進標準,並逐步與國際標準接軌;

(四)規範、公開、透明,社會公衆參與。

二、組織機構與職責分工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科技主管司局歸口管理國土資源標準化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具體實施辦法;組織建立完善國土資源標準體系;

(二)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標準化工作發展規劃與年度計劃;對國土資源行業標準實行統一計劃、統一審查、統一批准、統一編號和發佈,負責行業標準的備案工作;

(三)統一組織協調國土資源標準的宣傳、貫徹、培訓和監督檢查工作;

(四)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

第六條 國土資源部各業務主管司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二)組織開展相關國土資源標準的宣傳、貫徹、培訓及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 設立全國國土資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專門從事國土資源標準化的技術工作,其成員由國土資源領域內從事生產、科研、教學和管理等工作的專家組成。技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對國土資源標準制、修訂規劃及年度計劃工作提供諮詢,開展國土資源標準的制、修訂技術審查和技術複審等工作。

技術委員會祕書處掛靠在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負責承擔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作爲國土資源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主要承擔重要標準的制、修訂及標準草案的標準化審查,開展國土資源標準化基礎研究,協助開展技術標準的宣傳貫徹、培訓和複審及信息諮詢等工作。

第八條 技術委員會按專業領域劃分並設立若干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分技術委員會),分別承擔本專業領域內的技術委員會工作。分技術委員會祕書處掛靠在有關直屬單位。有關直屬單位作爲專業技術歸口單位爲祕書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專業技術歸口單位的主要職責是:承擔分技術委員會祕書處的日常工作;承擔本專業標準的制、修訂及標準草案的技術指導和審查工作;爲技術委員會提供專業技術支撐。

三、標準範圍和類別

第九條 對國土資源領域下列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應制定標準:

(一)國土資源術語、分類、代碼、符號、圖式、圖例及製圖方法;

(二)國土資源信息化技術要求;

(三)土地資源調查、評價、規劃、監測、整治、保護與節約集約利用技術要求,土地權屬管理和土地市場管理相關技術要求;

(四)區域地質調查與海洋區域地質調查技術要求,包括主要目標、對象內容、技術工作程序、技術工藝、方法及裝備、成果質量管理要求等;

(五)礦產資源的調查、勘查、評價、規劃、開發與綜合利用技術要求,其中包括標準化設計、技術工藝、方法、裝備及技術指標要求;礦業權管理(其中包括礦山設計、開發利用方案、選礦廠設計、技術工藝、方法及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共伴生礦產資源回收率等技術指標要求)與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技術要求;

(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技術要求;

(七)地質災害調查、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等技術要求;地質環境的調查、評價、規劃、監測、保護與合理利用技術要求;

(八)地質礦產勘查技術方法和地質礦產實驗測試技術方法及標準物質;

(九)地質資料管理技術要求;

(十)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其他技術要求。

第十條 國土資源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爲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包括全文強制或部分條文強制。

下列國土資源領域的技術要求應制定強制性標準:

(一)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要求的標準;

(二)爲國土資源行政審批、監督執法作依據的技術標準;

(三)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技術標準;

(四)地質環境保護技術標準,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標準;

(五)地下水資源管護技術要求;

(六)土地整治工程環境、質量和安全方面的技術要求;

(七)國土資源調查涉及環境、質量和安全方面的技術要求;

(八)其他需要強制執行的技術要求。

國土資源領域其他技術要求應制定推薦性標準。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領域內,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需要在國土資源相關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制定行業標準;尚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依據相關法規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在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實施後,自行廢止。

企業生產在沒有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情況下,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並按有關規定備案。對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

四、標準預研究

第十二條 實行標準預研究管理制度。國土資源部組織實施的專項、重大項目應設立相關重要技術標準預研究項目,在立項時向部科技主管司局備案。

第十三條 預研究項目成果在驗收後三個月內,應將項目成果和後續技術標準研究制定的方案報部科技主管司局備案,作爲國土資源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編制的重要依據。

五、標準規劃與計劃

第十四條 部科技主管司局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標準化的戰略研究,並編制國土資源標準化規劃。國土資源標準化規劃應有明確的目標、任務、總體部署和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 實行標準計劃管理。制定和修訂國土資源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必須納入國家標準和國土資源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

第十六條 部有關業務司局、有關單位應結合國土資源工作的實際需要,向部科技主管司局提出制、修訂國家、行業標準的項目建議。

第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對項目建議進行彙總並組織部相關業務主管司局及有關專家共同研究,提出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建議,部科技主管司局組織技術委員會審查。

第十八條 屬於國家標準的計劃項目,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立項;屬行業標準的`計劃項目,在國土資源部網站公示十個工作日並對反饋意見處理後,報國土資源部批准,發佈行業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

第十九條 經批准的國土資源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項目一般不作調整。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經技術委員會審查後,國家標準計劃項目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