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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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幫助大家瞭解測繪標準化工作管理的相關信息,下面,小編爲大家提供測繪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測繪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測繪標準化工作的統一管理與協調,促進有關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提高測繪標準的科學性、協調性和適用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測繪國家標準、測繪行業標準、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的規劃、立項、制定、修訂,地方標準的備案以及上述標準的貫徹實施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測繪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加強測繪標準化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制定和實施測繪標準化工作的規劃、計劃;建立和完善測繪標準體系;加快測繪標準的制定、修訂,並對標準的宣傳、貫徹與實施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測繪標準化工作是測繪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測繪工作統一監管的重要內容。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基礎測繪規劃和計劃,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共財政對測繪標準化工作的投入機制,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

鼓勵相關組織和個人按照測繪標準化規劃和標準體系的要求,積極提出標準提案,參與標準制定、修訂工作。

第五條 測繪標準化工作應當認真分析研究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積極採用和吸收,並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

第六條 測繪標準及相關研究成果納入測繪科技成果獎勵範圍。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分工

第七條 國家測繪局負責管理全國測繪標準化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方針和政策,制定測繪標準化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國家測繪標準化規劃、計劃,建立測繪標準體系;

(三)組織實施測繪國家標準項目和標準複審;

(四)組織制定、修訂、審批、發佈和複審測繪行業標準和測繪行業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五)負責測繪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和監督工作;歸口負責測繪標準化工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六)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標準化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制定貫徹實施的具體辦法;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地方測繪標準化規劃、計劃;

(三)組織實施測繪地方標準項目;

(四)組織宣傳、貫徹與實施測繪標準並監督檢查;

(五)指導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

第九條 國家測繪局測繪標準化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測繪標委會)是國家測繪局在測繪標準化方面的決策諮詢和技術歸口組織。其職責是:

(一)負責測繪標準體系制定、修訂,協助編制國家測繪標準化規劃;

(二)負責測繪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項目提案及送審稿的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和立項建議;負責相關國家標準的複審工作,提出複審結論;

(三)協助組織和指導測繪國家標準、測繪行業標準、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制定、修訂工作;

(四)組織測繪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的宣傳、培訓和諮詢工作,承擔已頒佈標準實施情況的調查分析工作;

(五)承擔對重要測繪工程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向國家測繪局提出測繪標準化成果獎勵項目的建議;

(六)組織測繪標準化學術交流,跟蹤、分析、翻譯相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提出採納國際標準的建議;

(七)辦理國家測繪局交辦的測繪標準化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測繪標準

第十條 測繪領域內,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測繪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測繪行業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相應地方標準。

第十一條 下列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測繪國家標準:

(一)測繪術語、分類、模式、代號、代碼、符號、圖式、圖例等技術要求;

(二)國家大地基準、高程基準、重力基準和深度基準的定義和技術參數,國家大地座標系統、平面座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座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的實現、更新和維護的儀器、方法、過程等方面的技術要求;

(三)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公衆版地圖及其測繪的方法、過程、質量、檢驗和管理等方面的技術要求;

(四)基礎航空攝影的儀器、方法、過程、質量、檢驗和管理等方面的技術指標和技術要求,用於測繪的遙感衛星影像的質量、檢驗和管理等方面的技術要求;

(五)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生產及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更新與維護的方法、過程、質量、檢驗和管理等方面的技術要求;

(六)測繪工作中需要統一的其他技術要求。

第十二條 測繪國家標準及測繪行業標準分爲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下列情況應當制定強制性測繪標準或者強制性條款:

(一)涉及國家安全、人身及財產安全的技術要求;

(二)建立和維護測繪基準與系統必須遵守的技術要求;

(三)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測繪與更新必須遵守的技術要求;

(四)基礎地理信息標準數據的生產和認定;

(五)測繪行業範圍內必須統一的技術術語、符號、代碼、生產與檢驗方法等;

(六)需要控制的重要測繪成果質量技術要求;

(七)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內容及其技術要求。

第十三條 測繪行業標準不得與測繪國家標準相違背,測繪地方標準不得與測繪國家標準和測繪行業標準相違背。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測繪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一)技術尚在發展中,需要有相應的標準文件引導其發展或者具有標準化價值,尚不能制定爲標準的;

(二)採用國際標準化組織以及其他國際組織(包括區域性國際組織)技術報告的;

(三)國家基礎測繪項目及有關重大專項實施中,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