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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新聞宣傳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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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縣新聞宣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新聞宣傳管理,嚴肅新聞宣傳紀律,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根據中央、省、市縣委相關精神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聞宣傳工作實行黨委統一領導,主管部門協調指導,相關部門、鄉鎮分工負責的管理機制。

縣委宣傳部在縣委的領導下負責全縣新聞宣傳和互聯網意識形態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和歸口管理。

縣委外宣辦、縣廣播電視局和縣信息中心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新聞宣傳管理和網絡管理工作。

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根據自身工作需要,做好新聞宣傳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各黨(工)委、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新聞宣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宣傳導向

第四條 新聞宣傳工作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貫徹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爲主線,遵循馬克思主義新聞觀,堅持新聞工作的黨性原則,把對黨負責與對人民負責統一起來,堅持團結、穩定、鼓勁和正面宣傳爲主的方針,唱響主旋律,打好主動仗,自覺服從和服務於全縣工作大局,自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和中央及省市縣委保持高度一致,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第五條 新聞宣傳中需要牢牢把握以下五個方面:

(一)報道中央和省、市、縣重要決策、重要會議、重要工作、重要活動,以及宣傳重要成就、重大典型等,要與有關規定、要求和安排一致,需要按規定報審的,必須事前報相關部門審定,不得隨意報道。

(二)涉及民族、宗教、人權、金融、經濟、科技、軍隊、武警、公檢法司的報道,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三)報道突發事件、敏感問題、重大事故、重要案件、嚴重疫情、嚴重自然災害及其預測等,要與有關規定、要求和口徑一致,有利於社會穩定,不得自行其是。

(四)批評性報道要從正確的立場出發,着眼於大局,有利於維護黨和政府的威信,有利於改進工作,有利於問題解決,有利於社會穩定,把握好分寸和尺度。

(五)輿論監督要適時適度,對羣衆提供的輿論監督線索,新聞媒體要派本單位記者採訪覈實之後才能報道。

第三章 宣傳紀律

第六條 新聞宣傳要遵守政治紀律,必須接受和服從黨的領導,按照黨委的部署開展宣傳工作,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在事關全局、事關政治方向、事關真實原則的問題上,必須旗幟鮮明。

第七條 新聞宣傳要遵守職業紀律,必須忠誠於黨的新聞事業,愛崗敬業;堅持新聞的真實性原則,實事求是;堅決反對有償新聞、虛假新聞和失實報道。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八條 新聞宣傳工作常規制度

(一)年度目標任務量化制度。每年年初對鄉鎮、縣直部門、縣屬企事業單位、駐金單位的新聞宣傳工作進行目標量化,規定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和縣級媒體發表新聞稿件的任務目標。

(二)新聞宣傳工作通報制度。縣委宣傳部按季度對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新聞宣傳工作的完成情況予以通報,完成情況作爲年底評先樹優的條件依據。

(三)新聞例會制度。縣委宣傳部每月初組織縣委外宣辦、縣廣播電視局、電視臺等相關人員召開例會,傳達上級有關精神;通報全縣新聞宣傳近期工作情況;分析上月新聞選題的落實情況以及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宣傳任務的完成情況;策劃本月新聞選題和重大報道要點,分析總結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四)跟班學習制度。縣委宣傳部定期調度鄉鎮、縣直部門、縣屬事業單位新聞宣傳工作者到縣電視臺跟班學習;定期安排有關人員到市級以上報社、電視臺、電臺跟班學習,掌握上級新聞媒體近期宣傳報道計劃及重點,提高新聞策劃、寫作、錄製水平,有針對性地發表重頭稿件、重要新聞。

(五)責任追究制度。縣委宣傳部對新聞宣傳報道、新聞安全、輿情信息調控、記者接待、互聯網管理等均實行責任人制度並實行責任追究,確保新聞宣傳安全和目標任務完成。責任人根據年度新聞宣傳工作計劃和任務分解表開展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年底統一考覈,兌現獎懲。

(六)節假日新聞宣傳值班制度。各新聞單位在節假日要安排好新聞值班人員,並有一名領導負責帶班,負責做好媒體記者的接待和突發性重大新聞事件的處理,完成上級部門和相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七)社會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社會知名人士作爲新聞媒體和新聞宣傳監督員,對新聞管理、新聞宣傳等工作進行監督閱評和評議,定期向縣委宣傳部反饋信息,從而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九條 新聞安全制度

縣委宣傳部、公安局網監大隊會同縣有關部門負責對全縣輿情信息的調控工作,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輿情信息網絡,嚴格按照“三個第一”(第一時間、第一現場、第一責任人)要求開展工作;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各司其職,做到守土有責;做好網上輿情的跟蹤監管,對影響全縣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言論,發現後第一時間上報縣委辦公室和縣委宣傳部,確保口徑統一,並及時組織網評人員進行引導,消除不良影響,對失實報道與貼文要主動聯繫有關單位和網站予以跟貼澄清,防止負面效應的發生;對上級新聞媒體來金進行問題報道的記者要正確對待,認真接待。

第十條 新聞審閱審看制度

(一)縣委外宣辦、新聞科、縣廣播電視臺、縣內各門戶網站採寫、刊(播)的新聞稿件,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通訊員發出的新聞稿件,實行分級把關、寄審登記制度,未經單位領導審籤不得寄發、刊(播)。

(二)下列內容必須向縣委宣傳部或有關部門報審:

1、縣內媒體的重大選題,新開闢敏感性強的熱門話題、專題、專欄或欄目調整等。

2、重大意外事件、突發事件的報道。

3、涉及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重要會議、重要活動、全局工作評價性的報道或重要評論。

4、有關民族、宗教、軍事、外事、物價、反腐、教育衛生改革、徵地拆遷等社會敏感問題的報道。

5、新聞媒體參與的大型社會活動。

6、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在新聞媒體的形象宣傳。

第十一條 會議和領導活動報道制度

(一)切實改進會議報道,進一步規範領導重要活動的報道,着力解決會議和領導一般性活動報道過多、質量不高的問題。

(二)新聞單位、新聞媒體重點組織好縣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經濟會等對全局有重大影響的全縣性工作會議,以及在縣內召開的具有重要影響的全市性、全省性會議等重要會議的宣傳報道。對日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