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公司提出的18萬元鉅額違約金,員工跳槽心裏沒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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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公司提出的18萬元鉅額違約金,有着跳槽想法的公司員工小王心裏沒了底。

面對公司提出的18萬元鉅額違約金,員工跳槽心裏沒底了

小王講,2012年5月,他通過應聘到一家公司工作,面試通過後,公司要與自己簽訂一份協議書,其中一項約定:如果跳槽到別家公司工作,要一次性向公司支付18萬元的違約金。當時也沒考慮太多的小王爽快地簽了約。

前些天,小王發現另外一家公司在招人,而且開出的.條件和待遇比現在的單位好許多,公司地點又離家比較近,自己各方面條件都符合要求,不禁心動。不過,一想到當初與公司簽訂合同中的那筆18萬元的違約金,小王一時犯了愁。

對此,律師告訴小王,勞動合同違約金的問題大都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爲防止勞動者跳槽,不少用人單位都規定了高額違約金。按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此外,法律也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由此可見,只有在以上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纔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不過,勞動者也要爲跳槽付出一定代價,因爲按規定,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雖說該公司約定的高額違約金是無效的,但小王也要在賠償對該公司造成的損失後,纔可跳槽去另一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