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諮詢師職業道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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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則

心理諮詢師職業道德準則

1、心理諮詢師在從事心理諮詢與治療時,應遵紀守法、遵守心理諮詢師職業道德準則,在其工作中建立並執行嚴格的道德標準;

2、心理諮詢師應注意加強自身的修養,不斷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

3、心理諮詢師應不斷學習本專業以及諮詢服務所需的有關知識,促進自身的專業發展,提高專業服務水平;

4、心理諮詢師應明確瞭解自己的能力界限和專業職能的界限,不做超越自己能力和職能範圍的事情。

 (二)對來訪者的責任

心理諮詢師的工作目的是使來訪者從其提供的專業服務中獲益。心理諮詢師應保障來訪者的權利,努力使其得到適當的服務並避免傷害。

1、心理諮詢師不得因來爲訪者的性別、民族、國籍、宗教信仰、價值觀、性取向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視來訪者;

2、心理諮詢師在諮詢關係建立之前,應使來訪者明確瞭解心理諮詢工作的性質、工作特點、收費標準、這一工作可能的侷限以及來訪者的權利和義務;

3、心理諮詢師在進行心理諮詢工作時,應與來訪者對諮詢目標、方式等問題進行討論並達成一致意見,必要時(如使用衝擊療法、催眠療法、長期精神分析等技術)應與來訪者達成書面協議;

4、心理諮詢師應明確其工作的目的是促進來訪者的成長、自強自立,而並非使來訪者在其未來的生活中對心理諮詢師產生依賴。

(三)與來訪者的關係

心理諮詢師應尊重來訪者,按照本專業的道德規範與來訪者建立良好的治療關係。

1、心理諮詢師應清楚地認識自己在諮訪關係中的職業角色對來訪者構成的潛在影響,不得利用來訪者對自己的信任或依賴謀取私利;

2、不允許心理諮詢師以收受實物、獲得勞務服務或其他方式作爲其專業服務的回報,因爲它們有引起衝突、剝削、破壞專業關係的潛在危險;

3、心理諮詢師要清楚的瞭解雙重(或多重)關係(例如與來訪者發展家庭的、社交的、經濟的、商業的或者親密的個人關係)對專業判斷力的不利影響及其傷害尋求專業服務的潛在危險性,避免與來訪者發生雙重(或多重)關係。在雙重(或多重)關係不可避免時,應採取一些專業上的預防措施,例如簽署正式的知情同意書、尋求專業督導、做好相關文件的記錄等,以確保雙重關係(或多重關係)不會損害自己的判斷並不會對來訪者造成危害;

4、心理諮詢師不得與當前來訪者發生任何形式的性和親密關係,也不得給有過性和親密關係的人做心理諮詢。一旦業已建立的專業關係超越了專業界限(如發展了性關係或戀愛關係),應立即終止專業關係並採取適當措施(例如尋求督導、轉介等);

5、心理諮詢師在與某個來訪者結束心理諮詢關係之後,至少三年內不得與來訪者發生任何親密或性關係。在三年後如果發生此類關係,要仔細考察關係的性質,確保此關係不存在任何給來訪者造成傷害的可能,同時要有合法的書面記錄備案;

6、當心理諮詢師認爲自己不適合對某個來訪者進行工作時,應對來訪者明確說明,並且應本着對來訪者負責的態度將其介紹給另一位合適的專業人員;

7、心理諮詢師應尊重其他專業人員,與相關專業人員建立一種積極合作的工作關係,以提高對來訪者的諮詢服務水平。

 (四)保密原則

心理諮詢師應尊重來訪者的個人隱私權,無論是在個體治療或是在集體治療中都有責任採取適當的措施爲來訪者保守祕密。

1、心理諮詢師有責任向來訪者說明心理諮詢工作的保密原則以及這一原則在應用時的限制。在團體諮詢時應首先在團體中確立保密原則;

2、心理諮詢師應清楚地瞭解保密原則的應用有其限制。下列情況爲保密原則的例外:(1)心理諮詢師發現來訪者有傷害自身或傷害他人的嚴重危險時(2)來訪者有致命的傳染性疾病且可能危及他人時(3)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時(4)法律規定需要披露時;

3、在遇到上述中的(1)、(2)和(3)的情況時,心理諮詢師有向對方合法監護人預警的責任;在遇到(4)的情況時,心理諮詢師有遵循法律規定的義務,但須要求法庭及相關人員出示合法的書面要求,並要求法庭及相關人員確保此披露不會對臨牀專業關係帶來直接損害或潛在危害;

4、心理諮詢師只有在得到來訪者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對心理諮詢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或演示;

5、心理諮詢師諮詢工作的有關信息(包括個案記錄、測驗資料、信件、錄音、錄像和其他資料)均屬於專業信息,應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保存,僅經過授權的心理諮詢師可以接觸這類資料;

6、在心理諮詢工作中,一旦發現來訪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況,必須啓動危機干預方案,防止意外事件發生。如與其他心理諮詢師進行磋商,應將有關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範圍之內。

(五)知情同意原則

知情同意由三個基本要素組成,即告知、自願以及能力。告知是指在來訪者做出知情同意之前,心理諮詢師有義務和責任告知來訪者以下情況:諮詢的特點、性質、預期療程、費用、保密範圍等,如果來訪者在沒有被充分告知的情況下做出知情同意,法律上被視爲無效同意;自願是指來訪者做出知情同意的過程中,不受外界的利誘或脅迫,其決定是自願自主的;能力是指來訪者作爲知情同意的法律主體,應當具有法律所要求的行爲能力。

1、心理諮詢師需要在建立諮詢關係的初期,向來訪者告知諮詢的特點、性質、預期療程、費用、保密的範圍等,併爲來訪者提供充分的機會詢問並且對其問題給予回覆;

2、應與來訪者對諮詢目標進行討論並達成一致意見,在使用尚未廣泛認可的治療技術時,心理諮詢師需要告知對方有關該諮詢技術的發展狀況、可能的潛在風險等;

3、當爲來訪者提供服務的諮詢師正在處於接受培訓的階段,而且由其督導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時,那麼作爲知情同意程序的其中一個部分,需要向來訪者告知該諮詢師正在處於培訓階段,並且在其督導監督下進行操作的事實;

4、任何時候來訪者都有權終止諮詢或更換諮詢師;

5、如果來訪者的確沒有法律責任能力做決定,但又必須進行心理諮詢時,可以請監護人採用“替代同意”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