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業道德和行爲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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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師職業道德的概念和特徵

律師職業道德和行爲準則

概念:是指律師在從事律師業務,爲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時,所應當遵守的行爲規範的總稱。特徵:主體是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對象主要是律師的執業行爲、良好的律師職業道德對社會具有廣泛的影響。

 二、律師職業道德的依據

1、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修正、2007年10月28舊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2、2004年3月20日第五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第九次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律師執業行爲規範》法律 敎育 網

3、2004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規範法官和律師相互關係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

三、律師職業道德的基本準則

1、忠實於憲法和法律。2、誠實守信,勤勉盡責。3、注重職業修養,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4、保守國家祕密、委託人的'商業祕密及個人隱私。5、努力鑽研業務,不斷提高執業水平。6、尊重同行,公平競爭,同業互助。7、關注和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8、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四、律師的執業職責

1、不得在2個或2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2、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進行獨立的職業思考與判斷,認真、負責。3、不得向委託人就某一案件的判決結果做出承諾。4、提供法律服務時,不僅應當考慮法律,還可以以適當方式考慮道德、經濟、社會、政治以及其他與委託人的狀況相關的因素。5、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莊重、耐心、有禮貌地對待委託人、證人、司法人員和相關人員。6、在執業活動中不得從事,或者協助、誘使他人從事違法行爲。7、不得私自接受委託承辦法律事務,不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額外報酬、財物或可能產生的其他利益。8、曾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任後未滿2年,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