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記者職業道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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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職業道德準則

一、責 任

第一條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所從事的事業,擔負着傳播先進文化,弘揚民族精神,維護國家利益, 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推動人類文明的崇高使命和社會責任。

第二條 熱愛祖國和人民,珍視國家和人民賦予的權利,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爲社會主義服務,爲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服務。

第三條 忠誠黨的新聞事業,堅持黨性原則,堅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第四條 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第五條 保守國家祕密。

第六條 真實報道新聞,正確引導輿論,努力傳播知識,熱情提供服務,不斷滿足廣大人民羣衆的精神和文化需要。

二、真 實

第七條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應該對報道內容的真實和準確負責,報道必須以事實爲依據,不編造新聞,不歪曲、誇大事實。

第八條 消息來源必須真實可靠。應深入新聞現場採集第一手信息,保證新聞要素準確無誤;未經證實的消息,應加以說明;除需要對提供信息者保密外,報道中應指明消息來源。

第九條 認真核實報道內容,包括基本事實、背景資料、引述轉述語言等。對稿件中採用的聲音、圖像、數據、文件摘錄及其他材料,做到真實、準確、科學、統一。

第十條 報道中的細節必須真實,不加以拔高、想象和誇張。報道所採用的聲音、圖像均應來自新聞現場或與報道主題相關的採編活動,而非個人編造或拼接。

第十一條 在報道、說明、解釋和評論事實時,要全面把握和正確反映社會生活的本質和主流,避免因爲報道膚淺、片面而導致公衆對事物的判斷產生偏差或錯誤。

第十二條 報道一經發布,如果發現錯誤,應立即公開更正。

三、公 正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應堅持客觀公正的職業理念,堅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忠於事實,追求真理的職業精神。

第十四條 堅持準確、公正、全面、客觀的報道原則。不從個人或小團體利益出發進行影響公共利益的報道。

第十五條 區分報道事實和評價事實,不將評論或猜測作爲認定的事實發表。

第十六條 不參與任何可能有損於自身公正和信譽的組織及活動;不在自己服務的媒體上發表本人及親屬涉訴事件的報道和評論;不阻撓正當的輿論監督。

第十七條 正確行使輿論監督職能,勇於批評和揭露違法違紀行爲、消極腐朽現象和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風氣,弘揚社會正氣,捍衛社會公正,維護社會穩定。

第十八條 批評性或揭露性報道要有利於問題的解決。不追求所謂“轟動效應”、譁衆取寵;不以個人情緒代替政策法律、發泄私憤、中傷他人。尊重被批評者申辯的權利。

第十九條 案件報道不應影響司法公正和法律判決。不偏袒訴訟任何一方;案件判決前,不作定罪、定性報道;不針對法庭審判活動進行暗訪;報道公開審理的案件,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條 報道中避免對種族、性別、年齡、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地等的任何歧視。

四、導 向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必須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二十二條 把好政治關、事實關、安全播出關。杜絕政治導向問題和政策性錯誤,不給不良言論、有害信息提供傳播渠道。

第二十三條 堅持正面宣傳爲主的方針,及時傳達黨的主張,反映人民呼聲,營造積極健康向上的輿論環境。

第二十四條 報道內容要符合特定的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習俗等社會環境要求。

第二十五條 堅持正確的新聞價值取向,維護國家尊嚴、民族榮譽和社會道德規範。不宣揚利己主義、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的人生觀、價值觀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六條 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嚴肅認真地考慮新聞傳播的社會效果。不片面追求經濟利益,不報道危害國家安全、影響社會穩定、違背社會公德、損害公共利益的內容。堅持報道的高品質、高品位,不迎合庸俗、低級趣味。

第二十七條 對重大事件、社會熱點和敏感問題的報道,應注意把握分寸、時機、力度,釋疑解惑,積極引導。不炒作和蓄意製造輿論“熱點”,誤導受衆。

五、品 格

第二十八條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應恪守敬業奉獻、誠實公正、團結協作、遵紀守法的職業道德。

第二十九條 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榮譽權,尊重個人隱私權、肖像權,不揭人隱私,避免損害他人名譽的報道。

第三十條 努力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文化環境。不傳播含有恐怖、暴力、色情、封建迷信和僞科學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報道意外事件,應顧及受害人及家屬的.感受,在提問和錄音、錄像時應避免對其心理造成傷害。

第三十二條 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婦女、老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報道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性侵犯的受害者時,錄音、圖像應經過特殊處理,使之不可辨認;不公佈其真實姓名,不描述犯罪過程。

第三十三條 涉及使用其他新聞來源的報道時,應尊重其他新聞來源和相關作者的知識產權。對內容的選擇應忠實於原作,不斷章取義。

第三十四條 尊重採訪對象的聲明和要求,採訪時應主動出示工作證件或單位介紹信

第三十五條 保持良好的社會形象。進行報道活動時,衣着、語言和行爲要符合大衆審美情趣,避免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

第三十六條 同行之間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支持,開展正當的業務競爭。

六、廉 潔

第三十七條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應該清正廉潔,克己奉公,反對任何形式的“有償新聞”。

第三十八條 不利用職務之便,直接或間接地爲本人、親屬及其他人謀取私利。

第三十九條 不擅自組團進行採訪活動,不參加他人擅自組織的採訪活動。不以任何名義索要、接受和借用報道對象的錢物。

第四十條 不以批評報道相威脅或以表揚報道相引誘,爲個人和小團體謀利。不以“公開曝光”、“編髮內參”等方式要挾他人以達到個人目的或其它不正當目的。

第四十一條 嚴格區分新聞報道與廣告,不以任何形式從事廣告和其他經營活動。不利用新聞報道拉贊助、拉廣告;不以新聞報道形式爲企業或產品做變相廣告或形象宣傳;廣告和廣告信息應有明確廣告標識。

第四十二條 自覺遵守有關廉政的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公衆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七、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全國各廣播電視製作、播出機構的編輯記者遵守本準則。

第四十四條 違犯本準則的編輯記者,將在行業內通報批評;觸犯黨紀政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