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康德哲學中的道德準則與道德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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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康德哲學中的道德準則與道德法則
論文關鍵詞:康德 準則 道德法則

    論文摘要:在康德的實踐理性概念裏,有着“二階的”結構,一階爲準則,另一階爲法則。康德認爲,道德準則是與我們當下生活的具體行爲息息相關的規範性原則,即一般的道德規範原則,它們只能“勸告”我們如何去做,但不能命令我們做什麼;而道德法則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對全體個體有效的原理,是人的道德生活的終極根據,對於法則我們必須遵從。在道德法則與道德準則的關係中,法則是形式,具體的道德準則爲內容,道德法則爲道德準則之可能實現提供根據。 
在康德的研究中,尋找普遍有效性和絕對必然性,不僅是科學知識方面的,而且是道德實踐方面的。康德之前的道德哲學充斥着道德情感主義和道德理性主義,前者如休謨,後者如笛卡爾,這兩種道德哲學都不是康德所樂意接受的。康德認爲:“一切質料的實踐原則本身全都具有同一種類型,並隸屬於自愛或自身幸福這一普遍原則之下。”並且這種質料的實踐原則“都在低級欲求能力中建立意志的規定根據”。 不管是情感主義,還是理性主義,都和工具合理性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康德提出實踐理性這一概念對上述道德哲學加以反對,認爲實踐理性的根據就在於道德合理性上。要想理解康德的道德合理性,我們必須轉入他對準則與法則的區分上來。
康德認爲,“每一個人都必須承認,一條法則如果要在道德上生效,亦即作爲一種責任的根據生效,它就必須具有絕對的必然性。”而這種必然性的保證就是康德所強調的與一切經驗性的東西完全劃清界限,剔除一切經驗性的質料。因此,“責任的根據在這裏必須不是在人的本性中或者在人被置於其中的世界裏面的種種狀態中去尋找,而是必須先天地僅僅在純粹理性的概念中去尋找;而且其他任何建立在純然經驗的原則之上的規範,甚至一種在某個方面具有普遍性的規範,只要它在極小的部分上、也許僅僅在一種動因上依據經驗性的根據,就雖然可以叫做一種實踐的規則,卻不可能叫做一種道德的法則。” 這是康德區分準則與法則的最初表述,同樣在其後的《實踐理性批判》裏,康德詳細地闡述了這一區分,並將這一區分作爲其整個實踐理性批判的概念基礎。
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的開篇首先區分了主觀與客觀,以作爲準則與法則的先行概念。 所謂主觀,指一個原理僅對主體之單個有效則爲主觀的,是準則,不具備普遍性;所謂客觀,指一個原理對每個理性主體(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則此原理即爲客觀的,是實踐之法則,具有普遍有效性。此處的主觀與客觀和我們平時所理解的主觀意識與客觀對象之對立有極大不同,康德不去區分哪些是我們的主觀意識,哪些是主觀意識所對應之客觀對象,因爲在康德那裏,客觀對象僅僅在表象的意義上對認識主體是有效的。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對主觀與客觀亦有劃分,在那裏他堅持客觀性是指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成分,亦即指思想範疇的本身或先天的成分。因此可以說,實踐理性領域內問題的解決以康德《純粹理性批判》所作的工作爲基礎,這一點已被大家所公認。而黑格爾對康德的這種區分有不同意見,在他看來,客觀性一詞有三個意義,康德只說了其中的一個:“第一爲外在事物的意義,以示有別於只是主觀的、意爲的、或夢想的東西。第二爲康德所確認的意義,指普遍性與必然性,以示有別於屬於我們感覺的偶然、特殊和主觀的東西。第三……客觀性是指思想所把握的事物自身,以示有別於只是我們的思想,與事物的實質或事物的自身有區別的主觀思想。” 這種對客觀性的理解是比較全面的,並且黑格爾將第三種客觀性作爲對客觀性一詞的最完善的理解。如果按照康德的觀點,客觀性僅爲我們理性結構的內在普遍性和必然性,則會陷入形式主義。黑格爾在康德的形式框架內加入了內容——“思想所把握的事物自身”,這就是他所擅長的揚棄方法。但是,我們不能由此認爲康德對客觀性的解釋是毫無道理的,因爲他畢竟給我們揭示了一個非常隱祕的知識領域,即理性的內在結構,這一結構是科學知識和道德生活得以可能的雙重根據。
因此,康德認爲主觀的就是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僅對有限個體有效的原理,只能稱之爲準則,而不能叫做法則(規律)。準則是一些具體的行爲規範,對這些行爲規範,我們應該遵守,因爲其關涉到我們日常生活中的方便,它們只能“勸告” 我們如何去做,但不能命令我們做什麼。相反,客觀的就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對全體個體有效的原理,康德將之命名爲“法則”,相當於自然界裏的客觀規律,這個“法則”是人的道德生活的終極根據,對此我們不是應該遵守,而是必須遵從,因爲其關涉的是我們人之爲人的根本,這個法則以命令的方式告訴我們該做什麼,對此我們不能反抗,不能反抗的理由是我們是人,是具有理性的存在者。康德進一步斷言,不僅人應該遵從這樣的法則,而且只要是理性存在者,無論其是有限的,還是無限的,都應無條件地遵從實踐的法則。在這裏,康德的是:理性本身具有實踐性,而具有實踐性的理性必定具備一些客觀的規律性的原理,這些原理是理性內在具有的,而不是什麼外在的東西賦予它的,或者說這是理性之爲理性的原因。
由此可見,在康德的實踐理性概念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