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下的內部控制與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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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下的內部控制與審計
[提要]本文回顧了英國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上三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卡德伯利報告、哈姆佩爾報告和特恩布爾報告,揭示了英國內部控制發展的四大趨勢,並結合我國內部控制和發展的現狀,鑑戒英國的經驗,對當前我國內部控制研究的定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表露以及內部審計的發展方向等提出了若干建議。

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發展史上的三大報告

歷史上看,英國內部控制的發展離不開公司治理研究的推動。20世紀80-90年代,英國的公司治理像今天的美國一樣,面臨着巨大的信任危機。面對創造性(creative accounting)的泛濫、公司經營的失敗和連續不斷的醜聞、董事薪酬激增以及短期行爲主義猖獗等一系列公司治理題目,公衆、監管機構的不滿情緒日益升溫。這一階段也就成爲英國公司治理題目研究的一個高峯期,各種專門委員會紛紛成立,併發布了各自的研究報告,其中比較著名的有卡德伯利報告(Cadbury Report,1992)、拉特曼報告(Rutterman Report,1994)、格林伯利報告(Creenbury Report,1995)和哈姆佩爾報告(Hampel Report,1998)。在吸收這些研究成果的基礎上,1998年終極形成了公司治理委員會綜合準則(Combined Code of the committe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綜合準則很快就被倫敦證券交易所認可,成爲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補充,要求所有英國上市公司強制性遵守。這些研究成果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極大地推動了英國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的發展,尤其是卡德伯利報告、哈姆佩爾報告,以及作爲綜合準則指南的特恩布爾報告(Turnbull Report,1999),堪稱英國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研究歷史上的三大里程牌。
一、卡德伯利報告
卡德伯利報告從財務角度研究公司治理,同時將內部控制置於公司治理的框架之下。實在,1985年“公司法”S.221條款就規定,董事對公司保持充分的會計記錄負責,爲滿足上述要求,在現實中董事必須建立公司財務治理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設計程序使舞弊風險最小化。也就是說,1985年的“公司法”已經對董事確保適當的內部控制制度提出了蘊藉的要求。
卡德伯利報告進一步以爲,有效的內部控制是公司有效治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建議董事們應發表一個聲明,對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具體描述,外部審計師對其聲明進行復核(review)和報告,同時規定在董事會認可聲明之前,審計委員會應對公司的內部控制聲明進行復核。該報告還以爲,內部審計有助於確保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內部審計的日常監視是內部控制的整體組成部分,會計師職業應在以下方面起到領導作用: (1)開發用以評估有效性的一整套標準; (2)開發董事會報告形式的具體指南; (3)開發審計師用以相關審計程序和報告格式的具體指南。
卡德伯利報告在很多方面開創了英國公司治理歷史的先河,它明確要求建立審計委員會、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同時將內部控制作爲公司治理的組成部分。儘管報告尚存在很多侷限性,但它所確認的公司治理的很多原則一直沿用至今。
二、哈姆佩爾報告
哈姆佩爾報告將內部控制的目的定位於保護資產的安全、保持正確的財務會計記錄、保證公司內部使用和向外部提供的財務信息的可靠性,同時鼓勵董事對內部控制的各個方面進行復核,包括確保高效經營、遵遵法規方面的控制。哈姆佩爾報告以爲,很難將財務控制與其他控制區分開來,並堅信董事及治理職員對控制的各個方面進行復核具有重要意義,內部控制不應僅侷限於公司治理的財務方面。該報告全面贊同卡德伯利報告將內部控制視爲有效治理的重要方面的觀點,並以爲董事會應該對內部控制進行復核以誇大相關控制目標,這些目標包括對企業風險評估和反映、財務治理、遵遵法律法規、保護資產安全以及使舞弊風險最小化等方面。
儘管哈姆佩爾報告所提出的準則,將公司治理向前推進了一步,但並未滿足普遍的要求,其主要的批評意見集中於該報告的缺乏新意、委員會主要由既得利益者組成、有關原則難以付諸實施、責任不夠明確等。當時貿易與部的負責人瑪格麗特·貝凱特就以爲,報告在受託責任與透明度方面仍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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