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公司治理的內部審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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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公司治理的內部審計研究
【摘要】本文了內部審計在熟悉和實際運作中的誤區,並就內部審計和公司治理的關係以及公司治理中的內部審計約束機制進行了論述,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完善與我國內部審計的戰略對策。
【關鍵詞】 公司治理 內部審計 審計委員會

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審計約束機制由外部審計約束和內部審計約束兩方面的組成。外部審計約束是指由民間審計機構—師事務所進行的審計約束,而內部審計約束是指由公司內部設立的獨立審計機構所實施的審計約束,內部審計約束在公司制度安排中擔任內部治理監控的角色,它提供了對一個實體的董事會和治理當局的公道保證,良好的內部審計約束是實現公司治理目標的重要保證,在此,本文着重公司內部審計約束。
一、有關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的理解誤區
針對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的定位、機制體制等,還存在很多熟悉和實際運作的誤區,主要體現在:
(一)割裂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的關係
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面臨的題目是:內部審計尚未與公司治理相結合,成爲公司治理的有機部分。長期以來,人們過多地關注內部審計的職能、範圍、的發展與變化,而忽視了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與作用,導致公司治理與內部審計關係的割裂。實際運作中存在的誤區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置內部審計機構與其他職能部分平行的地位,其獨立性、客觀性及權威性難以得到應有的保證。原因就在於將內部審計視作一種治理活動,並未納進公司治理;2.內部審計的主要職責還是“查錯防弊”,而不是對公司治理做出分析、評價和提出治理建議。治理審計尚未得到廣泛的開展。
(二)重外部監管,輕內部控制
對於上市公司籌資規模與盈利能力的失衡,信息表露的缺陷等等題目,人們往往過多地關注外部監管,即將監視的重心放在董事會和審計部分,卻忽視了內部控制體系的建設。但由於受諸多條件的限制,外部監管“越位”與“缺位”大量存在,加之滯後性特點,上市公司外部監管質量不高;同時,上市公司缺失有效的內部控制、尤其是忽視內部審計監視的作用,直接了上市公司的監管效果,衆多案件的發生都證實了這個事實。
(三)混淆審計委員會與內部審計的功能
2002年1月證監會頒佈的我國第一部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但該準則卻並沒有涉及內部控制(內部審計)方面的內容,使得該準則自誕生之日起便帶有明顯的缺陷。同時,在《審計法》和2003年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制定的《內部審計基本準則》中指出,審計委員會的職責之一是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但是對於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的關係並未進行明確界定。實際結果是,不少公司和職員不正確地將審計委員會定位於內部審計,而忽視兩者不同的隸屬關係和職責內容。一般而言,審計委員會以及治理當局、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是完善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也是監控財務信息真實性的關鍵環節。
二、公司治理與內部審計的關係
關於公司治理與內部審計的關係,王光遠、宋常等多數國內學者展開了研究且普遍以爲,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並且內部審計、內部控制與公司治理之間存在互動關係(程新生、楊有紅、繆豔娟等)。正如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一部分又反過來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內部審計既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同時又參與到治理有效性的審計之中。由此,基於公司治理而產生了諸如治理審計、戰略審計、風險治理審計等新型的內部審計業務(李維安、時現、劉實、張偉等)。IIA因此誇大:“在很多方面,內部審計是兩種主要的治理活動—監視風險和確保控制有效的一線行動者(frontline-player),是公司治理中審計委員會的‘線人 ’…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包括監視、評價和分析組織的風險與各項控制;複覈並證實信息可靠並符合相關政策、程序與。協助治理者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以及執行治理機構提供風險防範以及治理有效的保證。以及,對於有助於組織改善的任何方面提供建議以完善過程、政策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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