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與內部審計關係的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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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闡述風險控制現狀的基礎上,針對我國現代企業風險控制體系中存在的普遍題目,提出關鍵要素關係重構的理論與現實必要性,探討監視資源實現有效配置的方法,旨在推動內部審計專業實務的改革發展和推進內部審計專業演進之路。

審計委員會與內部審計關係的重構

【關鍵詞】審計委員會 內部審計 關係 重構

隨着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陸續推出,我國產生了由“審計委員會 內部審計”爲主線的內部控制監管模式,中國現代企業公司治理中風險控制體系不再停留於較高層級的專家遠程監控,而是向實際業務縱深滲透和發展。但是,要使審計委員會機制植進公司治理框架後發揮實質性的作用,其與內部審計關係的科學定位則成爲了條件和基礎。

一、我國現代內部審計與當前國際內部審計在職能定位方面的差異

1、當前國際內部審計職能定位

全球經濟一體化已經成爲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趨勢,而《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標準》中,對內部審計的定義是:“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諮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它通過應用系統的、規範的方法,評價並改善風險治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現代內部審計是由內部審計師對企業內不同的運營和控制實施系統的評價活動,其工作目標涵蓋了財務和運營信息的可靠性評估、企業所面臨風險的識別程度和控制程度、企業是否已經建立了適當的治理標準、資源是否被有效和公道地加以利用等與公司發展戰略相關的治理控制目標。可見,現代內部審計的職能定位是通過衡量和評價控制的充分性和執行的效率及效果來爲企業提供服務。因此,需要的是一支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的隊伍,而這支隊伍的領頭羊就是企業的首席審計執行官。《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標準》中明確了其職責:獲得審計委員會的授權,有效地治理內部審計活動;爲保持內部審計所必要的獨立性,向審計委員會作職能性報告,向總經理作行政性報告,在職能上向審計委員會作工作報告。《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標準》實務公告1110-2:首席審計執行官的報告關係中對職能性報告關係和行政性報告關係作出了說明。

職能性報告是指:批准內部審計工作章程;批准內部審計風險評估和相關審計計劃;批准接受首席審計執行官對於內部審計活動結果或其以爲的其他事項的通報,包括與首席審計執行官召開的沒有經理層參加的單方會議;批准任免首席審計執行官的決定;批准首席審計執行官年度薪酬和工資調整;適當詢問治理層和首席審計執行官,確定是否存在影響內部審計活動範圍和預算的限制。

行政性報告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的預算制定與治理;內部審計機構的人力資源治理,包括職員評價和薪酬;企業內部溝通和信息交流;企業組織內部政策和程序的治理。

按照國際內部審計準則實務框架構建的內部審計機構不僅進一步提升了審計獨立性,也確保內部審計完成了企業風險控制體系按照COSO框架建設中作爲基石這一功能定位。

2、我國內部審計職能演進與定位現狀

隨着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我國的內部審計的功能定位也在悄然轉變。國家審計署2003年在《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第九條中規定,內部審計工作主要爲: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治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領導職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治理進行評審;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濟治理及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爲推動和指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以及有效實施內部控制制度,2006年7月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正式發佈了《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按照“指引”的要求,董事會及其全體成員應保證內部控制相關信息表露內容的真實、正確、完整。公司董事會對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實施及其檢查監視負責。而在指引的框架下,內部審計部分成爲專門負責內部控制日常檢查監視工作的專職部分。爲了保證內部審計獨立性進一步進步,指引中還將內部審計的報告機制表述爲“該部分可直接向董事會報告,該部分負責人的任免可由董事會決定”。由此可以以爲,公司的內部審計作爲風險控制諸要素中的基本組成部分,成爲整個風險控制體系中的基石。這種理念上的轉變,開啓了我國內部審計與國際內部審計在職能方向的接軌之路,歷史性地賦予了內部審計新的專業使命,使得我國現代內部審計外延得以進一步拓展,對於該職能部分的戰略定位,將推動內部審計從事後型專業檢查向預防性控制專業方向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