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責任與內部審計責任的關係論文

學識都 人氣:2.21W

摘要:會計責任和內部審計責任雖然它們有着緊密的聯繫,但它們也有實質的區別,怎樣劃分兩者的責任對實際工作起到很重要的意義。只有提高會計人員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自身職業素質,纔能有效地降低會計風險和內部審計風險。文章從介紹會計責任和內部審計責任的概念開始,深入到會計責任和內部審計責任兩者的區別,再到怎樣科學界定會計責任和內部審計責任,最後到探求策略。

會計責任與內部審計責任的關係論文

關鍵詞:會計責任;內部審計責任;科學界定

由於內部審計可以監督公司對外披露信息的真實性,還可以加強市場經濟的效率、提高公司各部門之間的相互監管,提升整個公司的經營能力等作用。本文以會計責任、內部審計責任的內涵爲切入點,在分析兩者責任和關係的同時,研究區分兩者責任的策略,以降低內部審計工作的風險。

一、相關概念界定

(一)會計責任的涵義

會計責任是指需要被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審計的單位要對本單位編制和出具的財務報表所負擔的責任。這些責任主要有要保持會計記錄的完整、原始憑證的真實有效、會計賬薄的完整安全、並且會計數據要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財務報表要合法合規。

(二)內部審計責任的涵義

內部審計責任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對所在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和出具的內部審計相關的報告負擔責任。這些責任主要有:要保證內部審計的職業操守、內部審計過程要按內部審計準則進行、保證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有效、真實並且合法等等。

(三)會計責任與內部審計責任的關係

1.兩者間的聯繫。會計責任和內部審計責任都是依產權關係而存在的,但在實際生活中,公司的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分開的,這就會產生財權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矛盾。有財產權的所有者們大多是股東,他們不實際參與經營,他們只是對公司的重大事情有相應的決策權,但對公司內部怎樣經營卻沒有權限。而經營者則是努力把現有的公司財產保管好並讓其繼續增值,所以在這兩種情況下,就產生了會計責任和內部審計責任。它們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爲財產所有者和經營者服務。例如,會計是爲公司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做財務報表,而內部審計人員則是針對財務報表爲其公司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判定財務報表是否合理及合法,還有內部控制履行情況是否合規。2.兩者間的區別。兩者在基礎內容上不一致。會計責任是爲會計主體的經營者和所有者編制會計主體的財務報表和提供相關數據,他們是對編制財務報表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內部審計的主要責任是對會計出具的財務報表的`真實、合法性進行內部審計,審認人員所要負擔的責任是對財務報表的真實合法性負責。在責任主體方面:會計責任主體是財務部門。他們的工作是爲公司的經營者提供財務數據,好讓經營管理者能夠做出正確的決策。對公司而言內部審計的責任主體是內審部門及相關人員。在責任內容上:會計是要保證所有財務信息及資料的真實可靠完整,內部審計則是對其的監督工作,是對會計信息的檢驗。在適用法律上,會計適用的是《會計法》,內部審計則適用的是《註冊會計師法》以及《中國內部審計準則》。

二、會計責任與內部審計責任的認定標準

(一)會計責任認定的標準

認定標準的不完善及其多重性都給會計責任帶來不利影響。會計責任認定標準經過不斷完善對整個會計行業和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所採用的服務手段和技術方法進行了明確、具體的規範,這能夠使社會公衆準確判斷出相關的會計成果。根據《會計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會計責任包括以下法規和準則。第一,法律認定的標準細則。我國十分重視會計的立法工作,《會計法》擁有獨立於其他法律之外的地位,並經過多次修訂;而且出臺了多部配套的會計法律文件,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對單位、部門、個人在具體會計行爲中所應行使的權利以及應承擔的責任都予以明確的規定。第二,會計覈算的規範標準。我國的會計體系是由《基本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行業的會計制度所構成,《基本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等都明確了會計覈算的具體標準。第三,會計職業道德考覈標準。會計人員職業道德主要包括:愛崗敬業、熟悉法規、依法辦事、客觀公正、搞好服務、保守祕密。

(二)內部審計責任認定的標準

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是規範內部審計行爲的權威性標準,目的是促使內部審計人員客觀、公正地按統一的執業標準執行內部審計業務,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和執業水平,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內部審計師在執行內部審計業務時,必須遵循《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用這個準則來規範內部審計計劃、完善內部審計程序,進而獲取充分的內部審計證據、形成完整的內部審計結論、最後出具確切的內部審計報告。內部審計師用這個準則來判定其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的權威性。根據《註冊會計師法》和相關的法律規定,內部審計人員的下列行爲應界定爲內部審計責任。第一,參與內部審計活動的內部審計人員構成了內部審計責任的主體。第二,內部審計人員存在過錯或者舞弊行爲。第三,內部審計人員的過錯或者舞弊行爲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內部審計人員的不當行爲給他方當事人已經帶來了財產上的損失。第五,內部審計人員的不當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着因果的關係,這是內部審計人員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關鍵要件。

三、完善會計責任與內部審計責任界定的對應措施

(一)深入認識兩者的責任

1.會計主體的會計人員要認真負責。雖然現在很多企業年終都要進行內部審計工作,但還是有些企業沒有正確的認識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會計主體的會計人員沒有認識到自己對會計工作應該盡的責任。無論是國內還是國際,都有文件明確規定內部審計責任是不可以代替的,同時,內部審計責任也不會減少會計責任。新的《會計法》出臺後,明確規定了“單位的領導層對本單位的會計資料和信息的完整、真實、合法性負有責任。”所以,會計主體一定要認清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對有意製造虛假會計信息的個人或領導一旦發現,要進行嚴肅的處罰;對那些有意想把責任推脫給內部審計人員的行爲要予以阻止。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規進行會計覈算,選擇適合自己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憑證完整、會計信息真實並且合法。2.內部審計人員也要正視內部審計工作。由於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責任不是簡單地對會計主體進行內部審計,更多地是要針對和會計主體有相關的更多利益者。因此,內部審計人員要秉着對董事會負責的態度,不斷地提升自己的專業精神和道德水平。只有擁有強烈的責任感才能認真執行《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和《註冊會計師法》的相關規定按照程序一步步進行審計工作。使內部審計報告結果符合會計主體的實際情況。如果有觸犯相關條例的,要負擔後果。

(二)積極降低會計風險和內部審計風險

由於會計風險和內部審計風險是界定兩者責任的主要內容,所以降低兩者的風險可以有效降低兩者的潛在責任後果。因此建立健全公司內控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當今社會,企業管理的一項主要手段就是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不僅如此,它也是一個企業對內部財務部門進行管理和對會計人員操作的一項基本規範。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能夠保障企業資產的安全、提高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度。使會計責任和內部審計責任得到準確界定。對於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一定要注意不能讓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要獨立設制經理層和董事會機制,並且經理的人選要由董事會表決產生。對企業要進行科學的管理,對於日常工作要落實到人,並且做到分工明確,達到一個互相溝通、相互制約、相互合作的工作環境,這樣就可以有效地降低人爲作弊的風險。降低內部審計風險還要做到對內部審計人員加強管理,要讓內部審計人員定期培訓。企業董事會把內部審計人員的管理工作作爲首要的事情。因爲只有管理好內部審計人員的日常行爲規範纔能有效地降低內部審計工作中出現的風險。例如:招聘內部審計人員時要關注他的教育背景和內部審計方面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因爲沒有好的教育背景,內部審計人員的自身素質不會太高,沒能專業技能就無法順利工作。另一方面,在內部審計人員入職後,要定期對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培訓,使內部審計人員時時刻刻有職業觀念,遵守職業操守。在對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培訓時,要多運用網絡科技和互聯網信息。因爲會計行業早已出現了電算化會計,這個系統可以提供會計工作的便捷和穩定,也可以使會計信息及時可靠安全。所以適應環境要求,內部審計人員也要採用互聯網技術工作,這樣不僅能提高工作效率,還可以加大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利用計算機技術,可以把內部審計人員從較多且複雜的數字中解放出來,這樣就會有更多的時間來防止實質性存在的風險。可以有效地改進工作性質,減少內部審計風險的出現。因此,要針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網絡化、電算化加強培訓。

(三)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科學地界定會計責任和內部審計責任還需要加強行業監管,加強相關法規的建設。內部審計監督對於企業會計部門來說是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所以要建立法規和加大人力、物力對內部審計人員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和相關說明要進行仔細認真的核實,尤其對上市公司和國有公司更要嚴格管理。要加大抽查數量,如果發現有違反法規的要嚴格處理。另外還要完善相關的法律,要明確表明什麼是內部審計責任、什麼是會計責任、內部審計程序要有統一的標準。在《註冊會計師法》中明確添加兩者責任。而且也要加重懲罰力度,減少由於涉案金額少而被司法機構忽略的情況產生。對於企業來說,相關的法律法規完善了,就可以有效地規範企業財務人員的業務行爲,可以讓財務部門的會計工作有條款約束。同樣也要在《會計法》中明確規定什麼是會計責任、什麼是內部審計責任。以免在發生矛盾時找不到有關的法律法規做支撐。

參考文獻:

[1]王建發.論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關係[J].山西財政稅務專科學校學報,2014(1)

[2]張秀梅.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關係探討[J].中國集體經濟,2013(33)

[3]王水平,徐立敏,趙永剛.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關係淺析[J].商,2014(35)

[4]王水平,徐立敏,趙永剛.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界定與劃分[J].時代金融,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