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內部審計與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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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內部審計與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合作
經全國人大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下稱《會計法》)明確提出要建立內部監視、監視和國家監視三位一體的會計監視體系,這對於規範會計行爲,保證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完整,進步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都將起到積極的作用。內部會計監視機制是企業爲了保護資產的安全,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規,進步經營治理效率,控制風險等目的而在企業內部建立的一整套的紀律措施與方式,包括企業負責人和財務、會計、審計諸方面分工明確、相互制衡的機制。而外部會計監視機制是獨立的專門機構和職員接受委託或根據授權,依據獨立審計準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和執行規範指南,對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及其它經濟組織的會計報表和其他信息資料所反映的經濟活動進行審查並發表審計意見,擔當起社會“經濟衛士”的角色,對被審企業而言,是一種單向的監視、制衡機制。因此,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互交叉的職責在於:如何正確評價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與完整性;如何評價企業遵循法律法規的情況,以及是否了財務報告,並作如實表露;覈實資產的實有情況;如何評價影響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制度

企業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經營治理水平,同時,內部審計師的內審工作也會引起外部註冊會計師的關注。原因在於這些內部審計工作可以提供影響財務報表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公道性、符合性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或者爲財務報表審計提供直接的證據,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將會大大進步註冊會計師執行外部審計的時間和精力。內部審計實務標準和獨立審計準則都鼓勵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在廣泛的範圍內進行合作與協調。內部審計職員和註冊會計師也應在執行審計程序時充分利用對方的審計工作成果來最大限度地進步自身的審計效率與質量。那麼,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互之間在哪些方面可以實施有效合作呢?

1.企業財務部分和內部審計職員提供的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可以便註冊會計師制訂更公道的審計計劃。註冊會計師接受被審單位的委託,在實施審計工作前,必須與被審單位的財務部分和內部審計機構接觸,被審單位的財務部分和內部審計職員能夠提供本單位的業務經營、組織架構、運作程序及企業所在行業的較爲詳盡的信息。並且,被審單位的財務部分和內部審計職員能夠反映註冊會計師自上次外部審計到本次審計期間有關公司治理當局在企業運作程序、內部控制制度和組織架構等方面發生的重大變化事項,協同註冊會計師有效判定企業的'哪些情況會對財務報表審計產生重大的影響,以提請註冊會計師予以關注。一般來說,企業財務職員和內部審計職員具有與註冊會計師類似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因此,企業財務職員和內部審計職員向註冊會計師反映的企業基本信息情況和共同討論的審計工作範圍,將有助於註冊會計師制訂恰當的符合被審單位實際狀況的審計程序。註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程序前或在實施審計程序過程中,也應提請被審單位的財務職員和內部審計職員將其發現的可能會影響財務報表審計的所有重大事項及時告知註冊會計師,以便註冊會計師根據所把握的審計證據和信息,適時地恰當地調整財務報表審計程序的時間、和性質

2.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有效協助註冊會計師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共中心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下發的《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職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企業領導人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免職、辭退、退休等事項前,以及在企業進行改制、改組、吞併、出售、拍賣、破產等國有資產重組的同時,應當按國家現行規定進行審計。”全國人大修訂通過的《會計法》也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單位負責人應保證會計結構、會計職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投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職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這些條款規定在法律上、行政上明確了單位負責人爲本單位會計行爲的責任主體。註冊會計師在接受委託對被審單位的企業負責人實施離任審計時,必須考慮如何有效地把中共中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下發的《暫行規定》和《會計法》所規定的上述條款,具體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