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體系論文

學識都 人氣:6.07K

一、我國金融行業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金融監管體系論文

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所進行的所有監管舉措都是爲了能夠讓企業在這個機遇與挑戰並存的時代裏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企業也可藉此來獲取更多經濟收益。但是,這種看似非常有益的監管體系,實質中卻存在很多矛盾。

第一,監管部門過於頻繁進行重複監管,可能造成監督矛盾日益激烈的同時還降低了監管工作的實質效用。與此同時,過度的監管調控還可能致使監管加大沖突頻率。全國的金融機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組織、證券部門以及各保險公司都已實行了監管,所承擔的相應職責分別是通過銀監會、證監會以及保監會承擔。此類監管的模式都因金融控股企業的產生受到了巨大沖擊。在各監督機構目的、標準體系,以及操作方法截然不同的情況下,容易造成各個監督管理部門活動存在很大偏差,倘若金融控股企業只受單一機構監管,單一監管機構的監管者自願接受其它監管者所負責工作的可能性非常小。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的各不相同,也可能致使監管衝突發生。

第二,各監管部門之間因監督目的各不相同,則難以在彼此之間進行協調,調節性能與效率不高。關於金融監督的問題,銀監會、證監會以及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都是同一個水平。假使一家金融組織同時經營各項金融業務,比方說既從事銀行業務,同時又開展保險業務或者證券業務,如果某項金融業務產生了風險,如何確定由哪家監管機構帶頭,選擇哪家監管機構最終進行決策等實際問題都是客觀存在的。

第三,中國金融控股企業已經產生同時不斷持續的發展,其運營方式可劃分以下兩種:

第一種爲經營性的控股公司,比如銀行控股公司(即控股企業爲商業銀行)全資或控制部份股權,包括附屬部門或子公司在銀行、證券、保險、金融類型的服務性質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實體。這樣的金融控股企業特點表現在母公司本身,設立了銀行經濟業務。所管理與控制的爲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部門或者子公司,各附屬部門或獨立的子公司自主對外進行與業務相關的活動,同時承擔與之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風險。集團高管有決策權對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免及其它附屬權利,並對重大事項決策產生影響。現階段,與之形式相似的銀行控股企業有: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工商銀行等。

第二種是金融控股公司爲純粹性質,集團的控股企業不是銀行的金融組織。全資擁有或控制大部份股份,其中包括集中在銀行、證券、保險、金融服務公司和非金融服務公司的分支機構以及子公司。此類金融控股企業的特色是總部(母公司)本身並沒有從事金融相關活動,但其關聯公司或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控制進行獨立的涉外金融服務,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集團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甚至是孫公司通過管控股權進行監管,集團公司(母公司)董事會對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任免擁有決定權,同時對子公司重大決策產生深遠影響。當前,國內這類型的金融控股集團主要有中信企業、光大企業、平安企業等。我國目前實行以金融業內不同的機構主體及其業務劃分而分別進行監管,很難開展對金融控股企業以及相關金融業務的監督管理。其次,金融控股企業下層設置的組織機構互相參股現象,導致法人結構難於分析,企業規模龐大以及跨國經營致使內部管理機構層次多樣化,企業金融業務牽涉不同金融業務,又導致運營複雜化。

從一個角度來說,致使信息的不對稱性加大,給金融控股企業的外部監管也帶來了許多阻礙,可能致使監管真空;從另一個角度而言,由於牽涉不同行業的監管機構,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方案和核心截然不同,金融控股企業通過在不同專業的金融監管體系中發覺出差異,有可能採取手段,迴避監管行動,以最低的成本,最小的阻礙建立組織形式,進而增大各專業金融監管機構在對相關金融部門進行監管過程中的困難。其次,監管主體對監管對象的管控雖然能夠有效的避開風險,但由於各個監管主體之中信息溝通與交流不順暢,可能致使信息傳遞受阻。使得金融控股企業整體的風險不易於掌控,極易造成監管真空現象。

第四,很難對金融行業的創新採取行之有效的監管,開始於二十世紀中葉的金融革新,促使金融行業發生了質的飛躍。但是,金融創新卻開始與金融監管放鬆同時發生;風險管控與風險監督無法跟上飛速發展的金融創新,導致風險管控與監督滯後。例如發達國家的一些次貸危機,就是金融創新速度與風險監管速度發展不一致而造成。分析金融工具創新之所以難於被監管,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金融工具創新是從零開始的'過程,現創段開發出對創新金融工具的監管規定和體制難以從一開始就做出科學合理的預測,警惕並加以防範;

(2)新的金融工具投入使用,通常需要豐富的經驗,通過很行時間運作方能顯現其優勢與劣勢,致使金融監管只能針對事後,對事前無法判斷與執行。

(3)因金融機構自身責任所致,監管當局未將金融工具創新的風險管控納入直接監管範圍,綜合以上各種原因,金融工具創新作爲金融機構進一步調整金融槓桿率的有效手法同時,也是金融監管過程中需攻克的困難。

二、我國金融行業監管體系面臨問題的解決對策

想要解決上述問題,就要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此轉變過程並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要依照金融行業實際發展狀態進行持續改進。最理想的選擇是設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委員會,但是這項選擇的落實需要通過長時間的過渡才能生效。中國目前執行“一行三會”(即中央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業管理制度,大致上與當下金融市場發展需求相吻合。但還沒有明確分工責任,存在監管重複、監管漏洞、監管套利、監管成本過高而監管效用過低等問題,金融控股企業的監管責任不明確以及監管力度不夠等問題尤其顯著。各個監管部門之間缺少信息交流與溝通、資源共享、團隊配合。在維持金融監管體制基本不變的態勢下,創新與改進十分必要。

第一,對各監管組織的權利與責任要準確落實,加強溝通與合作以及組織之間信息交流,強化監管協調作用,各個監管機構彼此配合,協同合作。不斷改革與完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聯合會議體制”。遇到重點難點監管問題集體協商,以實現各監管部門最終統一建議,進行科學、有效的決策。

第二,將現階段對金融機構監管的重點調整爲功能監管,實現聯合監管計劃成爲一個統一整體。

第三,合規性監管及風險性監管方法兩者結合,視風險性監督爲全局引導並帶動合規性檢查的發展。對銀行與金融機進行合規性與風險性等級評價,設立信用等級制度,使銀行與金融機構對其運營與風險程度判斷以及管控邁向更高層次發展。

第四,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是監管工作主體,制定與發展相關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規,組織金融監管對金融控股企業的母公司(總公司)根據企業的功能直接監管,對母公司下設的金融企業一併開展業務監管。還可通過金融控股公司總公司,實現對集團下屬公司的內部管理活動。

三、結語

企業金融監管體系風險總是充滿着不可預測的變數,而且會隨着經濟的總體發展情況而有所改變,通過我國監管部門以創新帶動制度完善的方式來對金融行業存在的漏洞進行彌補,在金融行業市場上通過對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和基金市場的合理監管,希望我國企業金融監管風險也能夠因此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