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集中核算與內部審計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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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集中核算制度和內部審計工作的內容及聯繫

會計集中核算與內部審計的論文

(一)會計集中核算制度和內部審計工作的內容

1。什麼是會計集中核算?會計集中核算,是對不改變自主權的單位內部職能實行了集中管理,統一覈算,大大提升了覈算進程,從一定的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會計集中核算需要遵循預算管理體制不變原則,年度經費預算有上級財政部門通過審覈以後,批覆給各單位部門,並送往會計覈算中心。同時,各個行政事業單位也要遵循資金的使用權,財務的所有權以及審批權不變,會計集中核算仍遵循一個會計法律責任主體。各項經費支出由單位自己審批並承擔相應的會計法律責任。

2。會計集中核算的目標實現與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衡量。

(1)看是否減少了會計人數,提高了覈算效率。提高覈算效率是集中核算的目標之一,通過集中核算實踐,一般來說一名會計平均可以完成10個單位的會計覈算,效率明顯。

(2)看是否有利於原來內部財務控制。會計中心往往僅提供月報,這樣原單位領導不能及時掌握本單位財務狀況,單位業務的正常運轉受到一定影響。

(3)從會計覈算中心角度看,中心的會計並不參與單位的具體業務,只能根據票據來判斷,看報賬發票的手續是否完備、票據是否合法有效。

(二)會計集中核算與內部審計之間的聯繫

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後,原單位對於資金的所有權和分配權以及行使的職能權利不變,對於財務管理機制,會計機構的核算及監督相互分離,相互補充,成爲獨特一體的會計管理形式。會計集中核算的實行,對於內審工作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改變了內部審計工作目標,主要體現爲:注重外圍調查,擴延審計範圍,實物清查等工作。糾正了審計以往的“差錯糾弊”的工作重心,在審查過程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不斷地改進,不斷創新,聽取不同意見,明確分工,相互合作,相互配合,達到內部協調統一依法完成。

二、教育系統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後,對內部審計工作的影響

(一)內審工作內容無法適應新形式要求

目前教育局內部審計工作,主要包括教育系統各單位財務收支審計和離任校長的經濟責任審計。僅此兩類審計已不能適應不斷髮展的新形式要求,內部審計工作必須不斷拓寬自身的工作內容,加強對資金效益、管理風險、制度健全等方面的有效評價,才能適應新形勢下內部審計工作的要求。

(二)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不到位

內部審計機構必須獨立設置,它是一個單位內部的用於對本單位進行經濟審查的重要部門,主要用來對本單位各項業務的合法、合規進行審查,同時對檢查的結果進行分析評價,並提出獨立的建議和意見,目的是幫助本單位各個部門合法經營、合規經營。在機構、部門精簡後,各市區教育局幾乎都沒有設置獨立內部審計機構。有的區教育局內部審計與財務部門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而覈算中心工作又受財務科領導,這樣就出現了財務科集覈算中心、內審科於一體,產生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現象;還有些區教育局將內部審計職能設置於監察室,而監察人員多半是紀檢政工幹部出身,不具備相應的財務及審計專業知識和審計手段。這樣的合併機構均不能充分體現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

(三)內部審計人員綜合素質有待加強

審計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對人員的要求很高,既要是專才,也必須是通才,一方面要熟悉審計知識、財務知識,同時要掌握法律知識,包括經濟法、稅法、國際法以及國家發方針、政策等。目前各區教育局內部審計人員絕大部分是由覈算中心現任會計人員特邀兼職,不僅缺乏工作獨立性而且沒有接受過系統的、專業的審計培訓,知識面侷限於財務方面,缺乏相關的審計知識和審計手段,使得我們的內部審計工作多從憑證和賬面查找問題,很難從實際工作的深層次上發現問題。

(四)責任界定容易模糊

進行會計集中核算,使得會計責任的界定易於模糊,與會計法的規定不易協調。《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而會計集中核算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改變了主體資格,相應的權利也會發生改變,例如監督權、覈算權等。審計部門如果查出問題,例如覈算問題等,究竟由誰承擔責任,這個沒有明確的說法,如何處理也沒有明確說法,這樣必然導致責任與權利不統一,無疑加大了審計難度,也加大了處理難度。

(五)新形勢對內部審計要求的提高

新的財經制度和財務管理模式要求內審工作也必須不斷跟進和發展。原始的內部審計側重點是注重事後審計,但經過教育系統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加強了會計監督與覈算職能,規範了會計行爲,對會計人員的考覈也越來越嚴格,會計資料的真實性也在明顯提高,事後審計意義已不大,審計的重點應轉移到事前和事中審計。

三、教育系統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後,內部審計的工作方向與對策

(一)正確處理好內部審計監督與服務的關係

內部審計實際是服務職能和監督職能的統一。既強調監督功能,也強調服務功能,當然監督是審計最基本的職能。在面對外部對象的時候必然強化內部審計服務性,在對內部時更強調審計的監督職能,其實無論是監督職能還是服務職能,歸根結底都是爲審計對象服務的。

(二)科學設置內部審計機構,加強獨立性

必須按照獨立性的要求科學設置內部審計機構。同時必須配備有專職的內審人員。對於內設部門精簡和人手不足的.問題,我們可以實行內部審計外部化,將內部審計職能全部或部分外包給會計師事務所,這樣既可以解決內部審計機構人員少任務重的矛盾又可以提高內部審計的效率和質量。

(三)加強審計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綜合素質

爲適應新形勢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更高要求,需要我們建設一支政治強、作風硬、品德好、業務精的內部審計隊伍。從三個方面打造內部審計人員:一是深化內部審人員知識結構。長期以來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比較單一,知識面較窄,不能適應日益發展的內審工作的需要;二是突出內部審計人員思維模式的打造。三是審計也是一種溝通交流的過程,所以內部審計人員必須有良好的溝通能力,要善於和單位內部人員以及外部人員保持良好的溝通,這樣纔能有助於問題的解決。

(四)調整思路,改進方法,打開內部審計新局面

會計集中核算後,什麼都要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是第一位的,沒有調整也無法體現會計集中核算的優勢。調整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手段調整,在信息化的今天,要大力使用計算機,例如雲計算等,爲審計提高效率;二是加強外圍審計。會計集中核算前的內部審計主要審查本單位財務部門提供的資料,而主要精力集中於自身材料,往往很難拓展思路,也很難有什麼好的審計結果能幫助企業拓展思路,提高效率,而會計集中核算後的內部審計,可以更加全面的反應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以爲可以採用更加豐富的審計手段和方法,如實物清查、追蹤審計等。三是要充分的利用會計集中核算的優勢,在對情況全面掌握的基礎上,發現管理和制度上所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的方法。四是要變傳統的、以賬目爲基礎的普查式審計爲綜合的、滲入式的審計;要變傳統的防錯糾弊式的審計爲績效審計和制度基礎性審計;要變檢查財務收支合法、合規性的審計爲完整性、真實性和效益性審計;要變傳統的詳查法、審閱法、覈對法爲分析法、抽查法。

(五)實時調整審計工作重點

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各個單位的財務收支的監督,規範了學校的會計覈算。根據這一變化,審計的重點也應有所調整,尤其要加強經濟效益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根據一定標準形成對比分析,爲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管理者提供有效的經濟評價信息,提出改善內部管理建議的依據;加強跟蹤審計,與定期審計、專項審計以及離任審計相結合,形成長效機制。

(六)對審計的方式、方法進行適當的調整

審計方式有單兵作戰和聯合審計等,對一般的問題可以採取單兵方式,而對重點項目、難點問題單兵作戰的效果就不會理想,採取聯合作戰的方式效果應該更好。聯合作戰有助於實現資源的共有以及信息的共享,對於提高審計質量,提高審計速度,都具有重要意義。

四、總結

會計集中核算對內部審計帶來的積極作用是不可否認的,但也不能忽視它給內部審計帶來的影響。研究教育系統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對內部審計的影響,是要讓會計集中核算制度沿着良性的、健康的軌道發展,以更好地促進內部審計工作,使之真正發揮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