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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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律規定,簽訂合同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也多次提到違約金。所以說,違約金問題不能忽視。
  
  商品房合同違約金計算方式
  
  在李先生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就有如下內容,第七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中寫明: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方式處理: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做累加)(1)逾期在30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2)逾期超過30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1%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合同第九條“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中有如下內容:除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處理: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1)逾期不超過30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2)逾期超過30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從本案例可以看出,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計算大致有兩種方法,一個是以逾期天數爲基礎,約定一個固定的萬分之幾的比例來計算,在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的違約金計算中採用了這種計算方法;另外一種是約定一個固定的百分比來計算違約金的`數額。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正確計算損失維護合法權益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逾期交付房屋爲例,按照上述合同文本的約定,如果購房者不退房,那麼逾期天數越多,購房者得到的違約金也相應增加。但是購房者退房的情況下,違約金的數額是固定的,也就是即使說逾期天數增加了,違約金的數額也不變。消費者如欲行使自己退房的權利,就要儘早決定,及時與開發商協商退房事宜;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儘快依據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進行訴訟。在計算損失時,必須要考慮按揭付款的特殊問題。按揭付款的方式中,每個月的還款中包含了一部分本金和利息,特別是在還款初期,利息所佔的比例是很大的。在退房的情況下,這部分利息實際就是購房者的經濟損失,而且隨着時間的推移,退房的程序結束得越晚,購房者與銀行之間的借款關係的結束也相應延續,這部分損失也會持續不斷地增加。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理應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如果單純地以“購房者應該認識到期房購買的風險”這個理由來讓購房者個人承擔利息,無異於讓一個完全沒有過錯的當事人來承擔經濟損失,這是非常不公平的。依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在此特別提醒採取按揭付款方式的購房者,爲了彌補損失,在進行仲裁或訴訟的時候,發現利息損失超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後應及時提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外提醒消費者注意的兩個問題是: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如果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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