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 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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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爲證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前,預先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違約金 賠償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因過錯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經濟合同時,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無論其違約行爲是否使對方當事人遭受損失。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前者是指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違約金,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後者是指法律、法規未作規定,而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違約金。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但如果高到明顯不公平的地步,當事人提出請求的,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酌減。

賠償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因過錯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經濟合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沒有法定、約定違約金或者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貨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經 濟 合 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在合同約定了違約金的情況下,賠償金具有補償性。如果違約金已能彌補損失,就不再支付賠償金。在沒有法定、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只要因過錯違約造成了損失,就應當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區別: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