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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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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爲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的議事活動,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省人民代表大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議案、審查報告,討論、決定事項,進行選舉等,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實行一事一項議程。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增強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責任感,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接受人民監督,按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對各項議案、報告的審議、表決和選舉等。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在主席團的領導下,做好各項議案和報告的審議工作。

第二章 會議的籌備和舉行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1次,一般於第一季度舉行。經過1/5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爲必要,可以臨時召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2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完成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和祕書長名單草案;

(四)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五)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1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地點和建議會議的主要議程書面通知代表,通過省內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印發代表。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及時通知代表並向社會公佈。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應當書面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批准2次不出席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依法終止。

會議期間不能出席大會全體會議和大會祕書處組織的其他會議和活動的,應當通過所在代表團向大會祕書處請假並獲得批准;會議期間不能出席代表團會議的,應當向所在代表團請假。

大會祕書處有關工作機構負責向祕書長報告代表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組織代表進行專題調研、集中視察,瞭解本省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發展情況和人民羣衆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聽取選舉單位和人民羣衆的意見。

第十一條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舉行前,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向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經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佈代表名單。

省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各次會議舉行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代表出缺和補選的情況。

第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團長、副團長由代表團第一次全體會議推選。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十三條 代表團團長履行下列職責:

召集並主持本代表團全體會議;

(二)組織本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三)反映本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

(四)主持在本代表團會議上的質詢、詢問;

(五)傳達、貫徹主席團會議的決定和有關事項;

(六)處理本代表團的其他工作事項。

代表團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各代表團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祕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祕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和表決。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一般不擔任主席團成員的職務,但是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除外。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以按表決器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選舉主席團成員和祕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表決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人員名單草案。議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組成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代表中提名。議案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工作,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第十六條 主席團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領導代表大會各代表團、各專門委員會及大會祕書處的工作;

(三)決定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日程;

(四)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報告;

(五)提出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選舉和通過的候選人名單;

(六)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提出選舉辦法草案;

(七)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序和處理意見;

(八)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議案和各項決議草案;

(九)發佈公告;

(十)其他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大會各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祕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大會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必要時,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的召集人,由祕書長建議,主席團會議通過。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審議並決定將本次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辦法草案、關於設立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決定草案提請各代表團審議,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審議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建議名單,並決定將建議人選交各代表團醞釀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十八條 主席團會議有2/3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決定事項,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九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對會議的有關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三)召集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四)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進展情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