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第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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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第十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釋義】本條是關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是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是本人工資。由於各地發展不平衡,基金承受能力也不同,本法沒有規定具體的繳費比例,只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按國家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裏的“國家規定”,主要是指《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和《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授權確定的具體繳費比例。

一、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1.計算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根據本條規定,計算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是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在一定時期(一般以年計算)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的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全體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爲根據。

國家統計局1990年1月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工資總額由以下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勞動報酬。(2)計件工資,指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3)獎金,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等。(4)津貼和補貼,指爲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各種津貼,以及爲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指對法定節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職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職工按規定支付的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勞動者因病、婚、喪、產假、工傷及定期休假等原因支付的工資及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等。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1)根據國務院發佈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與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2)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3)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4)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5)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6)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7)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8)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9)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10)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11)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12)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13)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14)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2.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

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繳費職工對退休人員撫養比不一樣,各地繳費比例相差比較大。例如,深圳就業人口多,退休人員少,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爲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10%;浙江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爲全部工資總額的16%;遼寧由於是老工業基地,退休人員比較多,又做實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

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1.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根據本條規定,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是本人工資。在實際操作中,本人工資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

根據1995年原勞動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疇:(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

根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規定,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爲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爲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新招職工(包括研究生、大學生、大中專畢業生等)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作爲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爲繳費工資基數。單位派出的長期脫產學習人員、經批准請長假的職工,保留工資關係的,以脫產或請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爲繳費工資基數。單位派到境外、國外工作的職工,按本人出境(國)上年在本單位領取的月平均工資作爲繳費工資基數;次年的繳費工資基數按上年本單位平均工資增長率進行調整。失業後再就業的職工,以再就業起薪當月的工資收入作爲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爲繳費工資基數。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記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2.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目前,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統一爲本人繳費工資的8%。

三、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城鎮個體勞動者也要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決定精神確定。之後,大多數省份都出臺了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但具體辦法不一致,繳費基數一般爲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繳費比例也從16%到21%不等。

實行統一的參保繳費和待遇享受政策,更能體現社會公平,同時也有利於這些人員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爲他們跨地區流動創造條件。爲此,《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統一了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繳費辦法,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爲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爲20%。實踐中,不少地方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300%之間選擇繳費基數。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爲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着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爲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此外,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個人繳納,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