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理論與實踐和公司治理準則與政策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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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德伯裏報告(CadburyReport)是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伊始的國際公司治理運動的重要起點之一。1991年5月由英國財務報告委員會、倫敦證券交易所和職業會計師協會三家機構資助,成立了公司治理財務事務委員會,考察有關公司治理的財務報告與相關責任,爲改進公司治理實踐提供最佳做法建議。這是世界著名的英國三個連續的公司治理研究特別委員會中的第一個。該委員會於1992年底發佈了《有關公司治理的財務方面問題的委員會報告》,因其委員會主席爲卡德伯裏而被簡稱爲“卡德伯裏報告”,該報告同時提出了英國原創的世界第一份有關公司治理的“最佳實踐準則”。此後,制定和發佈公司治理最佳實踐準則成爲了世界潮流,從國際組織、各國監管機構到機構投資者和上市公司,紛紛發佈了公司治理原則和最佳做法指引等等。中國也不例外,約十年之後陸續誕生了南開大學的“中國公司治理原則”、上交所的“公司治理指引”和監管部門的“中國上市公司治理原則”等等。這一切從思想源頭都可以說是起始於“卡德伯裏報告”。公司治理準則發展爲國際潮流的最重要環節是1999年OECD公司治理原則的發佈(2004年又發佈了修訂版),而卡德伯裏也是起草OECD公司治理原則的OECD商業部門顧問集團的成員。

公司治理的理論與實踐和公司治理準則與政策領域

鑑於其對公司治理的卓越貢獻,2001年國際公司治理網絡將其首次國際公司治理獎授予給了卡德伯裏。卡德伯裏的主要經歷則是企業經理人和董事會主席。在其《公司治理和董事會主席》一書中,卡德伯裏提供給我們的也主要是來自他個人親身經歷的公司治理實踐經驗總結,正如本書副標題所表明的,是“個人見解” (APersonalView)。中文版副標題譯爲“仁智之見”,也很生動恰當。公司治理問題確實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往往監管者和機構投資者更多的是仁者之見,樂於追求理想和規範的最優解;而企業界和經理人更多的是智者之見,思考的是如何在每日的公司治理實踐中妥善地處理各種矛盾與衝突,求得一種妥協和平衡的滿意解。

《公司治理和董事會主席》作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公司治理經典譯叢”的第三本書,可以說是與前兩本書《董事會白皮書》、《頂級董事運作》相得益彰。這三本書都完全是從現代公司管理實務角度探討董事會問題的,不過《頂級董事會運作》和《董事會白皮書》兩本書是出自資深企業諮詢專業人士之手,而《公司治理和董事會主席》則是出自實際長期擔任公司董事會主席的公司治理大師之手。他們的共同目標都是幫助董事會主席領導董事會,幫助企業人士化解其與董事會有關的各種矛盾,使董事會成爲公司成功的戰略力量,並能通過董事會創造公司的競爭優勢。

在一個簡短的有關公司治理起源的概述之後,作者介紹了卡德伯裏報告和其最佳實踐準則的產生,以及公司治理準則在英國的發展和其國際影響。從第三章到第十一章,作者以董事會運作和通過董事會而領導好公司爲主線,深入細緻地探討了作爲一個董事會主席要面臨和處理的各種公司治理問題。最後的兩章作者又重新回到了宏觀層面(第十二章公司治理議程和第十三章結束語),對導致公司治理變革和對董事會主席工作提出新挑戰的主要力量和各種問題進行了分析。

這是我見到的最好的一本從董事會主席如何領導好董事會這一實務角度探討公司治理問題的書,其中有很多作者的實踐經驗總結。有些甚至就是一些小竅門,是沒有實務經驗很難想到的,這正如作者所言“公司治理是一個很實際的事情,而不是一個純粹的理論探討”(該書第117頁)。比如關於董事會會議,一個十分重要而具體的問題是如何能夠促進董事這些個大忙人們準時出席董事會會議。作者告訴我們,一家澳大利亞銀行爲求董事會會議按時開始,爲每次出席會議的董事支付一點費用,把這些費用放在會議桌上,一旦會議開始,這些錢就由按時到會的董事會們平分。我不想從學術的角度對這樣具體的做法做什麼評論,但是我很願意看到實踐中產生出來的各種各樣的具體做法。我想,只要能夠有效和達到具體的目的'就是好的。

還有一個例子,對我來說很有啓發。我曾長時間研究公司董事會主席和首席執行官的關係問題,或者換句更切合中國大多數公司實際情況的話說,董事長和總經理的關係問題。我以前很強調董事會的團隊建設,有了強有力的董事會之後,董事長和總經理的關係就好解決了。與其陷在難以處理的董事長-總經理關係之中,不如先思考如何處理好董事會與首席執行官(董事長或者是總經理)的關係。我也強調過,問題的關鍵在於做好董事長和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管職務的職位描述。但是進一步的問題是誰來給公司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做職位描述,如何作出來一個切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的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職位描述,又如何能讓公司董事長與首席執行官的實際領導風格與管理行爲與這種規範的職位描述相互匹配,在實踐中能即沒有兩者職責衝突與矛盾的交叉地帶,又沒有無人真正負責的空白領域?在這裏,外部諮詢機構只能起一個提供專業意見和幫助解決問題的角色,而實際問題的有效解決只能靠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之間的相互溝通與協調來完成。

對於董事會主席和首席執行官職責分工這一公司治理中非常關鍵的問題,卡德伯裏給我們提供了一個系統的分析,也給我們分享了他的成功經驗。他的基本方案是 “董事會主席負責董事會以及相關事務,而首席執行官則負責所有董事會之外的事”。在公司內部,所有管理的指示都由首席執行官作出,因而不會導致“雙頭領導”,不清楚到底誰在管理上負責的問題。但是董事會主席對公司行爲負最終責任,首席執行官必須向董事會主席請示並通報公司情況。在任何一家公司裏,無論董事會主席和首席執行官具體如何分工,都要有兩個基本的前提:一是明確兩個職位之間是互補關係而不是競爭關係,二是兩人之間必須相互信任。卡德伯裏以他作爲董事會主席曾與兩位首席執行官共事過的經驗告訴我們,董事長先寫下來自認爲應該承擔的職責,然後與首席執行官進行討論,做出必要的修正,最後達成共識。董事會主席和首席執行官之間只需要就其中一個職位的具體職責範圍達成共識,那些沒有包括進來的事務自然是另一個職位的分內之事。他們之間的關係應該在一開始就明確下來,然後根據彼此的性格以及公司事務的需要而隨之發展。在這裏,一個關鍵點是董事會必須瞭解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就他們之間的職責分工所達成的共識,並且對這一做法給予認可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