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市場發展若干問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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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21 世紀以後,我國票據市場發展迅速,但也存在着信用基礎薄弱、市場不夠完善和規範、交易品種單一、交易方式落後等問題。本文分析了我國票據市場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並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相關建議。

票據市場發展若干問題的思考

一、前言。

票據市場是指以實質交易爲基礎的、以自償性爲保證的短期資金交易或融資活動,是貨幣市場中最基礎和交易主體最廣泛的組成部分。票據市場上交易的票據主要有三種,即匯票、本票和支票,其中匯票又分爲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票據市場的快速發展,對改善融資結構、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優化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以及豐富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手段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從金融市場參與者的角度看,相對於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和銀行信貸間接融資,票據融資是最方便快捷的融資方式。票據市場相對較高的收益和良好的市場流動性,又使其成爲理想的短期投資工具。從加強金融宏觀調控的角度看,以票據爲標的物的再貼現政策是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是滿足金融機構短期流動性需求的重要手段。從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的角度看,發展票據市場能夠爲社會提供持續豐富的短期融資渠道,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因此,許多國家和地區都通過政策扶持方式,支持票據市場發展。

國外票據市場的發展模式主要有三種:以美國爲代表的放任經營模式、以英國爲代表的引導專營模式和以日本爲代表的強管制模式。它們都有發達的市場經濟水平、健全的市場經濟體制、成熟的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體系及完善的規章制度等。這爲票據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支持貨幣政策尤其是票據的再貼現政策充分發揮效應提供了重要條件。目前,發達國家的票據市場呈現以下特點:票據多樣化,融資性票據與交易性票據並存、再貼現操作方式趨同,再貼現利率多層次、中介機構多元化等。

我國票據市場起步較晚,在本世紀初開始快速增長,2001~2008年商業匯票年累計承兌量由1.2 萬億元增加到7.1 萬億元,年均增長29%;貼現量由1.4 萬億元增加到13.5 萬億元,年均增長41%;期末商業匯票未到期餘額由0.5 萬億元增加到3.2 萬億元,貼現餘額由0.3 萬億元增加到1.9 萬億元。2008年,票據融資高達13.4 萬億元,2009年初,票據融資更是大幅增長,僅1 月和2 月,票據融資增加1.11 萬億元。票據融資快速發展有效擴大了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票據融資已成爲中小企業重要的短期融資方式。票據市場參與主體多元化,基礎設施不斷完善,業務創新明顯加快。

二、我國票據市場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票據市場主要存在着以下問題:

1.票據的信用基礎薄弱。信用是票據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良好的信用環境,是票據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的前提。而中國信用制度不健全和信用狀況不佳是票據市場發展的最大障礙。在企業方面,由於部分企業信用差,影響了部分票據的使用和流通,從而使市場對所有票據的信用產生懷疑,導致“劣質信用驅逐優質信用”,動搖了市場的信用基礎。更有甚者,一些企業利用金融機構間信息不對稱,套、騙銀行信用,使銀行在承兌、貼現等業務活動中採取保守原則,極大地阻礙了票據業務的發展。而且企業在被發現造假之後,受到的處罰也較少,不會影響其在市場上的信譽和生存。在銀行方面,有的銀行機構受手續費和賺取利差的誘惑辦理超過自身能力的銀行承兌匯票,一旦到期無款墊付,就藉故拖延或無理拒付,造成到期承付率下降,銀行承兌匯票無條件到期付款的信用基礎受到質疑。即使是銀行之間也存在信用差異的問題,不是所有銀行的`票據都可以被貼現或轉貼現,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票據業務的發展。

2.缺乏全國統一、完善的商業票據市場。首先, 由於缺乏統一高效的登記、託管、交易平臺,票據市場處於分割狀態,僅在部分中心城市形成了區域性票據中心,缺乏一個全國統一、完善的市場。

其次, 票據在各行各地區之間的流動性較差。由於各商業銀行票據交易的操作流程、業務制度自成體系,人爲地制約了票據流通,阻礙了全國性統一商業票據市場的形成和進一步發展。

3. 交易品種單一,交易主體少,信用風險集中在銀行。從交易品種上看,在西方發達國家,票據市場工具和產品種類繁多,而目前我國票據市場的交易品種主要是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佔95%,商業承兌匯票在票據市場交易中只佔不足5%,在單一銀行承兌匯票的情況下,票據業務發展完全依賴於銀行信用,既不利於銀行防範票據風險,也不利於企業擴大票據融資,不利於票據市場的進一步拓展。從交易主體上看, 主要是一些大中型企業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參與票據交易,而衆多的中小企業、中小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市場的程度十分有限, 所佔的市場份額很小。由於票據業務的發展完全依賴於銀行信用,使商業銀行成爲票據風險的最終承擔者,既不利於金融體系分散和降低風險,也不利於推動商業信用的票據化和擴大票據融資。

4.法律、法規建設滯後,票據制度不健全。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是是穩健發展的條件,我國現有的票據法律制度僵化死板,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我國《票據法》第十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票據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這表明,融資性票據—商業本票,在我國目前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使得長期以來,商業票據只能作爲一種支付結算手段和信用工具,其作爲融資工具的功能未能得到很好發揮,從而限制了中國票據市場的規模,導致市場缺乏廣度和深度。

另一方面,我國沒有規定相應的較爲詳細的操作規定、防範手段和票據責任的規定,導致票據制度被濫用,而且又無人負責。

如雖然規定票據的開出必須有真實的貿易背景,但沒有規定對貿易背景的審查義務,所以導致上述有關貿易背景的規定有名無實;又如對票據質押沒有規定相關的辦理程序,只靠相關銀行規定相應的內部工作制度,但它們的效力如何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有些規章甚至與票據法本身相互衝突。

5.交易方式落後,票據欺詐風險越來越大。我國目前票據業務還是分散在商業銀行的各級經營網點,採用實物交割櫃檯交易。

票據從簽發、承兌、背書轉讓到貼現、轉貼現,仍採用手工操作,市場電子化交易程度很低,票據交易範圍有限,交易信息不暢、不集中、不透明,缺乏有效的價格形成機制和統一控制票據風險的手段,使票據市場不能擺脫實物票據制約,難以形成統一的登記保管和交易清算體系,爲個別商業銀行故意壓票、退票提供了機會,也爲不法分子僞造、變造票據創造了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