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墜落人間的天使-古代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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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墜落人間的天使-古代自然法

論墜落人間的天使——古代自然法
自然法學的萌芽是超出世俗思想的一種聖潔的自然理念法則,它純粹是一種自然的規律,沒有任何“人”的情感在內,這種大自然的理念一旦被人們發現就有了利用的價值。因此,不幸墜落人間的天使在人類社會開始了她漫長之旅,一方面她要堅守聖潔的理性的底線,另一方面又要迎合世俗人類的需求而不斷改變。
(一)自然的法則 自然的理性
    ⒈自然法就是自然秩序和規律
古代自然法觀念是建立在“自然”之基礎上的。自然法是古希臘時期人們從大自然的現象及事物發展的規律中所推演出來的法則,西方的古代人大多是以樸素的,直觀的視點和方法來考察法律現象的。蘇格拉底就認爲,“法律最初體現爲自然法,也就是自然規律,它純粹是一種神的意志或神有意的安排。”[1]因此,纔有了“依照自然生活是最好的” [2]說法。
西方古代的法律思想家們認爲,國家(城邦)和法律的雛形,就跟風雨雷電,山川湖泊,飛禽走獸一樣,屬於大自然的現象,即自然形成的,任何人都不得違背,強調與自然相一致的生活。這是採取自然哲學的進路,把可感知世界中直接出現的東西上升爲理解中的東西,以可感知的事物爲萬物的本原。自然哲學家們把本原歸結爲物質性的感性事物,那麼,自然的法則、自然的理性也就是大自然事物的感性昇華。這種自然主義的自然法就是一種能被人的理性所發現卻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改變的客觀的秩序,即是大自然自己恆定運行的一種秩序,這種秩序是任何人不能更改的規律。西塞羅說:“自然法並不是人心制定出來的東西,並不是各民族制定出來的一種任意規定,而是支配宇宙的印跡。這是恆古不易之法,而不是存在於寫下來的那一剎那間的法。它的來源與聖靈一樣古老:因爲真實原始的首要的法無非就是偉大的天神用來支配一切的理性。”[3]所以,“對國家和法律,要把它們當作自然現象的一部分或者在大自然的延長線上來加以把握”。[4]
⒉自然法是規範行爲的那種永遠不變的自然理性
理性就是適用於所有人並使所有人能夠平等地,協調地生活在一起的支配原則,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法生活。斯多葛學派認爲,“神,理性,命運和宙斯其實是同一個東西”,[5]是它們構成了自然之中的主導力量,而人作爲宇宙的一部分是理性的動物,在理性的命令下,根據自身的自然法則生活在社會當中。由此可以看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和至高無上的法則,自然是整個宇宙的支配原則,而人的本性是整個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所以人們要按照自然生活,即按照理性,按照宇宙的自然法生活,過誠實的道德高尚的生活。斯多葛學派的人類理性實則“宇宙理性”的縮影,是一種從泛神論的宇宙觀出發,肯定宇宙之中有一個永恆不變的“宇宙靈魂”、“世界理性”的存在,它們即是所謂的“天理”。人的存在也要從屬宇宙大自然的規則,人若要取得幸福,只有順從自然的生活,用一顆平靜的心去等待上天的安排,沒有任何物質慾望,纔會得到大自然的恩賜。斯多葛學派的理性是一種抽象的道德倫理觀念,這種道德倫理觀念是自然法理性本質的萌芽。
由此可以看出,這一時期的思想家所關注和思考的主要對象是自然現象,他們把人等同於現象世界的萬事萬物。從這一前提出發,他們把人類獨有的理性和靈魂屬性賦予現象世界的其它物體也就不足爲奇了。他們認爲在變幻莫測的現象世界始終有一個永恆確定的東西——自然的理性——作爲主宰或統治宇宙命運的原則。因而,在他們的感性生活中,意識和夢幻的存在足以使他們推測自然有靈,斷定那些無生命的東西也是有靈的,演變爲自然的法則也有了靈性。這種靈性就是上帝的意識,大自然的規律,一種至高無上的法權。因此,這一時期的自然法只是人們對現象世界的主觀反映,是自然主義的自然法哲學,它理性的核心類似於“天理”。
自然法學在這個時期是人類對大自然現象認識的結果,宇宙或神賦予物質世界一切現象以法的使命,而這種適合全人類的法有着神與宇宙的力量,只存在於人們的觀念世界中,它似乎離得很近,又似乎虛無縹緲,讓樸素的古代人爲它頂禮膜拜,奉爲至高無上的法則。
(二)自然的正義 法的理性
古希臘和古羅馬的戰爭,引發了人們對某種現實理性的思考,這種自然主義的自然哲學被有意或無意識地用來規範着世俗社會的秩序,爲自然法留下了生存空間。在西方古代人的潛意識裏或許只有“至高無上的自然法”才能讓社會戰亂得以平息。因爲世俗的人類也是大自然的一部分,樸素的古代人只恐懼宇宙或上帝的怒火。先驗的思想家們因此萌生了把大自然的法則加入神祕而又神聖的色彩的念頭,把自然法則運用到世俗社會中來,讓世俗的芸芸衆生依自然法而行事,如果違反了自然秩序,必將受到自然的懲罰。“柏拉圖就主張世界事物的本質應從理念中去探尋,理念是一切存在物的創造者,國家也是一樣,是人類精神的產物”。[1]他的理念即是物質世界之外的一種主觀意識,這種主觀意識即是理想中的自然界。他在《理想國》中就從探討正義問題開始來描述理想城邦。柏拉圖說:“研究正義的目的是爲了找尋衡量理想政治的標準,是爲了我們可以按照他們所體現的標準,判斷我們的幸福或不幸的程度。”[2]柏拉圖的正義觀表明,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都必須各守本分,各司其職。這是理念世界的規定,也是大自然的秩序。
亞里士多德師承柏拉圖的正義思想,“將正義劃分爲普遍正義和特殊正義,認爲特殊正義即政治正義,政治正義既可以建立在自然的基礎上,也可以用具體的法律加以規定。這樣,就將政治正義劃分爲自然正義(自然法)與法律正義(實在法),並認爲不管是實在法還是自然法都必須符合正義。他的自然法理論首創地完成了第一個結合,即自然法與政治秩序的結合。”[1]因此,自然法在亞里士多德這裏是被利用來爲奴隸制國家所謂的自然性與合理性服務的。以西塞羅爲首的羅馬法學家們從斯多葛學派的思想中提取了一些成分,他以自然法理論爲基礎,以人爲前提來解決人類理性、法與正義的關係,認爲人是理性的動物,而正當的理性就是法,共享法的人也共享正義。那麼這種正當的理性也就是規範人類行爲的自然理性。他們還宣稱存在着一種永世不變的適應萬物之理的法則——自然法,既然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無上的法則,那麼它的作用就遠遠超過人類領袖所制定的法律,這種法律指導並規範着人類的制定法,存在於人們的'思想觀念之中,它是一種觀念上的無形的準則。人類也必須按照這種準則生活,受這種準則的約束。從他們的思想中可以看出,“自然法並非實在的具體的法律,它只是一種形而上的法哲學觀念”。[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