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自然法學的復甦—新自然法學

學識都 人氣:1.79W

析自然法學的復甦—新自然法學
資產階級革命完成後,自然法學作爲一種具有強烈批判色彩的價值論法學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衰落,取而代之的是歷史派法學、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社會學法學等資產階級法學流派。他們對自然法的理論提出了尖銳的批判,認爲像自然法、社會契約論等概念乃是建立在假設的基礎之上,具有明顯的虛僞性和不真實性,這種來自先驗假設的演繹推理根本不能解決任何現實問題,而且所謂的純粹理性也成了法國大革命及隨之而起的一切過火行爲的口號。同時,自然法在價值評判上缺乏客觀標準,其內容過於抽象而沒有內涵。因此,自然法是根本不科學的[1]。
二戰後,飽受法西斯摧殘的西方世界的人們開始了法律價值的反思,像納粹德國頒佈的法西斯法律是明顯不正義的,對這種法律如何評價,在這方面,自然法無疑具有強大的批判力量。這樣,自然法學重新興盛起來,形成了以富勒、菲尼斯、羅爾斯、德沃金爲代表的新自然法學。與以往的自然法學不同的是,新自然法學更加關注法律與道德的'關係、現代法制原則、社會正義、公民個人權利等與社會生活密切相關的現實問題,“主要任務是爲,法律制度提供用以實現社會組織形式的手段。”[2]從而試圖將自然法由高高在上、不切實際的空想導向解決人類如何理性生活的原則,爲自然法注入了新的生命力。新自然法學的發展表明,自然法在走下上帝的聖殿,完成與人類的理性、正義、權利的結合後,在現代仍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至少,它爲當代各國的法制現代化建設進程提供了一個藍本,法律不應成爲統治者肆意踐踏、蹂躪人民的專制工具,而應是保護人民各項權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義之盾。
 

析自然法學的復甦—新自然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