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經濟公益訴訟的基本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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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在國內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研究中,對於原告資格認定、經濟公益訴訟的範疇、侷限及彌補上有較爲充分的論述,但對於經濟公益訴訟的基本理論框架的構建上則論述較少,比如關於經濟公益訴訟的本質特徵、經濟公益訴訟與經濟法的關係、經濟公益訴訟的主體等基本問題研究的不足,影響了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經濟公益訴訟作爲經濟法的程序法,其以經濟法責任爲理論前提,以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和社會團體爲其主要訴訟主體。

關於我國經濟公益訴訟的基本架構

論文關鍵詞:經濟法;經濟公益訴訟;訴訟主體

我國經濟公益訴訟的研究發軔於市場經濟秩序逐漸建立的過程中,隨着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經濟糾紛的出現,譬如產品質量案件、壟斷案件、不正當競爭案件、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等的增多,使得單純地依靠傳統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無法得到有效解決,而經濟公益訴訟作爲以社會本位爲倡導精神的經濟法的程序法,則凸顯了它的特殊地位。本文則對經濟公益訴訟的基本問題進行了論述。

一、經濟公益訴訟與經濟法的關係

學界對於經濟公益訴訟這一概念的提出和劃分存在不同的認知,有學者認爲經濟公益訴訟是專屬於經濟法的訴訟制度,但對於經濟公益訴訟這一提法持有異議,而主張稱爲經濟法訴訟。但其對於“經濟法訴訟”的定義和特徵的描述中卻無不突出了“經濟公益訴訟”。顏運秋教授認爲“經濟法訴訟是指相關的組織和公民根據經濟法的授權,對違反經濟法規範、侵犯國家和社會經濟利益的行爲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在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司法活動。”而其也着重強調經濟法訴訟的終極目標和實質是爲了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爲此,如若把對於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稱爲經濟法訴訟的話,難免突出不了其“公益性”的本質內涵,且有大而化之的嫌疑,所以筆者在這裏採用“經濟公益訴訟”這一具體性、準確性和實質性的概念。

在學界,有的學者把經濟公益訴訟作爲民事公益訴訟的一個分支來考量。也有學者主張說:“從傳統意義來看,訴訟法學科分類已經成形,並且被稱之爲經濟公益訴訟的案件依據訴訟標的的不同完全可以歸入民事公益訴訟或行政公益訴訟。因此,主張在民事公益訴訟之外再確立所謂經濟公益訴訟並沒有多少理論與實踐意義。”

但我們必須看到,經濟法作爲獨立的法律部門其在主體、調整對象、程序和方法等方面是有別於民法與行政法的,這已成爲學界不爭的事實。而“由於經濟法在實體法上有着許多不同於傳統民法、行政法的特殊法律規範,必然要求有相應的不同於普通訴訟法的程序法規範加以保障,否則,實體法上對受害人和環境的保護均難以實現。”爲此,經濟法應該有其獨立的訴訟規則和制度來支撐經濟法的實體法存在。也即,有權利也必有相應之救濟。經濟公益訴訟也即經濟法的程序法表述。

二、經濟公益訴訟的界定、特徵和理論前提

對於經濟公益訴訟的界定上,前文也有論述,國內學者莫衷一是。大部分研究文章比較認同的界定爲:經濟公益訴訟是指由於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權力機構、公司、企業或其他組織及個人的違法行爲或不行爲,使社會經濟公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依法享有起訴權的主體爲維護社會經濟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

在這種對經濟公益訴訟的界定中,擴大了經濟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範圍,也即把個人納入了經濟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這種界定是有待商榷的。

比如在環境污染之訴中,一條污染周邊居住環境的河流,由於長期的河水污染導致地下水質發生變化,居民甲由於飲用當地水資源引發疾病,向法院提起訴訟。就該訴訟而言,對於受害者居民甲來說,他提起訴訟之目的很顯然是因爲自身的切身利益受到了損害,而非爲了河流沿途受到污染的整個居民團體的公共利益之訴。但我們並不否定在實質意義上該訴的社會公益性。但訴的出發點對於訴的性質判定具有影響意義。也即是說,在經濟法訴訟中存在着這種“自益式的經濟訴訟和他益式的公益訴訟”之區分。

在經濟公益訴訟的界定中,我們應該把這種自益式的經濟訴訟排除出去,即便在這種訴訟中,存在着公共利益的損害,在本案中也即河水污染對於整個流經地區的公共利益的侵害。這對於肅清對於經濟公益訴訟的混論定義是有幫助的。因爲公共利益強調的是與受侵害個體沒有直接的厲害關係。正如樑慧星先生所言:“何謂公益訴訟,按照我的理解,是指與自己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就是訴訟針對的行爲損害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而沒有直接損害原告的利益。我們這裏用了‘沒有直接損害’一語,當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最終要損害個人利益,但這裏要作狹義的理解,只是指沒有‘直接損害’。”

在經濟公益訴訟中並不存在自益式的訴訟。這種自益式的訴訟的提起,其目的並非爲了主張社會公共利益,也並非爲了社會公共利益而訴,所以它與經濟公益訴訟是有很大區別的'。即便其在本質上都觸及到了公共利益這一層節。但自益式的訴訟,只是爲了自身利益而進行的訴訟。它應該屬於私益訴訟調整的範圍。因爲,“私益訴訟,是爲了保護個人所有權利的訴訟,僅特定人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是爲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任何市民可以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