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有資產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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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有資產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
摘要:國有資產公益訴訟具有特定的含義和特徵,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在通過公益訴訟保護國有資產方面有值得借鑑的做法和先進經驗。我國的國有資產公益訴訟制度應從修訂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強化國家機關和社會力量的監督、確定合理可行的司法審查制度、擴大提起訴訟的原告範圍、建立提起訴訟的激勵機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關鍵詞:國有資產;公益訴訟;法律問題
    
  一、國有資產公益訴訟的含義
  
  我國的國有資產是國家的公有財產,屬於全體人民所有,受到法律保護。在當前的情況下,形形色色的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不斷出現,手段不斷翻新,且有愈演愈烈之勢,致使國家的經濟利益蒙受重大損失。爲了扭轉這種局面,必須建立以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爲目的的國有資產公益訴訟制度。
  國有資產公益訴訟之構建首先要以國有資產流失的認定爲前提。一般認爲,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經營者、佔有者、出資者、管理者,出於主觀故意或由於過失,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經營的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使國有資產處於流失危險的行爲。認定國有資產流失的條件如下:(1)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違法主體必須是國有資產的經營者、佔用者、出資者或管理者;(2)違法主體必須對違法行爲的發生具有主觀故意或過失,即具有過錯;(3)必須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行爲;(4)必須有國有資產流失的結果發生,或是如果不加制止必然產生國有資產流失的後果
  國有資產公益訴訟是公益訴訟在國有資產保護領域的具體應用和擴展,對其含義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第一,國有資產公益訴訟的主管機關是人民法院。國有資產公益訴訟的基本特點在於,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處理這類違法行爲,它本質上是一種司法行爲,這同目前我國處理大量經濟違法行爲屬於行政機關的專屬職能有根本區別。在國有資產公益訴訟活動中,審判機關居於主導地位,它是案件的受理者、裁判者和指揮者。國家行政機關如在國有資產公益訴訟活動中出現,則處於當事人的地位,根據具體情況的差異,既可以作原告,也可以作被告。
  第二,國有資產公益訴訟的原告和被告具有特殊性。被告可以是違反國家法律、侵犯國家經濟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原告也可以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代表國家,以自己的名義或以國家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國有資產公益訴訟程序保護國家的經濟利益及社會經濟秩序。
  第三,國有資產公益訴訟的客體是被訴的違法行爲。國有資產公益訴訟是由任何組織和個人認爲其他組織和個人的行爲侵犯國家經濟利益或社會經濟秩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因此,此類活動的關鍵,就是人民法院對於被訴的違法行爲是否屬實進行審查。經過審理,人民法院對於查證屬實的違法行爲依法作出判決。
  
  二、國外國有資產公益訴訟制度的啓示
  
  (一)大陸法系國家的國有資產公益訴訟
  以德國爲例,存在多種形式的公益訴訟。團體訴訟是指具有共同利益的衆多法律主體將提起訴訟的權利“信託”給具有公益性質的`社會團體,由該社團提起符合其章程和設立目的的訴訟的一種訴訟形式。德國的團體訴訟是“通過特別的經濟立法賦予有關的行業自治組織訴權的方式而形成的”。另外。德國憲法中還規定有民衆訴訟,它是指公民因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或其他權利受到某種法律的侵害時,向憲法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宣佈該法律違憲的一種訴訟制度。任何公民,只要認爲某項法律侵犯了憲法保護的權利,無論侵權案件是否發生,也無論是否涉及本人利益,都能提起訴訟。 德國的違憲案件所涉及的大多是針對社會公衆普遍利益的訴訟,從某種意義上可以理解爲公益訴訟。雖然沒有專門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做出規定,但是可見國有資產公益訴訟是融合在各種不同的訴訟形式之中的,主要表現爲團體訴訟和憲法訴訟,因爲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爲必然損害德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這與本文所論及的問題已經非常接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