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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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

在當代的司法實踐中,對有些帶有行政公益訴訟性質的案件,法院在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定中,經常有這樣的表述:該案不屬於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或者該案的原告並非本案的直接利害關係人或相對人。由於在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框架內還沒有明確關於公民能夠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規定,因此,法院作出的裁定是無可厚非的。

相對於一般意義上的行政訴訟,即私益訴訟,行政訴訟的原告若與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依法則不可以起訴,這是防止濫訴原則的必然結果。可是,假如有些主體侵犯了公共利益,公然違反普通或憲法時,在有關國家機關既不追究責任又不接受投訴,或雖接受投訴而不作處理時,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爲保障和“擴至公民有序的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選舉、***決策、***治理和***監視”,“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視,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進步執法水平,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完善訴訟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正當權益”(中國***“十六大”報告),可否答應公民以原告的名義,以危及或損害公益的行政主體爲被告向法院起訴?法院如何接受和支持公民以訴訟的方式來維護公共利益?中國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根據,現實依據是什麼?有哪些因素障礙中國建立這種訴訟制度,如何根據中國的社會需求、文化傳統、實際國情推進我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等等,都引起了作者的愛好。

本文主要利用實證、個案、文天職析、邏輯推導、比較等綜合性的研究,從不同角度對公民行政公益訴訟進行比較系統的探討:包括公民行政公益訴訟應得到司法救濟;行政公益訴訟的概念及其特徵;我國應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理由;我國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的路徑選擇;我國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及其結論。

第一章 行政公益訴訟的概念及其特徵

爲了闡明行政公益訴訟的概念及具特徵,有必要對公共利益作進一番探討,爲討論的進行展就一個平臺。

第一節 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或叫“公益”(Public Welfare)是有關社會公衆的福祉和利益 ,或指屬於社會的,公有公用的利益 。它既區別於社會成員個體的利益,也不是社會個體成員利益的簡單加總,而是全體社會成員利益的綜合體。

在我國現行的各種法律法規中,涉及到的相關概念除“公共利益”外,還有“社會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整體利益”等類似概念,表達基本相同的含義。例如,有關公共利益的規定如《憲法》第十條,《土地治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對土地實行徵用的條件是“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處罰法》規定其立法目的之一是“爲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損害公共利益”,而《專利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對專利權實行強制許可,等等;有關社會利益的規定如《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與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它公民正當的自由和權利”; 有關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如:《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也同樣規定了訂立合同應遵循“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違***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此外,《票據法》、《證券法》等也均對社會公共利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立法法》第四條用“國家整體利益”來表達這一概念,該條規定“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同一和尊嚴”。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三個結論:第一,公共利益、社會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社會整體利益等在本質上並無根本的區別,它們既區別於社會成員個體的利益,又區別於少數團體的利益;第二,公共利益、社會整體利益是對個體權利的一種限制,維護公共利益是法律的立法目的之一,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社會個體成員從事各種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第三,公益訴訟就是爲了解決當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或侵犯後,通過訴訟途徑來予以救濟和保護。這是符合我國的立法的指導思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