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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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設想
我國是以公有制爲主體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人民所享有的社會公共利益是豐富的、廣泛的。由於各種原因,我國並沒有建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但是社會的發展和現實的需要使我國有必要建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構建我國的民事公益訴訟制度首先要加快民事公益訴訟的立法。在借鑑各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發達國家的經驗外,還要結合我國的國情,使我國的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立法有一個較高的起點。
(一)構建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依據
1、構建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理論依據
首先,我們從憲法角度上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2004年修改憲法的第二十二條中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條:憲法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爲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從憲法的條文中可以看出:我國對於公民的基本權利的保障是廣泛的,構建我國的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恰恰是更大限度的保障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民事公益訴訟的構建是與我國的憲法相統一的。
其次,從法理角度上看,在現代社會的法律是爲社會提供一條準繩,以維護社會秩序。無論是社會主義國家的立法還是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都是爲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的法律似乎難以符合我國公民心理的底線,然而有這麼一句話:“存在着就是合理的”法律的設置本來就是一種現行的無可奈何,因爲道德管制不了,因爲我們現行的人心不古,因爲我們生活的只是社會,而不是童話世界。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也正是保護我國人權的`一種制度,但是理論界研究了這麼多年,我國卻沒有把這項被世界絕大多數國家認可的制度納入我國的立法。
2、構建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現實依據
現代社會侵犯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數人利益的情況時有發生,比且侵犯的範圍越來越大,侵犯的方式越來越多,侵害行爲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我國在經濟建設的過程中所面臨的環境污染、破壞自然資源等問題,極大的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利益;第二,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產生的地方保護主義、行業保護主義等嚴重的破壞了國家宏觀調控制度的正確實施,擾亂了國家的正常經濟秩序;最後,由於產品質量等問題,造成了我國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了極大的侵害。以上的事實迫切的要求有相關的訴訟法律出臺,以解決該類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爲。
(二)完善我國民事訴訟法
法律制度的缺失是當前司法實踐中公益訴訟案件敗訴的主要原因,因此完善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是建立我國民事公益訴訟需要首先解決的問題,在完善立法方面應確立民事公益訴訟模式,確立其概念,受案範圍、訴訟主體等。
1、確立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擴大我國民事訴訟的可訴範圍,以更全面的保障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數人的權利,對凡是侵害國家和公共利益的行爲(包括公害案件、不正當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被授權的組織可以以侵害公共利益爲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完善當事人適格制度,擴張原有的“直接利害關係說”。借鑑國外的成功經驗,建立以公益機構起訴爲主,公民個人起訴爲輔的起訴機制。(我國還不具備公民訴訟的條件,美國著名的經濟學家諾斯說過“如果私人成本超過了私人利益,個人通常不願意去從事活動,雖然對社會來說可能是有利的”[1]。公益訴訟中的訴訟標的往往不大,如果公民參與訴訟,那麼他所付出的成本,遠遠大於自己應有的賠償。)公民可以在提起私益訴訟的同時兼顧公益訴訟,使判決的結果擴張至儘可能多的受損害人。
(三)拓展我國司法機關的司法功能
1、擴張法院的司法功能
在我國,法院採取的是不告不理的被動、消極的司法功能。這種司法功能與民事公益訴訟所倡導的主動的司法功能相牴觸,因此,要擴展我國審判機關的司法功能。擴展我國審判機關的司法功能內容主要包括:法院在解決個體糾紛的基礎上,應該對相關的違法主體進行制裁,使訴訟所產生的結果作用到當事人沒有起訴的侵害主體;在個案中原告方獲得勝訴的情況下,判決的結果同樣應擴張至所有受害的當時人(當事人自願放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