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英語:OFFER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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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大學畢業之後從事了自己本專業相關的工作——軟件測試。在A公司一干兩年之後,Amy能力有所提高,希望提升薪水。在向公司提出加薪要求被拒絕後,她開始利用業餘時間找工作。最近面試了一家B公司,複試之後B公司對Amy很滿意,希望她能儘快上班,同時還發了OFFER給她(上面寫着8月18日入職)。Amy卻有些猶豫了。

職場英語:OFFER沒有法律效力

 

Amy:“那邊希望我下週一去上班,我準備跟他們說晚幾天入職。這樣可行嗎?”

Leo:“你說再想想。不要得罪他們,儘量客氣”

Amy:“是說晚幾天入職這樣不合適嗎?”

Leo:“不合適,不要騙人,你可能最終並不打算入職。就說沒想好。坦誠一些。他們問爲什麼,你要說出真實的原因。這樣,纔是給自己最大機會的方法。這年頭兒,誰比誰傻啊J”

Amy:“真實原因是還想看看其它機會,而且我對現在的公司有感情,沒最後決定離職。”

Leo:“那就OK了,直說”

Amy:“這樣那邊會不會一生氣,可能直接說,如那你就不要來了?”

Leo:“如果真是這樣的公司,那你就不要去了。這都接受不了,只能說明公司的氛圍不夠寬容。再說,是人哪有不犯錯的?如果你真去了,犯了錯,公司又這麼不寬容,是不是要被開除?這種公司就是薪水再高也要慎重選擇。”

 

幾天後。

 

Amy:“我昨天打電話給B公司,表明需要考慮幾天。她們問原因了,我說了希望再權衡一下。她就有點不樂意了,說發OFFER前已經跟我定了是週一入職,現在這樣他們需要把招聘信息重新公佈出去,繼續招人。我想問的是:OFFER裏面寫得入職時間新員工一定要遵守麼?”

Leo:“不必。OFFER沒有法律效力的。”

 

OFFER沒有法律效力

OFFER就是錄用通知書,裏面說明了上班時間、薪水和福利等情況,是公司向候選人發出的一種邀請。

這東西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入職前夕,公司的職位取消--我能不能告?裏公司已經給候選人發了OFFER,但因爲公司內部調整取消了職位。候選人是不可能以OFFER爲依據去告公司的,只能自認倒黴再繼續找。同樣的,公司發了錄用通知書後,候選人因種種原因不選擇去工作的情況也很多。

即使是簽定了正式的勞動合同,在試用期裏雙方只要不想合作都是可以直接解除勞動關係的,更何況只是一張沒有法律效力的錄用通知書。

 

腦子不好的HR

很高興我的朋友Amy最終並沒有選擇這家公司。

 

有些腦子不好的人力資源從業者(HR),已爲自己是神。寫的'都TNND是聖旨,強行發了OFFER給候選人,候選人就一定要來上班,不上班就是候選人的錯(她們一定在想:“不知道現在經濟不好啊?給你個活不錯了!”)。真希望我還是年輕脾氣大的狀態,那時候我會對這個HR說:“去死吧,蠢貨!”

 

每個公司的HR代表着公司的人才理念和用人態度。在這麼不寬容的公司工作,相信大家都如臨深淵——在工作上一旦有什麼錯誤,無論大小都就可能遭到即時被開除的命運。想想心裏就不舒服!錢給的再多,拿着心裏也不踏實,不如再選別家。

 

Amy也問過我下面這個問題:“如果你通知的候選人不來上班,你會怎麼辦?”

我的回答是這樣的:如果是關健職位或者候選人是難得的人才,我一定會等,希望他能再考慮我們。我手裏也確實有幾個候選人跟蹤了兩年多,每隔幾個月我就會跟他們溝通一下,就就他們的意向。只要他們願意,我會很快安排其到公司上班。公司需要的人才,應該採用這種態度和手法。如果是一般的職位,我會再和對方溝通爭取一下,實在沒有合作可能只好作罷。但是,我絕不會向對方表示什麼不滿。畢竟工作是雙選的,你情我願不能強迫。我會跟候選人說:希望下次再有機會合作。

 

Amy的故事進一步告訴我們,工作始終是個雙選的過程。在之前我寫的文章《入職前鋒,公司的職位取消,我能不能告?》裏,公司可以晃我們;我們也可以像Amy一樣,沒最後決定之前不去公司上班,即使他們發了OFFER,即使他們發了勞動合同,即使他們的HR誤以爲自己是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