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書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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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們會因爲一些涉及到雙方利益的事情簽訂承諾書,來確保我們的財產安全,保護我們的自身權益,那麼承諾書到底具備法律效力嗎?下面小編爲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承諾書資料,幫大家解答承諾書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承諾書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承諾書,顧名思義是承諾人就某某事對相對人所做的書面承諾。那麼,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承諾書受法律保護的承諾書應當具備哪些要件呢?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於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纔算有效,纔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承諾是一種諾允合同關係(單方予允合同),在於當事人的履行或自願履行,只要自願履行則屬於有效法律行爲。

但要是承諾方收回承諾項,或不予履行或拒絕履行承諾事項,則很難得到法律的保護。因爲即使合同關係,如果明顯顯失公平,違法或違反行政法規,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都是無效合同行爲。

舉例:

承諾書

我(陳海)做了對不起妻子張蘭的事情,我非常後悔,決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後絕不再做對不起張蘭的事,決不再打罵妻子,聽妻子的話,否則,放棄所有的共同財產。

  承諾人:陳海

  年月日

那麼,張蘭與陳海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有效嗎?

第一、法學理論界對忠誠協議的觀點。 對於忠誠協議,目前法學理論界有二種觀念: 第一種,此協議不應受法律保護,理由如下: 第一、此類約定的履行與制裁,是親情的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法院並不適於處理此類複雜而敏感的親情問題。所以,無論是從協議的`目的還是內容來看,雙方都無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這是一個默示“排除法院管轄”的協議,所以不受法院強制力保護。

第二、《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只是一個宣言,一種法律價值取向,結合最高院關於《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法律沒有把夫妻雙方相互忠實規定爲一項義務。因爲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姦或者發生“婚外情”僅僅是道德問題,法律雖不鼓勵,但也不應加以限制,當事人也不可以通過契約加以限制。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權利,不能通過合同契約加以限制,即使是違反道德的行爲也不應例外。

第三、侵權損害不能通過合同契約預定。理由是在侵權法中實行的是填補損害的賠償原則,如果允許當事人對此侵權損害事先約定,就違反了填補損害的原則,也會造成有錢人任意侵犯他人權利的惡果。

第四、個人隱私權、人格權應高於“忠誠原則”。如果法院賦予“忠誠協議”以法律效力,則爲了確定一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爲”,一方當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舉證證明和查證的義務。在這個過程中,勢必會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無辜第三者的隱私暴露於公衆之下。

第五、賦予“忠誠協議”以法律效力的另一個後果是鼓勵婚姻當事人在結婚前都締結這樣一個協議,以“拴住”對方,這樣勢必會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會使建立在純潔的愛情和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係變質,婚姻不免變成類似商人買賣的討價還價。

第二種觀點認爲,此協議應受法律保護,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允許夫妻雙方可以自己約定財產的處理方式,擁有對財產的處理權。同時,新婚姻法也規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等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誠是婚姻關係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係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於此。違約賠償的“忠誠協議”,實際上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所以應該而且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

只要“婚姻協議”在制訂時,婚姻雙方自願約定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約定的賠償數額有可行性。同時,雙方在協議中體現的是各自的真實意願,並且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籤約,法律就應該認可它,法官就應該採信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