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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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合同的法律效力體現在要求了當事人民事行爲能力、規範了當事人承擔義務和責任以及在合同受益人之權益法律保護程度上。

有償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當事人民事行爲能力

在有償合同中,原則上要求當事人雙方均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否則就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

(二)當事人承擔義務和責任

在有償合同中,行爲人承擔着較重的義務與責任。一般來說,有償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抽象輕過失責任,也就是說,有償合同的當事人應對故意、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等一切過錯負責。

傳統民法根據行爲人是否盡到了不同程度的注意義務而將過失劃分爲不同的類型。如果行爲人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則是重大過失;如果行爲人不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而盡欠缺其他程度更重的注意義務,則爲輕過失。在輕過失中,如果行爲人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則爲具體輕過失;如果行爲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則爲抽象輕過失。

一般來說,在上述三種注意義務中,從注意義務的程度來看,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是最輕的,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是最重的;從過失的程度來看,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的重大過失是最重的,而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的抽象輕過失乃是最重的。在現代民法上,行爲人以承擔抽象輕過失爲原則,以承擔具體輕過失爲例外。

(三)合同受益人之權益法律保護程度

法律對有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比無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較高。如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的一個條件就是受讓人依有償法律行爲受讓動產的佔有,如果該受讓人系依據無償法律行爲而受讓動產的佔有,則其不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動產的所有權。這說明法律對無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遠比對有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要低。

知識總結:有償合同是交易關係,是雙方財產的交換,是對價的交換。無償合同不存在對價,不是財產的交換,是一方付出財產或者付出勞務(付出勞務可以視爲付出財產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