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書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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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協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金額較大,建議委託律師代爲起草,審覈。

承諾書有法律效力嗎

[案例]

2004年6月張某應聘到某星級酒店擔任廚師,雙方簽訂了爲期二年的勞動合同,月工資5000元。合同簽訂之前,張某提出不要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請求,酒店考慮到聘請廚師不容易,所以答應了張某的請求,並當即要求張某書面寫了一份承諾書,明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張某本人的意願,與酒店無關,今後不得因此事發生爭議。2005年11月,張某與酒店總經理髮生爭執,酒店單方面解除了與張某的勞動關係。

張某對此事非常不滿,經過諮詢瞭解到酒店除應支付其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爲其補繳納社會保險費。於是張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酒店爲其補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庭審過程中,酒店遞交了張某的承諾書作爲證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最後裁定該酒店爲張某補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評析]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號)第七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可見,爲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參保手續,按規定繳納並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張某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不僅沒有強調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和義務,還讓其個人立一份承諾書,這種做法顯然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因而雙方的約定也是無效的。即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員工同意放棄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也不能因此而免除酒店和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

據筆者瞭解,由於勞動者還不是很清楚繳納社會保險的真正意義,一些用人單位也就順水推舟,還美其名曰“職工本人不願意,我們也是沒有辦法”。之詞推脫責任。

對此,針對個別單位不予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情況,《社會保險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經過了解,該酒店雖然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但是沒有給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其做法也是非常錯誤的。

即使張某不申請仲裁,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也可由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不管是什麼情況,該酒店都應當爲張某補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