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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產權改革小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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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雖然有利於保障農民平等享有集體經濟成果,對維護農村社會公平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傳統公有產權的通病。正是基於集體經濟的基本特性,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已經成爲破解農村衆多矛盾問題的“關節點”,成爲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牛鼻子”。

農村產權改革小革命

在制度成效方面,明晰了每個村民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產權份額,集體資產由共同共有變爲按份共有,產權制度發生了根本變化;在經濟成效方面,通過改制,集體資產產權得以明晰,建立起農民增收的長效機制;在社會成效方面,有效解決了長期存在的因土地徵佔、資產處置、財務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問題引發的社會矛盾,維護了城鎮化快速發展地區的社會穩定

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創新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直接關係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關係農村基本經濟經營制度的發展方向和農村社會治理體系的現代化,也關係到國家的戰略全局。不少學者專家認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中國農村的又一重大改革,是一場靜悄悄的革命。

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

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首先要搞清楚什麼是農村集體經濟。從理論上講,集體經濟是集體成員利用共有資源和資產,通過合作與聯合實現共同發展的一種經濟形態。我國農村集體經濟,有明確的憲法地位,與其他經濟成份比,有三個基本特徵。

首先,農村集體經濟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它既不同於馬克思恩格斯經典理論中所提的集體經濟,也不同於前蘇聯的集體農莊經濟,是我們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創造出來的。一些農業專家概括爲“三個性”:一是合作性(共有性),集體資產由組織成員共同所有,資產收益和勞動成果歸成員共同分享,權利義務均等。二是區域性(封閉性),集體經濟組織是指界定在一定區域範圍內,集體經濟組織與成員不可分割,成員是封閉的圈子,權利義務“進”則“與生俱來”, “退”則“自然棄失”,不對外開放。三是排他性,儘管集體經濟組織的層次不盡一樣,小到村組,大到鄉鎮,但每個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成員邊界是清晰的,上下左右不能侵權。

其次,農村集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在農村的具體體現。農村集體經濟實行土地等生產資料成員集體所有,家庭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本質是農民的合作與聯合,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在農村的重要體現。

第三,農村集體經濟實現形式豐富多樣、與時俱進。從我國農村實踐看,由個人所有前提下的互助合作經營,到個人財產全部上交集體的“一大二公”體制,再到改革開放後實行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農村集體經濟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實現形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很大的包容性。

這種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雖然有利於保障農民平等享有集體經濟成果,對維護農村社會公平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傳統公有產權的通病。

一是歸屬不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個集合概念、動態概念。集體成員人人有份,但有多少、在哪裏說不清楚,是個玻璃魚缸,“看得見、摸不着”。有些村莊外來人口大量增加,原來一體化的村莊社區與集體經濟組織日趨分離,新村民是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能不能分享集體經濟好處成爲問題,新老村民的矛盾加劇。

 二是權責不明。在絕大多數地方集體經濟組織與村社自治組織合二爲一,村幹部成爲集體資產運營管理的自然“代理人”,集體經濟常常成爲“幹部經濟”。

三是保護不力。農村集體資產監管是個老大難問題。一些村幹部把集體資產看作“唐僧肉”,導致集體資產流失,帶來幹羣矛盾,也成爲農民信訪的一大熱點。

四是流轉不暢。農村集體產權歸屬模糊,資產處置在村裏事難議、議難成,有好的開發機會往往錯失良機。

改變這種狀況,解決這些難題,出路唯有改革。中國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最早始於上世紀90年代經濟發達地區。進入新世紀特別是10年代後,隨着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明顯加快,各地加大了改革的力度,明確集體資產的產權歸屬,改變集體資產名義上“人人有份”、實際上“人人無份”的狀態,真正做到“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農民開始分享現代化的成果。

據農業部統計,截至2013年底,全國已有2.8萬個村和5萬個組完成改革,量化資產4362.2億元,累計股金分紅1563.2億元,2013年當年分紅291.5億元。按省分析,上海、北京、廣東、江蘇和浙江5省(市)完成改制的村佔全國完成改制村數的80%左右。

從各地的實踐看,改制的主要做法是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實物資產和貨幣資產,經過清產覈資和評估以後,按照勞動年限折成股份量化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時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和公積金(集體股),主要用於村委會或社區公共管理和村民公共福利事業支出,並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

一潭春水被一顆石子所打破,泛起了陣陣漣漪,這場靜悄悄的革命引發了諸多根本性變化。

在制度成效方面:明晰了每個村民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產權份額,集體資產由共同共有變爲按份共有,產權制度發生了根本變化;建立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股份(份額)分紅的制度,保障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集體資產收益權;改制村普遍建立了權力制衡機制,農民羣衆成爲集體經濟組織的投資主體、決策主體和受益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治理結構發生了根本變化。

 在經濟成效方面:通過改制,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通過改制,集體資產產權得以明晰,建立起農民增收的長效機制。以上海爲例,2013年,全市237家村級改制集體經濟組織中,有89家進行了收益分紅,比上年增加了28家;年分紅總額5.38億元,比上年增加了1.12億元;人均分紅3042元。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閔行區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比由2010年的1.53∶1縮小到2013年的1.48∶1,財產性收入在農民可支配收入中的佔比由2010年的17.1%上升到2013年的18.3%。

在社會成效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