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心得體會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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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性執行《條例》要做到“三真”

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心得體會範文

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爲選拔任用好乾部提供更加科學的制度保障。《條例》鮮明地將好乾部的標準列進了總則的第一條,提出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七大原則,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從“動議”到“任職”五個環節作出了實體性、程序性規定,體現了中央對幹部工作

的新精神、新要求,是我們做好新形勢下幹部工作的總章程和基本遵循,也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劃出了“警戒線”,祭出了“殺手鐗”。《條例》是剛性的,一經公佈,就要讓它從“紙上”走到“地上”,因爲只有剛性執行,才能真正選出好乾部。筆者認爲,剛性執行《條例》要做到“三真”。

真學。組工幹部應當帶頭深入學習,堅持公道正派,按章辦事,爲選準用好乾部把好關。一是通讀。新《條例》圍繞着“從嚴選拔、從嚴把關、嚴肅紀律、嚴格監督”等四個方面在原來02版《條例》9000多字的基礎上又增加了3000多字,修訂後達到了12000餘字,充分體現了中央對幹部工作的重視程度,體現出鮮明的時代特點。組工幹部要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地閱讀新修訂的《條例》,充分認識黨中央對幹部工作的新要求和精神,深刻領會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理念,切實增強服務中心、圍繞大局的意識和水平;二是精讀。新《條例》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件、考察、任職、迴避、免職降職、紀律和監督等方面做了很多重要修改,爲幹部選用提供了法律新依據,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滋長。組工幹部是管黨員的黨員、管幹部的幹部,肩負着選賢任能的重要職責,必須帶頭學習《條例》主旨,切實學透吃透,帶頭遵守規則。閱讀專家學者的最新解讀,準確把握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的新觀點、新論斷、新任務和新要求,努力提高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成爲組織工作的 “行家裏手”。

真悟。通讀新修訂的《條例》,我悟出有四點。一是以德爲先,統領選拔幹部。幹部就要有德,有官德,有民德,更要講人德,只要從幹部中將優秀品德的人選拔出來,纔在工作、學習、生活中,時時彰顯出爲官的責任,才能夠將黨、政府和人民羣衆的`利益放在首位,不才不會因爲失德,做出危害黨危害政府危害人民的事情來。以德選官,讓官員更具有服務意識,讓官員更能樹立廉潔意識,更能夠爲打造清廉官員和清廉政府起到促進作用。在以往的官員選拔過程中,我們過多注重工作能力,其結果是,因爲某些人不具備優秀的品質,做出了一些違法違紀之事,不僅僅毀了官員的個人形象,同時更讓政府的形象打了折扣,這次新修訂的《條例》以德爲先選拔幹部,更是實事求是,更具有科學性。二是要嚴把“五個關口”,確保識準察實。嚴把職數關。加強對領導職數統計和動態管理,嚴格按職數配幹部。嚴把提名關。出臺初始提名辦法,擴大提名主體和選人視野,靠實提名責任,嚴格審查提名人選資格條件。嚴把考察關。嚴格執行考察前查檔制度,改進考察方式,綜合平時考覈、定期考覈和應對處置突發事件考覈結果,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深入考察工作實績、作風和廉政情況。嚴把決定關。出臺常委會、全委會票決幹部制度,對擬提拔調整的幹部全部實行無記名票決。嚴把任用關。堅持任前公示、廉政考試、任前談話、試用期制度,對廉政考試不合格的暫緩任職。三是注重實績選拔幹部。幹部就要有爲黨、政府爲人民幹事業的能力,用實績選拔幹部,讓那些平日裏紮實能幹的老黃牛和有創造性的千里馬會遇到真正的伯樂,通過展示自己的業績,來證明自己的實幹精神,這樣的幹部走上領導崗位,讓羣衆服,更能打造政府幹部謀事幹事的工作理念。四是增加考覈民生指標,讓任用幹部更合理。打破幹部選拔“唯GDP觀”,是新時期一項重要改革,將服務民生的理念提升進去,選拔出來的幹部更具時代要求。讓幹部任用與時俱進,更能讓民生責任彰顯。

真用。司馬遷曾說“爲官擇人,不可造次。用一君子則君子皆至;用一小人,則小人競進矣。”選賢任能,貴在慧眼識珠。貫徹新條例,必須認真貫徹落實,確保識準人、用好人。組工幹部要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運用政策的能力、知人善任的能力、分析研究的能力和改革創新的能力,發揚理論聯繫實際的優良學風。貫徹“以人爲本”科學發展理念,堅持正確的用人導向,在選任用人中堅持原則,遵循規定,公正客觀面對選任問題,不迴避,不徇私,營造出“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用人環境,真正爲黨和國家選入一批“拉得出、拿得下、打得贏”高素質幹部隊伍,不斷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一是必須綜合運用多種方式進行幹部選拔。要結合幹部隊伍建設的實際,貼近工作崗位需要,採用合適的方式選拔出最優秀的幹部。二是必須完善配套制度。要對過去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一次全面“回頭看”,把已有的制度規定與新修訂的《條例》相對照,不符合的要儘快修改完善,符合的要根據實際進一步研究細化。對已提出明確方向但未做出明確規定的,要努力探索配套相關工作制度和機制,儘快形 成系統完備、科學規範、有效管用、簡便易行的選人用人體系。三是必須落實選任責任。新修訂的《條例》突出了黨管幹部的原則,既強化了黨組織在推薦、考察、識別、使用當中的責任,又防止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各級黨委(黨組)要充分體現黨組織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發揮好把關作用。領導幹部要履行好推薦責任,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任地寫

出推薦材料並署名。實行幹部考察責任制,考察組對考察材料負責,同時履行幹部選拔任用風氣監督職責,選拔幹部的時候更要將黨中央強力的反腐的工作理念貫穿於工作當中,真正在幹部選拔考覈工作中,體現科學的管理理念,讓那些真正爲黨爲政府爲羣衆幹事的人走上領導崗位,讓《條例》成爲新時期選拔幹部的寶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