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女性權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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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女性權益一、合同期滿前懷孕,單位不能解約
  典型個案:王女士今年1月份發現懷孕,而她的勞動合同到4月底就要到期,她很擔心單位會因懷孕而不與她續約。王女士諮詢,她在這方面有何權益?
  權益指導:王女士有權續訂勞動合同。根據1988年國務院頒佈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王女士1月份已發現懷孕,當時勞動合同還未到期,因此,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應當與王女士續簽勞動合同。即使公司不與王女士續簽勞動合同,依然視爲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該事實勞動關係自動順延至王女士哺乳期結束;並且公司還應當爲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向王女士支付經濟補償金。
  當然,王女士也有自己的義務。如果王女士在懷孕期間,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用人單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職場女性權益二、懷孕期間,可以要求不加班
  典型個案:在白雲區一家鞋廠打工的陳女士已經懷孕三個月,但工廠還是天天要加班,陳女士覺得很辛苦,想少些加班,但不加班老闆就很可能炒她“魷魚”,怎麼辦?
  權益指導:我國對女工懷孕的勞動條件是有明確規定的。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如果女工因懷孕不能勝任原勞動,有權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要求用人單位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合適勞動;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另外,在懷孕七個月以上至休產假之前這段時間,公司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因此,陳女士可理直氣壯地提出自己的要求,維護自己的應有權益。
  職場女性權益三、休產假降薪降職不合理
  典型個案:李女士原來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3000元,崗位是總經理助理。近期她休產假,想不到單位以她未提供正常勞動爲由,將她調至後勤崗,工資待遇也調整爲1500元。李女士諮詢,公司在其休產假期間調崗降薪是否合法?
  權益指導:在李女士休產假期間,所在單位這些單方決定的調崗降薪行爲,是無效的。
  根據國家《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報酬和工作內容屬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修改這些條款屬於對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雙方協商一致而且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因此,李女士有權要求公司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職場女性權益四、女職工的產假到底能休多久?
  典型個案:張女士預產期馬上就要來臨,對於能休多少天產假很關心,但有人說是3個月,有人說是4個月,到底能休多少天?
  權益指導:出現不同的說法,是因關於女職工產假的規定,國家的標準和各個地方的標準不統一,國家的標準是最低標準,各地的標準只能高於國家標準不能低於國家標準。
  根據國家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產後休假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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