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女性須維護自身特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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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女性須維護自身特殊權益

產假期間被降薪 生育費用無處報

 2005年3月15日,李女士進入一家公司擔任促銷主管,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08年3月14日。2008年2月8日,李女士入院待產,並於2008年2月10日行子宮剖宮手術產下一子,其自行支付生育醫療費用4000餘元。公司沒有給李女士辦理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只是在2008年2月1日至6月15日四個半月的產假期間,按每月730元的公司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李女士產假期滿後,公司沒有讓她上班,也未向其支付工資。2008年7月10日,李女士以公司拖欠工資及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爲由,向公司郵寄了被迫辭職通知書,並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差額及生育醫療費用。仲裁裁決支持了李女士的請求,公司不服,提起了訴訟。

法官釋法: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爲止。李女士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限至2008年3月14日,雙方勞動合同期滿後,因李女士處於休產假及哺乳假期間,故雙方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順延至哺乳假期滿。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規定,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在其因生育依法享受休假期間,應當支付工資。現公司按最低工資標準向李女士支付產假工資,不符合法律規定,應補足其差額部分。因公司沒有給李女士辦理生育保險的參保手續,故李女士因生產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應由公司負責報銷符合生育保險報銷標準的部分。據此,法院判決公司給付李女士產假工資差額及生育醫療費用。需要說明的是,因李女士於2008年7月10日以公司拖欠工資及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爲由,向該公司郵寄了被迫辭職通知書,故雙方勞動關係於2008年7月10日解除。這就是說因懷孕生育導致的已到期勞動合同的順延不是絕對的,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勞動者因自身原因主動申請辭職的,法律並不禁止雙方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