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需學會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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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實習經歷在應屆畢業生求職中的作用日益凸顯,與此同時,實習生的權益維護凸顯出不少真空地帶。以下三位主人公在實習中就遭遇了三類典型糾紛,他們又該如何維權呢?
案例 1“廉價勞動力”的尷尬
林玲是一名做客服的實習生。每天似乎有幹不完的活,甚至感覺比正式員工幹得還要多。實習生幾乎天天都要加班,但是卻不像正式員工那樣可以領到加班費,每個月的實習津貼也少得可憐,並且公司還會將實習學生的一部分收入直接支付給學校,學校的說法是作爲實習生的管理費。林玲和同學們覺得很委屈,實習生天天加班,就不受法律保護嗎?就可以不給加班費嗎?學校收取一部分實習津貼的理由合法嗎?
而他們又該如何維權呢?
【維權提示】
實習生與實習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係,目前在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爲,實習生與實習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受勞動法調整。《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這裏對不適用勞動法的主體做了列舉,未將實習生包含在內,因此實習生可以與實習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另外一種意見認爲,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理由是實習生的身份是在校學生而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且《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2條也規定: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目前司法實踐中主流意見基本上傾向於第二種意見,即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另外,教育部、財政部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中對實習生的權利義務也做了一些規定,如“不得安排學生每天頂崗實習超過 8小時”,“實習單位應向實習學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扣發或拖欠學生的實習報酬”。本案中實習單位安排實習生天天加班本來就屬於違法行爲,雖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實習生“加班工資”做出規定,但從保護實習生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爲可比照勞動法關於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支付加班報酬。學校是學生實習的組織者,學校應當對實習生進行相應的輔導,應當保護實習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本案中學校將實習生一部分實習報酬當作管理費收取,無合法依據,侵犯了實習生的權利。林玲和同學們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 2 實習違約,培訓費該不該賠?
小王是機械系大四學生,他和同專業 10名同學一起到某外貿公司實習。實習前,公司承諾可以送他們到國外培訓 8個月,並與大家簽訂了培訓協議,但在協議中沒有就培訓具體內容做出約定。( via: )
小王和同學們到了國外後,發現這個所謂的培訓竟然只是做搬運、清掃等雜活,而待遇也和出國勞務的.民工相差無幾,原先說好的 8個月的培訓期也縮水成了只有 3個月。
結束了國外“培訓”回到國內,小王不想在公司繼續幹下去了,於是向公司提出結束實習。而公司領導表示,由於小王參加了該公司的出國培訓,一切費用都由公司承擔;現在不願繼續留在公司實習,又不願在實習結束後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公司決定要回這筆培訓費。小王覺得十分冤枉:“公司當時明明承諾培訓是免費的,我們在國外從事苦力工作時都沒有追究公司的法律責任,現在公司竟然向我要培訓費,真是惡人先告狀。”
【維權提示】
在校學生實習的目的是在即將工作前至工作場所進行一定實際操作,以獲取相應的工作經驗,而不是去實習單位接受所謂的“培訓”。小王所在的公司顯然是以“出國培訓”爲幌子,實質上是從事勞務輸出,小王和同學們完全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公司在小王回國後向小王追索所謂的“培訓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退一步說,即使公司的“培訓”合法正當,作爲實習生要求提前結束實習,這也是實習生的自由,公司不能強行“留人”,實習生在實習結束後也無義務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案例 3實習受傷,學校、企業誰埋單?
三個月前,學化學專業的小陳經學校推薦到一家化工設備公司實習。第一份工作是到一線車間觀摩實習,一天在生產線上他獨自操作時受了傷,經司法鑑定爲六級殘疾。爲了協商賠償的事,小陳和家人多次奔走於學校和企業之間,但始終沒能達成一致意見。於是,小陳一紙訴狀將學校和企業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其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 17萬餘元。
【維權提示】
實習生在實習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屢見不鮮,但由於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令這類糾紛處理起來有相當大的難度,很多情況下法院都是儘量促成當事人雙方調解,以避免法律依據缺失導致判決的尷尬。
由於司法實踐中通常不認爲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建立了勞動關係,因此,實習生在實習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往往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原勞動部 1996年 10月 1日試行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 61條曾規定,“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向有關學校和企業收取保險費用。”但現在該《辦法》已經被廢止。而從僱傭角度分析,實習生前往實習單位實習,也不能視爲一種純粹的僱傭行爲,因爲一般是由學校安排學生到實習單位實習,而非用人單位的直接僱傭,所以30在校學生實習的目的是在即將工作前至實習生髮生傷害事故也不能直接以僱傭關係爲由要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比較普遍的做法是按照一般民事侵權賠償處理,即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綜合考量學生、學校以及實習單位在實習生傷亡事故中的過錯程度,來判決各方應當承擔的賠償比例,這與無過錯責任的工傷賠償相比,顯然不能充分保護實習生的利益。上述案例中如果法院不能調解該案,在進行判決時將考慮小陳是否存在操作不當行爲,單位的管理制度是否完備、生產設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是否對實習生進行上崗培訓等,也會考慮學校在實習過程中是否存在管理失職等因素,來綜合做出判斷。
專家提醒:實習協議很重要
鑑於實習生權利保護的法律法規缺乏,導致實踐中實習生權利受到侵害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護,因此簽訂一份實習協議就顯得非常重要,一份完善的實習協議可作爲糾紛處理的重要依據。筆者認爲,從實習生權益保護角度出發,實習協議至少應當對以下事項做出約定,以充分保護實習生的合法權益。
1、實習期內實習時間的約定。可約定每日不超過8小時,如確因特殊情況超過8小時的,實習單位應參照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向實習生支付報酬。
2、實習期間實習報酬的約定。約定實習期內實習單位每月向實習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拖欠實習報酬的違約責任。
3、實習過程中實習生髮生傷亡的處理。這部分內容非常重要,從實習生權益保護角度出發,可與實習單位約定發生傷亡事故的,由實習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支付傷亡待遇,以避免法律依據缺失導致實習生權益受損。
4、實習生在實習期知識產權歸屬的約定。
5、發生糾紛的處理。可約定友好協商及訴訟的處理方式。
當然,從實習單位的角度出發,實習單位與實習生簽訂一份實習協議也是很重要的,在協議中明確實習報酬的標準、實習紀律的約定、實習生過錯造成單位經濟損失的處理、實習生人身意外保險的約定、學校在實習過程中的職責要求及學校的法律責任等等,有了一份完善的實習協議,可以在發生糾紛時有約可依,更好的處理爭議。
 

實習生需學會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