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後找工作 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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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過後,大批大中專畢業生即將走上工作崗位,城鄉勞動者也要出門找工作,他們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是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據勞動部門統計,2004年全市有48110名勞動者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40%%的勞動合同無效,此外還有大量的不規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問題使用工雙方特別是勞動者權益嚴重受損。2月22日,就簽訂勞動合同中應注意的.問題,記者採訪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士。

 簽訂勞動合同是底線

有關人士特別指出,勞動合同是行政部門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主要依據,沒有勞動合同,像拖欠工資、工傷賠償這樣經常發生的問題解決起來非常困難。因此,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可以說是處於弱勢的勞動者與用工方談判的底線。

 試用期合同與正式合同

目前就業過程中,大多數用人單位都要求就業者先簽一份試用期合同,但實際上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由雙方協商決定的,法律允許直接簽訂正式合同。同時,法律對於試用期合同與正式合同中勞動者權益的保護程度是不一樣的。在試用期合同中只要用人單位認爲勞動者不適合或者不能勝任工作,即可單方面解約,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而在正式合同中,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約是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因此,勞動者應當儘量爭取直接簽署正式合同。

 籤合同要點不能少

很多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中只注意工作內容與工資等內容,但按照勞動法規定,一份規範的勞動合同應該包括至少七項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對於目前較受關注的職業培訓,法律並未規定用人單位有此義務,勞動者可視工作性質及工作情況,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

押金不必交

由於目前就業形勢嚴峻,許多用人單位要求就業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繳納押金、風險金等以防勞動者違約,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任何形式的此種收費也是不合法的。如果就業者不知此規定而繳納了這些費用,進入用人單位後可以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