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生應聘後“爽約” 被判賠付違約金1萬元

學識都 人氣:5.64K

又是一年“畢業季”,眼下不少面臨擇業的大學生爲能夠在工作上有更多的選擇,紛紛往返於各類招聘會上。殊不知,如果畢業生貿然在招聘會上與企業簽訂有關就職的法律文件而不能履約,可能會給自己帶來嚴重的違約責任。近日,霞浦法院就審結了這樣的一起案件,大學生小蘇因不誠信的違約行爲,被法院判決賠付某公司違約金10000元。

大學畢業生應聘後“爽約” 被判賠付違約金1萬元

應聘承諾書約定違約賠償金

2014年1月21日,在參加完招聘會後,大學畢業生小蘇向福州某公司出具了《應聘承諾書》,承諾在其大學畢業後於2014年6月30日前與深圳某公司完成解約手續,並與該公司簽訂正式的'三方就業協議。若逾期未辦理,小蘇願意向該公司支付違約金10000元,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時間一晃而過,當年夏天,大學生小蘇已順利畢業,但一直未與該公司簽訂正式的三方就業協議,也未履行相關義務。爲此,因雙方交涉未果,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小蘇支付違約金10000元。

未按約定籤就業協議遭判罰

霞浦法院審理後認爲,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大學生小蘇未能按照約定的時間與福州某公司簽訂勞動協議,也未實際到該公司工作,導致該公司在用人問題上出現被動,小蘇應當按照自己出具的承諾書上的承諾,向該公司支付違約金10000元。

小蘇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爲自動放棄訴訟權利。依照相關法律,判決小蘇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福州某公司支付違約金10000元。案件受理費50元,也由小蘇負擔。

延伸閱讀

毀約有風險 擇業要謹慎

綜合消息 應屆大學畢業生在走出校園後就要面臨找工作的難題,爲了讓自己的處境更安穩,部分畢業生“騎驢找馬”,找到待遇更好的機會就放棄原單位的工作,但是這種毀約行爲可能會帶來很多麻煩。

職業規劃師就此提醒,大學生簽約時一定要三思而後行,切忌未就業先毀約。如果只想通過找一份工作落戶,或者轉移人事關係,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合同期限不宜定得太長。在簽訂合同時,還要充分注意有關毀約後造成的保密、培訓費用、服務期限等違約責任的規定,避免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