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經濟法的價值理念參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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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價值理念

關於經濟法的價值理念參考論文

摘 要 經濟法的價值以及經濟法的理念是經濟法理論體系中的基本問題。在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將經濟法價值與經濟法理念不加區分,或者覺得沒有區分的必要,也有學者提出經濟法理念和經濟法的價值是不同質的兩個概念。解讀經濟法的理念與價值,明晰其中的內涵,有益於經濟法理論研究的豐富和發展。本文通過分析比較經濟法價值和經濟法理念的不同學說,認爲經濟法價值和經濟法理念是不同質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構成體系。

關鍵詞 經濟法理念 經濟法價值 法的價值

作者簡介:楊潔,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碩士研究生

美國法學家龐德曾說過:“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在古代或近代裏,對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曾是法學家們的主要活動” ,我國對法的價值理念的探討相對滯後,近二十年纔有了初步的研究。李昌麒教授曾說:“對經濟法價值理念忽略的直接後果,會阻礙經濟法學作爲專門的法學學科所具備的法律實踐活動的理論論證和理論引導功能的發揮;而且,對於經濟法制度背後所蘊含的思想、內在精神探究的缺失,也使得經濟法作爲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自我品格始終得不到應有的彰顯。此外,經濟法學界在國家干預的能力邊界、干預方式以及干預度的把握和經濟法的調整方法、基本原則以及責任等經濟法的重要範疇問題上之所以存在諸多分歧、模糊乃至混亂,與對經濟法的應然規定性和內在精神的理性認知不足不無關係。因此,這些基本理論問題的解決都必須建立在對經濟法價值理念求得的基礎上。” 因此,沒有統一、合理的理念價值體系,經濟法註定是沒有精神追求、註定是靈魂缺失的。價值理念關係到經濟法學科建設的一個本源性問題。

一、法的理念與法的價值的關係

法的理念與法的價值問題是法學界一個至今存在分歧和爭議的問題。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種不同的觀點:

(一)法的價值理念同質說

在經濟法學界,很多時候是將經濟法的價值和經濟法的理念混同使用,不加區分。在將法的價值理念同質說的理論中,李長健教授認爲: “任何一項現代制度的背後就要有相應的價值理念的支撐。” 持有同李長健一樣觀點的學者還有很多,他們認爲法的理念和法的價值並沒有實質區別,二者可以相互替換。

(二)法的價值理念不同說

江帆教授認爲:儘管人們經常會在相同或相近的問題上採用法的理念、價值理念、價值,價值與理念的涵義確實相近,但仍然需要將它們分別而論,其認爲法律的理念應該是高於價值的一個上位概念,可以界定爲“某類價值的終極指向”。 李昌麒教授對經濟法的理念和價值關係做了進一步的論述。李昌麒教授認爲,經濟法理念應當是一個更高層次的範疇,它具有本體論、認識論、方法論和價值論層面上的含義。而經濟法價值則僅僅屬於價值論中的基本概念。

在不同質說中,又存在兩種觀點,一種是主客觀說。但是,價值也並非是一個純粹客觀的概念,對價值的判斷本身也含有主觀認識在理念,因此,價值更應該是主客觀的統一。另外一種是不同層次關聯說,價值雖然具有客觀屬性,但價值的實現和實現程度離不開人的主觀判斷和認識,而理念本身的一種主觀的觀念,它是對事物應然狀態與理想境界的一種信仰和追求。因此,二者都存在主觀屬性。但價值還存在一定的'客觀性,它並非單純的主觀存在。法的理念應該高於法的價值,法的價值在正確的法的理念指導下實現。

二、經濟法理念及其體系構成

所謂“理念”,是指一種理想的、永恆的、精神性的普遍範型,它是從純文化、純精神的角度對事物本質所做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一種高度抽象的理性的認知或觀念。

(一)經濟法理念界定的不同觀點

關於經濟法理念的界定,學者也是衆說紛紜,主要有以下幾種代表性觀點.史際春、李青山認爲:“經濟法理念是經濟法的應然規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認識,是經濟法的最高原理。” 李昌麒認爲:經濟法理念是國家在依法干預經濟中,通過理性認知能力所把握的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形式――經濟法的內在精神和普遍範型。

(二)經濟法理念體系構成不同觀點

目前在學界就經濟法理念的研究上存在“一元論”、“二元論”、“多元論”。一元論主要代表人物是史際春教授,他認爲經濟法理念是經濟社會化條件下的實質公平正義,核心內容是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在實質公平正義下,經濟自由、經濟效益和經濟秩序等都是其表現形式。 二元論主要代表是朱大旗教授。朱大旗認爲,經濟法理念所融合於其中的因素是經濟法理論中最深層次的固有本質,如果從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整個歷史脈絡加以考察,就應該將經濟法理念定位於平衡協調與社會本位兩個方面,它們相輔相成、相互貫通,是貫穿於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靈魂所在。 持有多元論觀點的學者較多,其中單飛躍教授指出並分析了經濟法的自由理念、發展理念和安全理念,認爲經濟法的公平理念包括規則公平、信息公平和分配公平,發展理念包括持續發展、公平發展。

關於經濟法理念的定義及體系有不同的觀點和學說,在認真分析和深入研究諸多學說的基礎上,我傾向於認爲,經濟法理念是經濟法的應然規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追求,是經濟法精神最爲集中的體現,是經濟法活動的最高原則,對經濟法的原則、價值以及指導思想等有決定性的作用,它是經濟法的靈魂。經濟法理念具有宏觀性、內在的穩定性和普遍存在性。實質正義理念和社會本位理念是經濟法理念中的基本理念,其它理念是這兩大理念的衍生物。同時,經濟法理念具有時代性,,其構成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豐富,比如,以人爲本、適當干預、可持續發展理念隨着時代變遷得到確立。

首先,經濟法的基本理念是實質正義。它是經濟法的最終價值指向,也是經濟法實踐活動的最高標準。主張形式正義的立法原則,忽略了主體人格現實經濟地位的差異以及法律的滯後性,在維護形式正義的同時導致了實質上的非正義。作爲經濟自由主義和法律形式主義的民商法無法突破個人本位的現代性困境,對實現社會整體利益、公共利益及弱勢羣體的利益更是力不從心。爲了解決這一困境,經濟法才得以產生。經濟法強調對消費者、勞動者、弱勢經營者等弱勢羣體的具體人格保護,並通過實質公平、自由平等和理性秩序等價值的實現承擔起了社會共同發展的重任,實現社會公正也成爲經濟法的最高價值指向和目標追求。由此可見,實質正義具有經濟法理念的基本特質,它既是一種經濟法內在精神的反映,也是一種對經濟法理論和法治實踐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理論準則,是經濟法最高理念。 其次,經濟法理念的核心是社會本位。社會本位是相對於個人本位和國家本位的一種法律本位觀。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利益逐步分化,社會的整體功能日益增強,社會利益的訴求及社會本位觀念的形成是經濟法興起的社會根源,經濟法是適應法律的社會化訴求而產生的,承擔着實現社會本位的法律功能和作用。作爲一種新型的基本法律理念,也決定着經濟法的基本立場、發展走向。因此,經濟法的基本理念之一是社會本位,社會本位是經濟法理念的核心。

經濟法的理念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醉着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豐富。人本主義理念對我國當今經濟立法和執法時間具有深刻的影響,因此,人本主義理念以及共生理念、和諧理念、發展理念等應貫穿於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基本原則、各項制度之中,因此,也具備經濟法理念的基本條件。

國家適度干預原則作爲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隨着國家干預的增多和干預帶來的負面效應的增強,經濟法必須規範國家干預的方式、干預的程度等。國家適度干預作爲經濟法的理念有利於經濟法治的健康發展,但國家適度干預是社會本位和實質正義的實現機制,是一種派生的經濟法理念。

可持續發展理念是經濟法適應現實需求的一種體現,它爲國家干預提供了正當性依據,並與經濟法的現代性相同。但可持續發展理念所蘊含的代際公平、人與自然和諧及持續性與整體性發展等思想是與社會本位和實質正義相吻合的。可持續發展是正義觀和整體利益觀的新發展。

經濟法理念是對經濟法現象的最爲本質的理解和把握。實質正義和社會本位是經濟法最爲基本的理念,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價值追求,對經濟法的原則、價值和制度構建具有指導作用。同時,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法理念不斷髮展和重視。

三、經濟法的價值

關於經濟法價值學界存在主觀說和客觀說等不同的認識。有的學者認爲“價值是事物客觀具有的屬性,是可供人們利用的功能、性能”,是一種客觀存在,並據此將其與法的理念相區分; 而有的學者則認爲“所謂經濟法價值就是社會全體成員爲了滿足其需要,希望經濟法應當具有的基本的形狀和屬性”。 也有學者將經濟法的價值視爲主觀和客觀的統一,但是將經濟法價值分爲兩部分即目的性價值和工具性價值,目的性價值居於主導地位,工具性價值是爲實現目的性價值應具備的基本屬性,處於從屬地位。

在研究經濟法價值之前,應首先討論法的價值,即公平、秩序、自由、效率等。漆多俊教授認爲“經濟法是法律中的一個部門,同其它法律一樣,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義等價值,只不過更多注入了社會性和經濟性考量的因素”,賦予了特殊的內涵,而使在“秩序――效率――公平――正義”的價值鏈條中社會總體經濟效率和社會總體經濟公平這兩個價值的中心價值地位得以凸顯。 我認爲經濟法本身的價值是實質正義以及社會本位指導下的社會效率和社會秩序、社會公平、社會正義的四位一體的和諧統一。

關於經濟法的價值和經濟法的理念是主觀性很強的概念,由於學者思考的問題角度不同結論自然不同,價值理念的研究仍是未完成工作,仍然需不斷豐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