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發展理念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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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工業文明所培育的傳統發展觀是單純的經濟增長觀,強調市場的誘致性、資源供給能力和環境自淨能力的無限性。這勢必導致經濟發展的非持續、非公平和非快速狀態。契合於後工業文明的經濟法着眼於國家與市場的良性互動,衍生出新型的法理念——發展理念。從生態、人力、產業層面演繹的持續發展理念,從地區、競爭、分配角度演繹的公平發展理念,從制度補給、制度能動屬性演繹的快速發展理念,詮釋了經濟法的精神本質與社會動力基因。

經濟法發展理念論

「關鍵詞」經濟法、持續發展、公平發展、快速發展

理念提升是法律部門成熟的標誌之一。文明與法治的演進,不斷地在爲承擔不同使命的法部門注入新的精神與靈感。產生於文明潛深與交替時期的經濟法部門,雖然其地位與體系仍處於漸趨成熟狀態,但其獨特的精神與理念已現異彩。本文擬從經濟法獨特的法理念——發展理念路徑出發,探索經濟法的精神本質與社會動力基因。

一 工業經濟、工業文明與傳統發展觀

人類社會歷史發展表明:生產力決定一定的經濟發展模式,經濟發展模式則會孕育出自身特有的文明觀、發展觀。工業革命完成後,社會化大生產方式以其前所未有的爆發力催生出飛速發展的生產力,“工業化”成爲一國的現代化模式,這種模式簡而言之即指“人力+資本+資源”,而起決定性作用的是後兩者,這種以資本、資源爲支撐的經濟形態,我們稱之爲“工業經濟”,在工業經濟模式下孕育出的工業文明觀,其基本價值就是追求工業化和刺激增長。因循人類經濟發展史,我們也可以看出,在工業經濟階段,物質財富增長被視爲經濟發展的唯一標識,也被視爲衡量人類一切經濟活動的價值判斷標準。

以上就是工業文明觀下的基本發展觀:單純的經濟增長觀。這種發展觀的理論前提是自然資源的供給能力具有無限性、自然環境的自淨能力具有無限性。換言之,即自然界可以充當人類任意索取資源、排棄廢物的“理想”場所。這種理論預設物化爲人類的行爲,表現在人類爲了追求更快的經濟增長,追求更多的物質財富,憑藉自己創造的技術與智慧而與生物圈進行對壘,無限制地掠奪生態資源,破壞生態環境。這種人與資源之間的對立與非協調狀態,註定了建立於其上的經濟發展是非持續的,這種發展觀是一種不可持續發展觀。

其次,工業文明在人文精神方面,首次廢除了人的身份關係的不平等,確立了人生而平等的人格價值理念,賦予人政治、人身、財產等多重權利,並建立了以“私權至上”爲原則的私法體系,形成了契約神聖、意思自治、權利不得侵犯等原則。這一切都爲商品經濟市場主體充分發揮個人創造力及進行平等競爭提供了必要的人文基礎。然而,競爭的過度發展與壟斷必然引起貧富懸殊、兩級分化,如果仍僅限於保護形式上公平、平等的傳統文明觀,實質意義上的公平無法保障,甚至從某種意義上會由對人性的尊重異化爲對人性的威脅。從這個角度講,傳統工業文明發展觀在公平發展方面存在欠缺。  此外,我們還應認識到傳統發展觀在促進經濟快速發展方面的侷限性。中國作爲一個發展中國家,面臨着從一個落後的農業國向先進的工業國轉化,趕超發達國家的艱鉅任務,可以說,存在巨大的快速發展壓力。然而,傳統民商法作爲市場內在運作的忠實法律載體,其功能保障了微觀民商事關係的協調和當事人之間平等意志的表達,但並未能對經濟快速發展注入活力。而單純依賴市場機制的自行運作,僅能實現經濟發展的常態,並會存在與市場共生的週期性衰退與危機,在市場發育不完全、行政障礙殘留較多的情況下,還會造成經濟發展的滯後現象。一種經濟形態總會孕育出與自身共生的文明模式、發展理念,並具體體現爲一種制度設置。人類的生產力水平決定了人類認識自己、自然界的能力,也就限定了人類思維空間的廣度與深度。生產力的發展,經濟形態的衍變,勢必會拓寬人類的生存空間,提升人類的文明境界,催生更新型的發展理念。傳統文明模式下的發展觀已不再適應知識經濟形態的需要,一種新型的、內生於知識經濟時代的發展理念正呼之欲出。民商法體系與傳統發展觀的內在統一性,決定了其不可能成爲新的發展理念的制度載體。經濟法作爲產生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新興法律現象,以這樣的理論預設爲前提:單一的市場調節機制不能保障經濟運行的持續、公平、快速發展,而國家調節與市場調節可以同時作爲經濟發展的內生機制。由此可見,經濟法的立足點比傳統法律更廣、更寬、更遠,其體現出來的發展理念也屬於一種新型的、代表新經濟發展趨勢的發展理念。

二 經濟法的可持續發展理念

可持續發展的提出發軔於20世紀80年代,其中具有標誌意義的是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對美國學者萊斯特?R?布朗主持的《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所做的確認。這表明人類已認識到進入工業文明以來所形成的經濟發展觀的非持續性。而實現結果也證實了這一點:一方面,人類經濟活動對自然資源的無度需求超過了其再生的能力與速度,造成了資源的耗損甚至枯竭;另一方面,人類生產生活所排放廢棄物又超過了生態系統的淨化能力。這些都造成了現代生態經濟矛盾的日益尖銳化,使生態、經濟、社會三者的發展處於一種對立和不可兼容的狀態。有學者將這種高耗資源以犧牲生態環境爲代價的經濟模式稱爲“不可持續”經濟。從而,提出了可持續發展觀念。

21世紀,可持續發展無疑將成爲人類社會不約而同的選擇。隨着可持續發展觀在各個領域的不斷深化,其內涵與外延必將發生深遠的拓展。把握社會經濟的發展趨勢,我們認爲,可持續發展至少包涵以下三個層次的意義。

(一)生態持續發展

生態持續發展是可持續發展理念開始形成時期的基本內涵,其追求目標是:既要使人類的各種需要得到滿足,又要保護資源和生態環境,不對後代人的生存和發展構成威脅。由此,學界也有人提出了“生態人”的假設,所謂“生態人”是與“經濟人”相對稱的一種概念假設,後者出於對自身非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單一、盲目追求,對社會利益與自身經濟利益的破壞已危及可持續發展,而“生態人”則順應生態發展規律,與自然環境和諧共存。在當代經濟立法中,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法、能源法、農業法等部門,開始接受生態人的假設。

(二)人力持續發展

知識經濟時代,以知識、信息爲經濟增長的原動力,因此人是經濟發展的決定性因素,準確地說是人的智力因素對經濟發展起決定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傳統民商法對人格、私權的抽象尊重與形式保護已經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現實的需要,人的智力的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爲重要一環。

以現代企業爲例,在物質資源、活勞動同等條件下,管理已成爲企業持續發展的最重要因素,“以人爲本”已不再僅僅是一句口號,而體現爲一種生產要素的重要性,其也應該成爲法律傾向選擇的價值。人力持續發展從經濟學角度講是勞動力的維持、發展與延續,而落實到經濟法角度,則包括教育法對合格勞動者的培養、勞動法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障、社會保障法對勞動者充分競爭的有力法律支撐。

(三)產業持續發展

在中國,可持續發展觀還存在着特殊的產業背景。中國農業有幾千年發展歷史,至今仍對國民經濟的穩定與發展起着基礎性作用,而工業經濟歷經建國後幾十年的發展,正處於增長期。在世紀之交,全球化與知識經濟的浪潮,又使知識產業化成爲大勢所趨,從而形成了中國農業經濟、工業經濟、知識經濟並存的經濟格局,與其相伴生,也同時存在三種不同的文明觀、發展觀。在這種特殊國情背景下,產業的協調已成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前提。當然,我們所說的協調並非平均、均衡發展,而是發揮各自優勢,以培育新興產業,鞏固基礎產業爲主軸,使各個產業之間達到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具體而言,知識經濟雖以知識、信息爲支撐,但其亦應建立於紮實的舊經濟(農業、工業)基礎之上,才能避免其發展的虛擬化、泡沫化;而舊經濟也必須以信息化促進工業化,藉助知識經濟的信息載體加速發展自身。

綜觀我國現存法律制度,適應工業經濟發展需要的民商法比較豐富,但鞏固、扶持農業基礎產業和鼓勵、培育高新技術產業的法律則明顯缺乏。經濟法以持續發展爲自身理念與目的,在產業法律方面,應做出以下努力:

1.加強農業部門法的研究與立法進程,尤其在農業生產、流通、科教投入、環境保護等方面,應加緊加快形成比較完善的農業經濟法律體系。

2.把握知識經濟的發展趨勢,適時、適度地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與發展。在市場進入方面,放寬進入口徑,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設立;在市場規制方面,針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特點,研究其競爭規律,制定適合其產生髮展規律的競爭法律制度,以確保其正當、適度、有效競爭,培育健康的市場理念。

3.總體把握合理產業結構比例,改變產業結構的純經濟觀念,從法治角度將一個國家的產業戰略穩定化和規範化;其次,要在充分認識國情和維護經濟主權的基礎上,對實現產業公平的有關產業政策用法律方式穩定下來;再次,要將已穩定和規範的產業戰略和產業政策用法治方式去推動和操作。

三 經濟法的公平發展理念

公平作爲人類法律追求的永恆價值目標,其內涵卻隨時代發展而衍變。法律的產生,有其深厚的經濟根源、政治根源、歷史根源、社會根源,但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它同人類的生產活動和交換活動密切相關,甚至直接導源於生產和交換的需要。最初意義上法律化的公平就是商品經濟等價交換的制度結果。

公平,有靜態、外部的層面,也有動態的、實質的層面。所謂靜態、外部的公平,即着眼於形式上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而不問行爲的結果;而動態的、實質的公平,則超然於權利行使之上,直接關注利益實現的公平,即結果公平,其屬於有利於效率最大化的公平。

傳統法律體系中的公平需求和體現,主要是從靜態的、外部的角度,從各個方面對公平加以保障:憲法維護公民的政治公平;刑法中的公平則體現在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同罪同罰;而具體到民商法,公平觀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彰展與弘揚。在民法制度的具體設計中,公平理念體現爲平等、自主、自願、合意等。

上述公平觀及其制度表現,應該說爲商品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比較充足的制度成本。然而,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其靜態性、外部性對迅速發展的社會經濟中複雜的經濟格局和經濟態勢把握的欠缺。經濟法並非否認上述公平觀,而是注重最終實際利益的歸屬,注重對動態的、實質的公平進行法律提升和制度保障,內在化的效率公平,是終極意義上的公平,其爲人類發展觀注入了新理念與新思維。

(一)地區發展公平

自然資源分佈的不均衡及各國各地所選擇的經濟制度不同,決定了地區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不均衡。這種不均衡在世界範圍內體現爲經濟力量格局的多極化及高度的貧富不均現象,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貧富差距日益演進,不公平的經濟貿易秩序與格局成爲世界經濟共同向前發展的阻礙。在一國各地區之間,也存在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這一問題在中國顯露得尤爲突出。由於地理位置、資源狀況、產業結構等因素所導致的生產力水平差異,產生了地區之間相對明顯的貧富差距。東部地區、沿海地區由於良好的地理條件以及政策傾斜,近年來發展很快,而中西部尤其是西部地區,雖有豐富的資源,但是地理位置閉塞,以致人才、信息流通渠道不暢,阻礙了地區經濟的發展,同時使整個國民經濟由於內需不足,發展後勁漸漸減弱。靜態的外部公平觀無力改變這種地區發展的非實質公平,經濟法秉承的公平觀是基於發展上的公平觀,不是利益的簡單均衡,而是着眼於更深遠層次的發展。我國在新世紀開始進行的西部大開發戰略,是順應這一公平發展觀,追求地區發展公平的明智選擇。經濟法應對這一現象做出制度迴應。

(二)競爭公平

民商法的原則與制度保障了市場主體進行公平競爭的外部條件即機會平等。然而對公平理念在競爭過程中的延伸,民商法卻並未體現,其主要在於爲競爭行爲提供一種信念與支持,但對實施結果並不進行法律評價,而是以當事人之間義務約束是否完成爲標誌,缺乏來自社會的宏觀評價。民商法自我負責機制或自己負責機制排除了社會評價的必要,也不存在不良後果社會糾正的可能性。雖然不排除市場主體單個進行的司法救濟,但由於成本高昂,使反競爭行爲最終得不到有效規制。

經濟法正是基於民商法理念中的個人自利性極度膨脹而在競爭行爲中表現出來的背叛公平原則的行爲而進行法律控制。這一任務主要由競爭法來承擔。競爭法是國家爲保障公平交易而對競爭實行規制的法律手段。由於競爭法具有公法與私法兼容的性質,調整手段以國家干預與市場調節相結合,追求公平與效率的協調等特徵,而這些特徵又都是經濟法的典型特徵,因此,凡是在立法上或法學上承認法律部門劃分的國家都把競爭法納入經濟法體系。而臺灣的競爭法更直接命名爲《公平交易法》,日本的競爭法則稱爲《公正交易法》,可見,公平、公正乃是各國競爭法共同的品質。2000年3月份微軟壟斷案引起世人矚目,其原因之一,也是由於微軟藉助壟斷地位的市場行爲違背了公平、公正的正當競爭理念。

(三)分配公平

所謂分配公平,乃是在市場領域所發生的初次分配所造成的貧富懸殊、產業差別等分配不均衡現象所引發的再分配需求。我們所說的公平,也不是指社會財富的平均分配,而是指利用國家經濟能力,在調整產業結構、均衡收入分配、刺激產業效益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效率與公平,實質上是一對互相促進的價值取向,效率可以爲實現公平提供充足的物質條件,而只有實現公平纔可能實現更久遠、更大的效率,體現分配公平的法律在經濟中表現爲經濟調控法律制度。其中,國家通過對財政資源的合理預期分配,爲國民經濟設定一些基本參數,這是公平的前提;國家通過稅收這一手段既保證財政資源的有效取得,又充分地實現了在個人間、產業間的分配公平。

四 經濟法的快速發展理念

(一)社會化大生產與經濟發展

近代以來生產的社會性逐漸表現爲不同財產主體之間通過交換形成經濟共同體,在經濟共同體內部通過分工實現生產社會性,這便是作爲近現代社會化大生產基本經濟單位的企業的出現。企業作爲生產組織和產權組織,有利於實現規模經濟,同時有利於減少交易費用和經濟活動的外部性。這也就是科斯所稱的“企業取代市場”原理。

企業是投資者投入生產資料和勞動者投資勞動共同創造剩餘價值的商品經濟單位,它作爲社會的基本而普遍的生產單位標誌着社會化大生產的完全確立。社會化大生產具有兩大基本特徵:一是提升了生產力水平,產生了較之以往個體生產高得多的生產力,這是社會化大生產對經濟發展的獨特功能。正如諾斯在其《西方世界的'興起》中指出:“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一個有效率的經濟組織在西歐的發展正是西方興起的原因所在。”[1](P10)社會化大生產使人在社會關係中擺脫了生產中的孤獨性,將許多工人和許多生產資料有機結合起來,突破了個人體力、智力的侷限,產生了無限大的體力、智力和社會生產力,此即加合性原理,亦合作產生效益的規律。二是產生了人與人之間共同創造、共同分享合作利益(增量利益)的新的物質利益關係,即如何將社會合作的利益及成本合理地分配給其成員。後者作爲一種激勵約束機制是前者實現的前提和基礎,社會化大生產的經濟快速發展功能的發揮必須構築在合作各方對合作利益及成本的合理分配之上。

(二)經濟法的快速發展理念

古典經濟學在經濟人假設基礎上,無限放大市場的功能,認爲通過市場無形的價格、競爭、供求三大機制來完成合作利益及成本的市場分配,個人利益最大化便會被引導到有利於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軌道上來,因而主張自由競爭、自由貿易、自由放任。這種理論形成的快速發展觀認爲經濟的快速發展是由利己精神的人格化的經濟人所進行的市場誘致性經濟發展,國家只是從屬性存在。在分配關係上,形成了由價格機制自發調整形成的利潤、利息、地租、工資的分配模式,這種分配模式適應物質資本佔據支配地位的工業文明,但是不可避免地容易導致兩極分化;在競爭關係上,形成了主要由競爭機制自發形成的自由競爭模式,排斥國家干預適用的空間和範圍,由此而形成的壟斷既符合競爭機制又扼殺競爭機制;在宏觀供求關係上,市場的供求機制通過價格等信號來實現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大體平衡。但是,隨着商品經濟的普遍化,生產和消費完全分離,企業生產出來的商品必須通過社會大循環才能得到實現。由於上述兩個供求和價格機制的失效,致使人們生產出來的商品不能達到宏觀實現。總之,傳統經濟的快速發展觀無視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協調的條件,是一種單純的市場經濟增長觀。

社會化大生產的出現及其發展,致使商品經濟逐漸演進到市場經濟,工業文明逐漸轉爲知識文明,人類的合作由人手的合作逐漸變爲人腦的合作。人類合作的空間和範圍愈來愈大,單純的個人理性越來越難以把握瞬息萬變的市場情勢。因而,行爲模式上的利己主義的市場模式逐漸受到限制甚至是拋棄。資本人格化所致的單純利潤追求必然會造成過度競爭而產生全局性的經濟危機;合作利益及成本的分配不當,勢必會導致合作效益的下降,兩極分化趨勢加強,有效需求不足。社會化大生產大大發展了社會生產力,並豐富了產品品種,以致資源稀缺與枯竭加劇,廢棄物增多與環境惡化,生物多樣性毀壞,生態失衡等。國家作爲市民社會中惟一的政治權力,是社會利益的正式代表,必然會利用其資源和信息優勢,承擔起經濟快速發展中的協調功能,經濟快速發展的單純市場經濟增長觀演進爲國家與市場良性互動的經濟增長觀。

從我國的特殊國情來說,目前,我國正處於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經濟增長方式的粗放型向集約型過渡過程中,我們面臨諸多的矛盾和壓力。從內部經濟發展來看,我國要在市場發育不完善、國企獨立性不強的經濟非均衡態勢下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以及完成向知識文明的過渡。農業經濟佔很高比例的社會化改造成爲現代化的艱難任務,自由的企業、健康的市場、公平的競爭作爲市場經濟的基本內容必須逐步實現;從外部經濟條件來看,我國面臨着由發達國家佔據主導地位的世界經濟體系的挑戰。世界經濟一體化體系爲我們既展示了機會又造成了一定的限制。社會化是國際競爭力大小的重要標誌,我國必須在企業的整體社會化程度較低的條件下利用機會,減少限制。由以上分析可知,發展壓力顯而易見。趕超戰略的實現取決於經濟的快速增長。經濟增長是社會全面變化的引擎,趕超戰略的實現需要經濟持續增長,工業化不斷升級。而在市民社會發育不充分的前提下,經濟增長單靠其內生的市場或經濟的自力發展是不可能的,它需要國家的“監護機制”“從上”來形成經濟秩序,國家不應當僅僅是作爲市民社會從屬的手段性存在,同時也應當作爲超越性手段存在。中國改革的實質是國家主導型的制度變遷,國家有意識地對未來作出安排。經濟法作爲國家與市場良性互補、互動、互長的法律表現,既以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參與、組織和管理爲前提,同時又要求國家的這些行爲主要依靠具體經濟制度設計、產業政策和指導性計劃、契約、企業、利率、價格、稅制和稅率、公開市場操作等經濟的、非由政權直接干預和強制的手段來實現[2](P89)。經濟法一方面從制度補給上排除市場障礙,另一方面又從制度能動上直接誘導經濟增長。這種制度創新會使中國走向一條交易成本低、市場運行機制健全、信息靈敏、市場擴張快的發展道路。這具體體現在:

1.在微觀經濟領域,經濟法制手段在制度上事先界定財產經營收益的歸屬和成本的分配,確立投資者和勞動者與企業之間權利義務在企業中相互滲透、相互制衡的邊界,實質上是合理分配企業的增量利益分配權及相應的對企業控制權。

自從社會化大生產出現以來,投資者和勞動者都在自發地追求企業所創造的剩餘。在古典企業時期,由於物質資本在生產要素市場中居於支配地位,以及產業資本家政治上的優勢,投勞者只獲得其市場價格,其參與企業剩餘分配的權利被剝奪,這便形成典型的資本僱傭勞動制。這種制度缺乏有效激勵約束相容機制,工人常常用怠工、罷工、搗壞機器等手段來抵抗,同時又不可避免地導致資本人格化本能追求財產收益和資本增值,而打破經濟效率的保持與增長。隨着知識經濟的孕育和發展,科技等人力資本在生產要素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甚至成爲關鍵性因素,傳統的資本僱傭勞動制度逐漸轉變爲勞動僱傭資本制,實物資本只有依附於高科技等知識含量高的人力資本才能實現其增值。在此背景下,企業的契約理論及人力資本理論得以興起。現代企業契約論認爲,企業並非只是股東的企業,而是一種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所組成的特殊契約。“管理者和職工都是勞動力產權的主體。勞動者向企業投入勞動力,不僅是一種勞動行爲,而且是一種投資行爲,勞動者不僅應該獲得勞動收入,而且應該向其他公司財產投資人一樣,應該獲得產權收益。”[3](P56~57)經濟法在微觀經濟領域的調控應當以此爲理念,對增量利益的分配及企業的控制權作出規制,在制度上明確投資者將其有形的物質資本投入企業形成分享剩餘的股權,投勞者將其勞動力投入企業形成分享剩餘的勞動力權。這樣,企業形成穩定的有效的激勵約束相容機制,促進經濟快速增長。

2.在宏觀經濟領域,經濟法制手段採取直接調控以協調壟斷與市場的矛盾,採用間接調控以協調計劃調節和市場調節的矛盾。國家作爲經濟管理中心,遵循客觀經濟規律,緩和供需矛盾,將國家本身所佔有的資源和信息內化爲市場主體的行爲來克服市場本身的缺陷,促進經濟快速增長。

(1)直接調控。“壟斷化,是爲了對付資本主義經濟內在矛盾,並根據私人自治,通過市民法秩序而進行的。”[4](P166)大規模的企業,特別是出現了可以統治市場的巨型壟斷組織,自由競爭事實上是不存在的,市場經濟自發調節商品實現的機制受到限制,不能自動實現經濟的效率;不正當競爭方法使市場自由競爭的秩序遭到破壞,民事主體通過謀求法律規定之外的優勢來獲取競爭利潤,從而使整個市場經濟的自發實現機制受到破壞。因此,調整壟斷資本與中小資本的反壟斷法、調整生產者與消費者關係的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保護法、調整經營者之間的反不正競爭法等國家直接調控市場的法律,有充分的空間與能力發揮協調壟斷與市場矛盾,恢復自由競爭機制和價值規律的作用。

在我國,關於直接調控的競爭法,要依據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特有規律來制定。中國市場經濟是在逐漸打破國家壟斷的前提下,採取放權讓利的方法逐漸搞活經濟,因此,制度慣性中的行政壟斷比較猖獗。由於改革開放初期制度供給不足和人們逐利心情太切,假冒僞劣等不正當競爭行爲特別嚴重,因此,我國自由競爭秩序的形成應當主要是逐步消除行政壟斷,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爲。同時,由於我國社會化大生產程度比較低,應當扶持規模經濟的發展。此外,要避免外國資本通過直接收購和合資控股的方式壟斷我國某些重要行業和部門,以免將中國變爲其原料產地和商品銷售地。

(2)間接調控。間接調控是國家調節經濟的一種基本方式,是指國家從社會經濟的宏觀和總體角度,運用國家計劃、經濟政策和各種調節手段,引導和促進社會經濟活動,以調節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的協調、穩定和發展[5](P33~34)。間接調控是國家作爲資源和信息中心,積極主動地使用經濟計劃的指導性、經濟槓桿的利導性、行政管理的權威性,內化爲市場主體的行爲來克服市場本身缺陷的活動,現代國家對社會經濟的間接調控已經形成了“國家計劃——經濟政策——調節手段”爲軸線的系統工程。宏觀調控機制調節和控制各種宏觀經濟總量、結構和比例關係,實質上就是確定和變更一定的社會關係。間接調控法通過調和計劃調節和市場調節之間的矛盾來影響社會循環過程,協調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之間的矛盾,實現二者的大體平衡。我國已經在間接調控方面作出了許多卓有成效的探索,1996年宏觀經濟調控軟着陸就是成功的範例。但是上升到法律層次卻之善可陳,今後還應着力研究,同時不斷吸納和借鑑發達國家成功的立法經驗。

持續發展、公平發展、快速發展是經濟法特有的發展觀,也是最適應中國發展戰略、趕超戰略的法律文明。21世紀,中國經濟法將高揚發展旗幟,提升發展理念,爲中國乃至全球的經濟發展與法治建設貢獻重要的制度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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