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經濟法價值取向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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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是學術界爭論的焦點之一,應該從法律的一般價值入手,對該問題進行探討,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是一個歷史範疇,不同的歷史,經濟法的價值取向亦有所不同,在我國現階段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應當是:(1)發展公平;(2)社會整體效益。

關於經濟法價值取向的探討

 關鍵詞:法律價值;發展公平;社會整體效益;矯正公平

經濟法的價值取向一直是經濟法學研究的熱點問題。經濟法學者於自身的理念和價值觀,闡釋、構建出各自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爲,經濟法價值是法律價值的子系統,探討經濟法的價值內涵,必須首先明確什麼是法律價值以及法律價值的分類,由此在對經濟法價值取向的內涵進行準確定位的基礎上再對其進行論證。

一、法律價值的概念和分類

1.法律價值的概念

價值這個普遍的概念是從人們對待滿足他們需要的外界物的關係中產生的。①從哲學的角度考察,一種事物的價值是指它對人類、對社會的效用關係。法律價值是一種具體價值,首先,法律價值的概念不是一個屬性範疇,它不等於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法律的有用性)等概念,法律本身的各種屬性,包括法律的各種作用、法律的階級意志性和強制性等,只是法律價值得以形成的基礎和條件。儘管法的客觀屬性對說明法的價值有意義,②但相對而言,主體及其內在尺度是形成法律價值的主導因素。其次,法律價值的概念也不是一個意識或理念範疇,而是一個反映主體與法律之間特定關係之質、方向和作用的範疇,或者說,是反映主體與法律之間特定關係的範疇。馬克思主義價值論認爲,價值的形成和發展是主體與客體相互作用的過程,這一過程可以概括爲“認識-評價-實踐”。③單從法律(客體)或單從主體的角度都難以界定法律價值,只有從主體與法律的特定關係中才能界定法律價值。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法律價值是一定的社會主體需要與包括法律在內的法律現象的關係的一個範疇”。④最後,法律價值概念的實質意義在於說明法律如何服從和服務於人。綜上所述,我們認爲法律的價值是主體通過認識、評價和法律實踐促使法律適應及服從主體的內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對主體的從屬關係。⑤

 2.法律價值的分類

(1)法律價值事實和法律價值目標

法律價值事實,即主體與法律之間價值關係的實際狀態,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法律價值主體通過法律實踐作用於法律,推動價值關係發展的結果,是特定時空下的特定主體與法律之間價值關係的存在狀況。法律價值目標,即表現爲廣泛認同的預見和期望的法律價值關係運動的方向與前途,是由法律價值關係的客體發展的必然性以及主體的認識三個方面綜合作用的結果。它的形式是主觀的,即它所表現出的預見和期望;它的內容是客觀的,即它表現出的預見和期望是對價值關係發展的客觀必然性的認識與反映。由於法律價值目標的這種主觀性和客觀性的辯證統一,法律價值目標在人們的法律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導向作用。

(2)法律的個人價值、羣體價值和社會價值

從法律價值關係主體類型的角度來看,不同類型的主體可以同法律結成不同的法律價值關係。這樣,法律價值可以分爲法律的個人價值、法律的羣體價值和法律的社會價值。

法律的個人價值,就是個人與法律結成的價值關係。在這裏,個人不僅是指具體的個人,而且可以指一般的個人或抽象的個人。法律的羣體價值,就是法律與社會羣體結成的價值關係。這種價值關係中,主體的尺度就是特定社會羣體的利益和需要。在法律的各種羣體價值中,統治階級或處於領導地位的社會集團與法律結成的價值關係往往起着領導作用。法律的社會價值,就是人類全體或社會整體與法律之間結成的價值關係。在這種價值關係中,主體尺度就是人類全體或社會整體存在及發展的需要和利益,個人自由與社會的和諧是最高的價值標準和價值目標。

(3)目的性法律價值和工具性法律價值

我們基於目的與手段的相對性,立足於法律價值體系內部各種價值之間的主次關係,按照法律價值的性質和內容,可以把法律的價值分爲目的性法律價值與工具性法律價值。目的性法律價值,則是指法律滿足那種以更高目標爲理由的需要所形成的法律價值,也就是以實現和完善其它法律價值爲依託或歸宿的法律價值。這種分類本身具有相對性,目的性法律價值與工具性法律價值沒有絕對的界線,很大程度上是在兩種以上的法律價值間比較的結果。正如喬克裕和黎曉平兩位先生所言:“應當說一切的價值都表現爲目的,但有些價值目標是從整體、理想和最終意義上而言的,如自由,這樣的價值我們稱之爲目的性的法律價值;有的價值目標則是局部服務性的,如秩序,安全等,從更高的目標來說,它們只是人類生活和社會發展的條件。這些與更高的價值的實現與完善有關的價值,我們稱之爲工具性的法律價值。”⑥一般來說,這種分類法對於在各種法律價值之間進行比較分析是一個有效的理論工具;但也是一個不太精確、缺乏自足性的理論工具。所以這種劃分必須與其它劃分相聯繫才行。

 二、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應當注意的問題

1.對經濟法的價值取向進行準確的界定

根據以上法律價值的定義,我們可以得出經濟法價值的定義如下:經濟法的價值是主體通過認識、評價和經濟法律實踐促使經濟法適應與服從主體的內在尺度而形成的經濟法對主體的從屬關係。經濟法的價值作爲法律價值的一種,與法律價值是特殊和一般的關係,它包含了後者的全部內涵,可以作類似的分類。本文要分析的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在這些分類中屬於經濟法律價值目標、經濟法的羣體價值,即社會羣體廣泛認同的預見和期望的經濟法律價值關係運動的方向與前途,是由經濟法律價值關係的客體發展的必然性和主體發展的必然性以及主體的認識三個方面綜合作用的結果。由此可知,經濟法的價值取向與經濟法的價值目標是同等程度的'概念,也就是說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是指廣大人民羣衆所期望的、經濟法應當具有的價值,是經濟法的應然狀態。

 2.要分清法的一般價值目標和經濟法特有的價值目標

在經濟法的價值目標(價值取向)中,公平、正義、安全、秩序等,的確是經濟法的價值目標,但不是經濟法特有的價值目標而只是法的一般價值目標。在這裏應該分析的問題是:在研究經濟的價值目標時,是否應該將法的一般價值目標納入研究的範圍?我們認爲,在研究經濟法的價值目標時,不應該將法的一般目標納入研究範圍。因爲這樣不利於突出經濟法價值目標的特殊性;不利於我們正確的把握經濟法的價值目標;不利於我們正確地認識經濟法的地位,以及與其它法律部門相區別;不利於經濟法學體系的構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