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調整法與追溯重述法的差異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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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調整法與追溯重述法的差異比較
【摘 要】 追溯調整法與追溯重述法是進行會計調整的兩種不同方法,二者既有相同之處,又有不同之點。本文主要就兩種方法的五個方面進行比較和闡述,以供廣大讀者學習時參閱。
  【關鍵詞】 追溯調整法; 追溯重述法; 差異比較
  
  一、基本概念的比較
  
  (一)追溯調整法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視同該交易或事項初次發生時就採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並以此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
  (二)追溯重述法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發現前期差錯時,視同該項前期差錯從未發生過,從而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更正的方法。
  
  二、適用範圍的比較
  
  追溯調整法適用於會計政策變更的會計處理,而追溯重述法適用於前期差錯更正的會計處理。講得再具體一些,追溯重述法適用於重要性的前期差錯更正,對於非重要性的前期差錯採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更正,前期差錯是否具有重要性,應根據差錯的性質和金額加以具體判斷。
  
  三、調稅原則的比較
  
  由於會計政策變更所形成的影響數與前期差錯所形成的影響數的性質有所不同,即會計政策變更形成的影響數全部屬於暫時性差異,而前期差錯所形成的影響數可能全部屬於差額,也可能全部屬於暫時性差異,或部分屬於差額,部分屬於暫時性差異,還有可能全部屬於永久性差異,所以在所得稅調整上,遵循的調稅原則也有所不同。
  第一,由於會計政策變更形成的影響數全部屬於暫時性差異,所以在政策變更進行調賬時,只需調整遞延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無需調整應交的所得稅。
  第二,由於前期差錯所形成的影響數可能是差額,也可能是暫時性差異或永久性差異,所以在更正前期差錯時,屬於差額部分的調整應交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屬於暫時性差異的部分調整遞延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屬於永久性差異的部分則既不調整所得稅費用,也不調整應交所得稅,更不需要調整遞延所得稅。
  
  四、調賬要求的比較
  
  第一,在追溯調整法下,涉及到損益類事項的不再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涉及到利潤分配的也不再通過利潤分配的具體明細科目,而是都直接通過“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進行調整。
  第二,在追溯重述法下,一是涉及到損益類事項的先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然後再轉入“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二是涉及到利潤分配事項的直接通過“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三是既不涉及損益,也不涉及利潤分配事項的,調整相應的科目。
  
  五、處理程序的比較
  
  (一)追溯調整法(會計政策變更的賬務處理程序)
  例題:甲上市公司於2007年1月1日由於執行了新會計準則,所以將發出存貨的計價方法由2006年初使用的後進先出法,改爲先進先出法。稅法規定企業發出存貨的計價方法爲先進先出法。該上市公司2006年實現的營業收入爲1 000萬元,2006年存貨期初餘額爲100萬元,後進先出法下銷售存貨的成本爲40萬元,先進先出法下確定的`期末結存存貨的成本爲75萬元。所得稅覈算方法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所得稅率爲25%。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採用追溯調整法對此項會計政策的變更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並寫出詳細的賬務處理程序。
  參考答案:
  1.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五步一表)
  (1)五步
  第一步:用新的會計政策重新計算受影響的前期交易或事項。
  先進先出法下銷售存貨的成本=期初存貨+本期購貨-期末存貨=100+0-75=25(萬元)
  第二步:計算兩種會計政策下的稅前差異。
  稅前差異=原政策下銷貨成本-新政策下的銷貨成本=40
  -25=15(萬元)
  第三步:計算稅前差異對所得稅費用的影響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