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性差異與暫時性差異的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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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性差異與暫時性差異的比較分析
《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以下簡稱“《所得稅準則》”)從《國際會計準則》中引入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並要求“按照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目前大多數人仍然習慣於按照時間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對暫時性差異還很陌生,只要理解了時間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的內在聯繫和區別,就不難掌握暫時性差異。
  一、時間性差異與暫時性差異的聯繫
  時間性差異是指因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認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負債表內某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按照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從兩者的概念可以看出,時間性差異是從損益表的角度進行定義的,而暫時性差異是從資產負債表的角度進行定義的,兩者的內在聯繫是: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稅法與會計確認某項收入或支出的時間不同,則必然產生一項時間性差異,同時也會使一項(或幾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產生差額,即產生一項暫時性差異。
  (一)時間性差異與資產計稅基礎例
  1:2007年12月,甲公司購入一項辦公設備,入賬價值爲150萬元。該公司確定該設備的折舊年限爲5年,按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預計淨殘值爲0。稅法規定該設備的折舊年限爲不短於5年,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因稅法與會計扣除折舊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如下表(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爲25%)(見下表):
  注:《所得稅準則》規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稅利潤時能夠抵扣應稅經濟利益的金額。”因此,年末設備計稅基礎=設備初始價值-稅前扣除的累計折舊額=上年末設備計稅基礎-本年稅前扣除折舊額。
  從損益表的角度分析,稅法與會計扣除折舊的差異屬於時間性差異。甲公司在2008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50-30),並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5萬元(20×25%);2009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40-30),並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2.5萬元(10×25%);2010年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2011年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20-30),並衝減遞延所得稅資產2.5萬元(10×25%);2012年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10-30),並衝減遞延所得稅資產5萬元(20×25%)。
  從資產負債表的角度分析,《所得稅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應稅暫時性差異計算的未來期間應交的所得稅金額,確認爲遞延所得稅負債;企業應當將由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前期轉入的未抵扣虧損和前期轉入的尚可抵減的稅款抵扣等,導致可抵扣未來期間所得稅金額,確認爲遞延所得稅資產。”在本例中,因爲稅法與會計扣除折舊的時間不同,造成了該設備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產生了暫時性差異。2008年末,該設備的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爲20萬元(120-100),因爲該差額可在未來抵減應納稅所得額,所以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5萬元(20×25%);2009年末,該設備的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爲30萬元(90-60),比上年末增加了10萬元(30-20),因此應當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2.5萬元(10×25%);2010年末,該設備的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的差額未發生變化,仍爲30萬元(60-30);2011年末,該設備的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爲20萬元(30-10),比上年末減少了10萬元(20-30),因此應當衝減遞延所得稅資產2.5萬元(10×25%);2012年末,該設備的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爲0,比上年末減少了20萬元(0-20),因此應當衝減遞延所得稅資產5萬元(20×25%)。
  (二)時間性差異與負債計稅基礎例
  2:2008年,乙公司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一項金額爲100萬元的預計負債,2009年該預計負債全部轉回。其賬務處理如下:
  2008年:
  借:營業外支出1000000
  貸:預計負債1000000
  2009年
  借:預計負債  10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