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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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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想必許多人都在爲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範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範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食品(含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實現食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強化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與風險控制,保障公衆消費知情權,維護廣大人民羣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安全追溯是指通過食品生產經營者採集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從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生產經營企業、生產加工過程、產品銷售終端各環節的信息,實現食品從原輔料到消費者全鏈條質量狀況可查詢。食用農產品安全追溯是指通過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採集記錄的食用農產品生產、收購、儲存、運輸、銷售等環節信息,實現食用農產品從田間到餐桌全鏈條質量狀況可查詢。

第三條凡在本省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食用農產品生產、收購、儲存、運輸等相關活動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包括從事農產品、食品生產經營的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屠宰廠(場)、批發經營企業、批發市場、兼營批發業務的儲運配送企業、標準化菜市場、連鎖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學校食堂、大型以上餐飲服務單位及連鎖餐飲企業等。

第四條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堅持政府引導與企業主導相結合,市場運作與重點突破相結合,全省統籌與屬地管理相結合,形式多樣與互聯互通相結合,政府監管與社會共治相結合的原則,保障廣大人民羣衆舌尖上的安全。

第二章責任分工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落實實施食品安全追溯的管理機構、人員,將食品安全追溯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協調機制,建設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扶持食品安全追溯示範區和重點企業,配置追溯設施設備和查詢終端。

第六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組織推進、綜合協調,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推進食品生產經營服務環節信息追溯平臺的建設與運行;

(二)對食品生產經營服務環節和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和生產加工後的信息追溯,實施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

(三)會同相關部門擬訂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相關技術標準。

第七條農業行政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組織推進、綜合協調,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推進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初級加工、畜禽屠宰、生鮮乳等收購和儲運環節信息追溯平臺的建設與運行;

(二)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初級加工、畜禽屠宰、生鮮乳等收購和儲運等環節的信息追溯,實施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

第八條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

商務行政部門負責開展肉菜等產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組織推進、綜合協調。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根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要,配合提供進口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相關信息。

發展改革、財政、經濟信息化、衛生計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

第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依法建立完整的索證索票制度、原輔料採購或進廠查驗制度、食品生產加工控制制度、產品檢驗驗證制度,收集記錄相關信息,構建本企業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生產經營的食品可追溯。

第十條食用農產品生產、收購、儲存、運輸等生產經營者應當做好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生產過程控制、產品質量檢測等工作,確保食用農產品安全。建立食用農產品生產、收購、儲存、運輸檔案,記錄相關信息,構建本企業食用農產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可追溯。

第十一條食品、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切實履行主體責任。鼓勵食品、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採用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結合食品、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質量檢驗特點,採集、留存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建立信息化追溯系統。

第三章食用農產品的追溯管理

第十二條食用農產品安全追溯工作按照突出重點、分步推進的原則,實行索證索票追溯,逐步推行電子追溯。優先將生豬和無公害、綠色、有機、地理標誌食用農產品納入追溯範圍,實現食用農產品生產和進入市場、加工企業前的收購、儲存、運輸等環節的可追溯。

第十三條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安全追溯實行種養殖檔案制度和產地準出制度。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家庭種養殖戶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生產檔案,如實記錄農業投入品的名稱、採購地點、採購數量、產品批准文號、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藥期、間隔期、使用人等;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發生和防治情況;動物屠宰、捕撈日期;植物收穫日期等,保證食用農產品安全可追溯。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家庭農場應當配置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檢測設備,對生產的食用農產品進行自檢,出具檢測證明。不具備檢測條件的,應委託具有檢測能力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出具食用農產品檢測證明。

第十四條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家庭農場生產的農產品,應當由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機構在查驗生產檔案記錄後,憑檢測合格證明或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認證證書等質量證明材料,出具產地準出證明,產地準出證明隨貨同行,與進入批發、零售市場和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實施的市場準入制度對接。

第十五條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包裝和附加標識標誌,通過標識標誌查詢碼進行追溯。動物及其產品憑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及耳標標識,進行追溯。

第十六條食用農產品收購、儲存、運輸環節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實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

第十七條收購、儲存和運輸食用農產品時,必須向供貨方索取產地準出證明,憑產地準出證明和其它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收購、儲存和運輸。對索取的原件或者複印件票證要建立檔案,並接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食用農產品收購、儲存、運輸企業和經營者,要建立進銷貨臺賬,進貨臺賬要如實記錄產品名稱、數量、來源、供貨商姓名及其聯繫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名稱、數量、流向等內容,以備追溯。

第十九條食用農產品收購、儲存、運輸企業和經營者,在收購、儲存和運輸過程中,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着色劑、消毒劑等物質,保持初級農產品的原始性狀。

第二十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對實行產地準出證明管理的食用農產品進行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定期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工作巡查。

第二十一條從事食用農產品生產、收購、儲存、運輸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承擔食用農產品追溯工作,真實全面記錄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全過程的農事操作和質量控制情況及產品銷售對象,記錄應保存2年(含)以上。

第四章食品的追溯管理

第二十二條食品安全追溯工作按照風險分級、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實行索證索票追溯,逐步推行電子追溯。優先完成保健食品、乳製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糧食及其製品質量安全追溯,逐步推廣到其他普通食品,實現食品從原輔料採購、加工、儲存、運輸、銷售全環節可追溯。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原輔料採購記錄制度,明確原輔料採購程序、標準和要求,並將相關信息納入追溯體系:

(一)採購食用農產品時,應當完善索證索票制度,向供應商索取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明、農產品產地準出證明、農產品合格證明、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合格證明、三品一標(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認證證書複印件、進口食用農產品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明;

(二)採購非農產品原輔料時,應查驗供應商資質證明、地址、聯繫方式以及原輔料許可證明(納入許可管理的產品)、規格、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合格證明。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生產過程控制記錄制度,記錄原輔材料貯存、領料投料、關鍵控制點控制、產品包裝入庫及貯存、出廠檢驗、產品銷售流向以及各環節責任人等食品安全信息,鼓勵建立電子信息記錄臺賬,保證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可追溯。

第二十五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出廠銷售追溯制度,記錄出廠銷售的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批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企業應設置食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室),配備必要的檢驗檢測設備,對採購的原輔料和產(成)品進行檢驗,並留存樣品;對檢驗檢測要求特殊的產品和檢驗項目,可以委託具有檢測能力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出具檢驗合格證明。

第二十七條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方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或其他合格證明。食品經營者應當落實進貨驗收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採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等信息,保留相關憑證,建立進貨臺賬;食品批發商和商場超市必須建立電子進銷貨臺賬;食品批發商在銷售食品時必須出具“一票通”。

第二十八條大型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商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按本辦法有關要求,向上遊供應商索取食用農產品進入流通環節應提供的追溯信息,實現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制度對接;應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中心(室),對進入本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快速檢測,並保存相關檢驗記錄。

第二十九條食品批發商、商場超市、連鎖經營餐飲服務單位採購食品及原料,應當查驗並索取有效的供貨方資質證明、產品合格證明及購貨憑證,如實記錄供貨方名稱及聯繫方式、產品名稱、生產批號、產品數量、送貨或購買日期等內容,建立進貨臺賬。中型以上餐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及學校食堂在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採購食品原料和食品時,可以將“一票通”作爲進貨憑證保存,並建立進貨電子臺賬。

第三十條實行集中統一配送方式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檢驗報告或產品合格證明,進行食品進貨查驗並記錄查驗信息,建立電子進貨臺賬和查驗記錄,保證每個分支機構可查詢。

第三十一條現場製售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採購食品及原輔料時應當索取相關證明材料,建立原輔料進貨臺賬和生產加工記錄(包括食品名稱、用料成分、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生產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追溯義務,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三十三條食品、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立的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應當與食品藥品監管、農業、商務部門負責建設的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對接。

第三十四條鼓勵有條件的生產經營者、行業協會、第三方機構開發並推廣使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統,建立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追溯平臺。

第三十五條食品、食用農產品生產、流通以及餐飲服務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息追溯平臺和信用體系建設,開展相關宣傳、培訓工作,引導生產經營者自覺履行信息追溯義務。

第三十六條消費者有權通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專用查詢設備等,查詢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來源信息。

食品、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向其提供追溯農產品和食品的來源信息。

鼓勵食品、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場所或者企業網站上主動向消費者公示追溯食品、食用農產品的供貨者名稱與資質證明材料、檢驗檢測結果等信息,接受消費者監督。

消費者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爲的,可以通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或食品安全投訴電話,進行投訴舉報。食品藥品監管、農業、商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覈實處理,並將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管、農業、商務等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納入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通過定期覈查、監督抽查等方式,加強對生產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義務的監督檢查,並將有關情況納入其信用檔案。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納入食品安全信用體系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並嚴格實施退出機制和行業禁入。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稱的中型以上食品店,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食品商店。

本辦法所稱的大型以上餐飲服務單位,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平方米(含)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座(含)以上的餐飲服務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標準化菜市場,是指符合當地有關菜市場設置和管理規範,專業從事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零售經營爲主的固定場所。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