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環境審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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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 問題 是人類 社會 面臨的重大課題。環境惡化不僅 影響 到 經濟 的持續 發展 ,而且直接威脅到人類的健康和生存,關係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國越來越重視環境管理問題。作爲環境管理系統重要組成部分的環境審計,如何迎接“入世”的綠色挑戰,是廣大審計人員面臨的緊迫問題。在我國,環境審計對各審計組織機構來說都是一個新 內容 ,有許多 理論 和實務問題需要 研究 。本文試就環境審計依據的有關問題談談粗淺看法。

淺談環境審計的依據

一、環境審計依據的內容

審計是一項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審計工作依法進行審計就需要有審計依據。環境審計依據,是衡量和評價環境審計對象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準繩,也是審計人員對有關經濟活動的環境方面查明事實真相後,據以判斷是非優劣,作出審計結論的尺度。環境審計依據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有關環境方面的 法律 、法規和規章。

2、法律。即由全國人大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法的規範性文件。包括:《環境保護法》、《森林法》、《漁業法》、《水法》、《礦產資源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

3、行政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或頒佈的調整環境關係的規範性文件。如:《水土保持工作條例》、《森林法實施細則》、《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行政規章是由國務院下屬主管部門制定或頒佈的規範性文件。如:《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土地復墾規定》等。

4、地方性環境法規和規章。即由縣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制定或頒佈的有關環境方面的規範性文件。

5、國際公約中的環境保護規範。我國先後加入了一批保護資源和環境的一般性國際公約、協定和議定書。主要有:《國際捕鯨公約》、《聯合國海洋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國際熱帶木材協定》等。這是衡量和評價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履行國際公約和議定書情況的依據。

(二)有關提高環境質量的環境標準。環境標準是國家爲了控制污染、維護環境質量和生態平衡而制定的各種環境技術指標和技術規範的總稱。

1、環境質量標準。即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對各種環境介質(大氣、水、土壤等)中,有害物質所規定的允許含量與要求。它是確認環境是否已被污染的依據。

2、污染物排放標準。它是爲實現環境質量標準,根據經濟和環境條件,對排出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規定。它是確認排污行爲是否合法的依據。

3、環境基礎標準。是對制訂環境標準的有關名稱、符號、原則、指南等作出的統一規定,是制訂其他環境標準的基礎。

4、環境 方法 標準。它是爲環境保護工作中的試驗、 分析 、抽樣、統計、 計算 方法等而制定的標準,是環境糾紛中確認各方面所出示的證據是否合法的依據。

5、環境樣品標準。是用來標定儀器、驗證測量方法具有確定性能的物質所制定的標準,它是實現其他標準的基本物質條件。

二、環境審計依據的特點

明確環境審計依據的特點,對合理制定和運用環境審計依據具有重要意義。環境審計依據的特點有以下幾方面:

1、綜合性。環境審計依據規範和調整的範圍涉及到環境利用、環境保護、環境污染的防治以及環境法律責任追究等方面,其內容緊連人們的生產活動和生活活動,牽涉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僅立法主體多元,而且執法主體繁多,具有極大的'廣泛性。

2、技術性。環境審計依據不單純規範和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更重要的是通過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調整,來協調人與 自然 的關係。環境標準的確立,環境影響的評價,環境污染的控制等,均須建立在環境 科學 和工程技術的基礎上,因而,環境審計依據的科學技術含量高。

3、共益性。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它包括地球環境、生態環境和人爲環境。環境保護不只是某一部門、某一地域或某一國家的事情,而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環境污染沒有疆界,環境保護需要全人類的共同努力。環境審計依據無論是規範行爲還是調整利益關係,最終目的與整個人類的共同利益是一致的。因而,它具有廣泛的共同性和公益性。

三、完善環境審計依據的必要性

環境審計依據既是環境保護和環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又是審計組織開展環境審計的前提。在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中,進一步完善環境審計依據是十分必需的。

1、我國的環境狀況,需要完善環保法律、法規。我國正處在 工業 化和城鎮快速發展的時期。 目前 ,在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環境管理、保護方面,未能使經濟建設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主要表現在:第一,從自然界取得的資源超過了自然界的再生能力,資源浪費嚴重。大面積植物被無計劃地砍伐,土地過度耕種,技術水平低下的礦產採掘,使有限資源被加速吞噬,造成資源日漸枯竭;野生動物,頻遭偷捕。這些導致再生資源的生長與捕獲比例失衡,不可再生資源大量浪費。第二,釋放到環境中的生產廢棄物超過了環境的淨化能力。一些生產 企業 產生的噪聲殃及居民、學校、 醫院 、機關;廢氣進入大氣圈,形成酸雨;污水通過各種渠道進人水域,污染河道和農田系統,污染飲用水源。每年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的直接損失十分嚴重;而環境遭破壞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和潛在損失,更難以估量。凡此種種,說明環境狀況需要國家和各級政府制定完善的環境法律、法規,以規範企業和人們的行爲,使環境治理有法可依,從而,爲開展環境審計提供法律環境。

2、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需要完善環保法律、法規。我國 現代 化建設中,必須把實現可持續發展作爲一個重大戰略。可持續發展包括兩個基本點:一是強調人類的經濟行爲應當與自然發展相協調,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不應憑藉手中的技術,採取耗竭資源,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的方式來追求發展;二是強調當代人在追求目前發展與消費時,力求使自己的機會與後代人的機會平等,不能使後代人由於現代經濟過快發展而他受環境質量下降的惡果。要實現這種可持續性目標,也應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否則,難以遏止以浪費資源和犧牲環境爲代價換取暫時的經濟快速增長的不良現象。

3、拓寬審計領域,需要完善環保法律、法規。環境審計是協調環境、經濟和社會三者效益相統一的紐帶。經濟再生產過程是以自然再生產過程爲前提條件,而自然再生產又受到經濟再生產過程的影響。要使環境、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關鍵是加強環境管理。而環境管理責任是由政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具體承擔的。其責任履行情況如何,需要由獨立於環境管理者之外的第三者加以監督、鑑證和評價。審計組織以其超脫地位和特有的功能實施環境審計,對環境管理所發揮的重要促進和保障作用是其他機構無法替代的。目前尚缺乏環境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因此,只有通過環境審計的立法,擴大環境審計權限,建立可操作的環境審計工作細則,才能發揮審計組織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特殊作用。

四、完善環境審計依據的對策

1、加強環境審計立法,規範環境審計工作。環境審計工作要依法審計,就要有環境審計依據。如果環境審計 法律 法規不完備、不配套,則審計監督難以實現。近二十年來,我國雖然頒佈了一系列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但缺乏具體規範環境審計工作的法規。已頒佈的《審計法》、《 中國 獨立審計準則》等法規中,都沒有環境審計的 內容 和具體實施辦法,使環境審計實施缺少法律依據。因此,要通過立法,完善法律體系,使審計組織在環境監督、管理方面有特定的審計權限,充分發揮審計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環境審計工作細則,使環境審計的範圍、內容、程序和 方法 等走向制度化,使環境審計的實務操作規範化,提高環境審計工作質量。

2、嚴格環境標準管理制度。環境標準管理制度是實施環境保護的基本保證,是環境監督管理的核心,它對提高環境質量,推動環境 科學 技術的進步具有積極意義。二十多年來,我國在環境標準的建立方面雖已形成環境標準體系,但其中有些環境標準內容、功能、適用範圍等方面,難以滿足我國 經濟 、 社會 與環境保護協調 發展 的需要。因此,一方面要進一步制定和完善相關的環境標準;同時,要積極採用國際環境標準。國際標準化組織已制定了ISO14000環境標準,運用這些標準,有助於形成統一的環境評價尺度,以適應環境審計國際交流的需要。另一方面,各級環保部門,要合理制定環境標準實施計劃,充分運用環境監測手段,監督檢查環境標準的執行。

3、在 企業 會計 準則中,增加報告環境責任的內容。我國在資源型初級產品方面,如鐵礦石、石油、木材等,現行的資源管理手段尚不完善,資源產品價格中求將環境成本 計算 在內。這樣勢必形成這種結果:一是加入WTO後,很難避免發達國家利用貿易方式攫取我國的戰略資源,從而增大對生態環境的壓力;二是進行環境績效審計時,不利於對環境管理系統有效性的評價。因此,加快建立我國環境會計已是當務之急。但建立環境會計不是一蹴而就的, 目前 可以採取過渡性措施,即,通過修訂《企業會計準則》,增加報告環境責任的內容。具體可包括兩方面:一是對已進入會計記錄的環境事項,規定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加以披露;二是對未進入會計記錄的環境事項,可通過“環境報告”予以揭示。“環境報告”的格式、報告的具體內容、報告週期等,在《企業會計準則》中另作規定。這樣,有利於增強企業的環保意識,明確環保責任,也有利於各審計組織能夠有效介入環境審計,促進環境審計工作的深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