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刑罰的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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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刑罰產生;人性需要;刑罰的軌制

  [論文摘要]
刑罰適用的具體過程和後果,意味着剝奪、限制受刑人的現有的利益,並在不同程度上製造受刑人的身心痛苦,所以就要求刑罰的存在和人類的需要和需要相適應。筆者擬從入手,考察刑罰的起源,從人性需要出發,闡述刑罰權存在的必要性;從人類理性要求入手揭示刑罰與基本原則的關係;進而展望我國刑罰的發展方向。

一、刑罰到底從何而來?

淺談刑罰的理論依據

1.神權論。起源於古代,在近代西方學者中也有提倡。該理論認爲,刑罰權是神授予的,國家意志是神意的體現,侵犯他是冒犯了神的意志,神委託世俗代表即國家的者對加害者予以懲處。中國古代奴隸制國家夏商等都有代天行命的記載。《尚書·甘誓》載有夏啓討伐有決氏之前曾經發布的命令:“左不攻於左,汝不恭命;右不攻於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與則孥戮汝。”商代有“天命玄鳥,降而生商”,但是神之不在,焉有神權?

2.社會契約論。本理論古希臘的家伊壁鳩提出,17、18世紀被歐洲的啓蒙思想家所推崇。意大利的貝卡里亞以社會契約論全面論述刑罰權。在《犯罪與刑罰》一書中寫道:“離羣索居的人們被連續的戰爭狀態弄得筋疲力盡,也無力享受那種由於朝不保夕而變的空有其名的自由,就把這些人聯合成社會的條件。人們犧牲一部分自由是爲了平安無擾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爲了切身利益而犧牲的這一份份自由總合起來,就形成了一個國家的君權。君主就是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留者和管理者。”這只是一種假設,他們藉此來說明國家權利來自人民,封建專制統治是不符合人的本性和自然法。在資產階級大革命前夕,貝卡里亞用這種理論論述了國家權利的有限性和人生存權利的神聖性。但是這種觀點遭到了另外一位西方學者的批判,他認爲:“沒有人忍受刑罰是由於他們願意受刑罰,而是由於他曾經決心肯定一種應受刑罰的行爲,因爲事實上任何人願意去體驗的東西絕對不是刑罰,也不可能有人願意去受刑。”在中國更談不上社會契約,這是不言而喻的。

3.功利論。邊沁從功利主義即“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出發提出:“社會秩序、端賴,國家維持,國家的`次序計,所以有必要行使刑罰權。”邊沁以抽象的人類幸福來說說明刑罰的產生,不能真正闡述刑罰權的根據。

二、人性需要與刑罰存在

刑罰是一種“惡”,雖然與犯罪“惡”效果不同,但“惡”的本質是相同的,人們選擇刑罰是一種迫不得已的選擇,其存在的根本理由是反映公民、個人、被害人乃至整個社會的需要,其結果是對犯罪人基本需要的剝奪與限制,因此,刑罰本身具有可罰性,其啓動運作又需有相對合理的前提和基礎。

1.刑罰的可罰性。刑罰的成份究竟是什麼?對其分析的最爲直接的方法即爲從刑罰制度的現實結構中尋找懲罰的形式與制度。如各國刑罰大致分爲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資格刑。對應受處罰的犯罪人擇一種嚴厲的懲罰方式其實不難,因爲人是“類生存”有意識的動物。人由自身需要可推知同類需要,也十分清楚用何種方式能夠有效地剝奪抑制受刑人的需要,確保自己的利益。馬斯洛將人的需要歸結爲: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歸屬和愛的需要、自尊自愛、自我實現等五個層次。刑罰正是利用了人性的需要以及這些需要的層次,有針對性的對犯罪人綜合需要要進行相應遏制從而製造受刑人的痛苦。首先刑罰的嚴厲性可以被大多數人所認可,其次受刑對象有感受刑的能力。“無論誰一旦看到,對打死一隻山雞、殺死一個人或者僞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爲同樣適用死刑,將不再對這些罪行做任何區分;情感就這樣遭到破壞”。故違背了人類情感和理性的刑罰是暴行,刑罰要體現出其價值,即它的可罰性,並且使犯罪分子切身感受到自己的身心受到了創傷。

2.刑罰的合理性。“犯罪和刑罰都是一種惡,惡的本質是相同的。但是其效果是不同的,罪行製造驚恐,刑罰重建安全;罪行是所有認的敵人,刑罰是的保護者;爲某人獲利之罪行製造着普遍的惡;由某人遭受痛苦之刑罰產生一般的善。中止刑罰的存在,世界將會變成搶劫的舞臺,社會就會分裂。重建刑罰,激情就會趨於平靜,秩序會被恢復,每個人的弱點就會被保護公共的力量所制約”。

由於個人需要有惡性膨脹的一面,就要求一個強有力的社會控制機構能夠恢復已被破壞的個人和社會賴於生存的基本秩序。因此,刑法對刑罰基因的確認,就是對人性惡的預設,刑罰進入運作,則是對人性惡的現實評價,即刑罰有合理的根據。

現代理論上人性通常是人的需要和追求,是社會所着力體現和肯定的部分。充分表達了社會的善意,尤其將個人自由提到了與國家社會並重位置,以個人本位成爲現代法律的關注點。因此刑罰開始在社會犯罪系統中逐步縮小自己的使用範圍,對某種社會危害行爲,國家在民事的、的手段和措施仍不足抵抗時,才運用刑罰的方法。但是,刑罰的謙抑性,並不意味着刑罰從社會控制中徹底消失。因爲畢竟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